01德國:裏斯特養老保險
德國也曾面臨和中國類似的“三支柱”發展不平衡的問題。對于德國退休人員而言,第一支柱即法定養老金提供了其退休後收入的85%,第二支柱與第三支柱則分別僅提供5%和10%。
在面臨嚴重人口老齡化問題的情況下,德國政府決議加大第二、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發展力度,以此來解決財政壓力導致的法定養老保險金支付困難的問題,填補第一支柱的供給缺口。
其中,“裏斯特養老保險”計劃改革方案無疑是最爲引人注目的。
這一改革方案的主要思想是通過政府制定額外的養老保險方案,以補貼的方式激勵民衆參保,建立獨立于法定養老金的私人儲蓄保險,從而緩解法定養老金的壓力。
裏斯特養老保險對于參與者不加限制,但是主要針對中低收入者以及子女數量較多的家庭。這一補貼激勵方案的內容主要包括一般的基礎補貼、針對家庭設置的子女補貼、爲鼓勵年輕人參保而設置的特別補貼和稅收優惠。
在該計劃的補貼性質的刺激下,裏斯特養老保險計劃自實施以來吸引了大量的參與者。
首先,裏斯特養老保險合同簽署量逐年增加,如下圖所示,在2001年,合同簽署量僅爲140萬人次,而截至2019年底合同簽署量已達到1077萬人次,是2001年的簽署量的7.7倍。
圖:裏斯特養老保險曆年合同簽署數量
(數據來源:德國聯邦勞工及社會事務部)
其次,裏斯特養老保險的參與者規模也在不斷擴大。2007年,裏斯特養老保險參保人規模超過企業年金,對于促進德國第二支柱養老保險的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時,法定養老金的財政壓力也隨著裏斯特養老保險的推廣有所下降。在裏斯特改革後,德國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發生深刻變化,法定養老金成爲了德國民衆養老的基礎保障,而非唯一可以依靠的支柱。
02日本:介護保險
介護保險中“介護”的概念,實際上介于“照顧”和“護理”二者之間。進一步解讀的話,“介護”其實含有在照料基本生活的基礎上,爲在生活自理方面有障礙的人提供幫助的意思。日本的介護保險制度以1997年頒布的《介護保險法》爲開端,這項制度也于2000年4月開始正式付諸實施。
介護保險制度推出的主要目的就是針對老齡化帶來的社會問題及醫療護理方面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使得老年人得以享受全面的醫護與額外照料服務。
就資金來源而言,這項制度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參保者繳付的養老保險費和稅費,即介護保險的保費實際上是由政府撥發的公費與參保者自身繳納的保費共同組成,二者各占50%。
另外,根據參與者的收入水平差異,介護保險制度設置了不同的繳納額度。
在這一制度下,對于護理服務有需求的老年人可以由本人或其家屬向市町村(地方基層行政單位)進行申請,市町村則派出調查員對申請人進行身體機能、起居動作、社會生活適應性等七個維度的評估,並根據醫生的建議,確認申請人在當前健康狀況下是否需要援助以及所需介護的等級,而保險金支付標准則根據評估水平被分爲7級。
就服務費而言,普通情況下10%由參保人個人承擔,超出10%的部分則由國家以及各地上繳的介護保險承擔。
近年來,日本介護保險制度也在對這一比例進行階段性調整,高收入群體的自負比重已經從10%提升至20%,未來或將進一步提升至30%
03新加坡:樂齡健保計劃
2002年,新加坡當局推出了“樂齡健保計劃”,這實際上是一項重度失能保險制度,旨在爲所有新加坡居民在老年面臨的重度失能風險提供基本的資金保障。
在該項計劃中,保費金額每年固定,不會隨年齡增長逐年增加,一直繳到65歲。
樂齡健保計劃是一項終身投保計劃,一旦開始繳納保費,參保者只要患有嚴重殘疾即可在任何年齡提出保障要求,除非個人選擇中途退出。
在不選擇退出的情況下,擁有中央公積金的人員在40歲時會自動進入樂齡健保計劃,而個人中央公積金的醫療保健儲蓄賬戶則成爲了保險繳費的來源。
目前該計劃由三家保險公司管理,分別爲英傑華(Aviva)、大東方(Great Eastern)和職總英康(NTUC Income)。
爲更有效地管理這項計劃旗下的津貼計劃,從2021年起,政府將從三家私人保險公司手中接管130萬份樂齡健保計劃保單。
在制度推出的初期,樂齡健保計劃每月提供的補償數額爲300新元,參保者最多可獲得累計60個月的給付期限。
2007年,爲提升公民養老待遇,新加坡衛生部針對樂齡健保計劃的給付做出了改革,將每月的補償數由300新元增加至400新元,將最長累計給付期限延長至72個月。
新加坡對于樂齡健保計劃的管理采取公私合營的運作模式,由新加坡設立保險的基本標准,以招標的方式篩選私人保險企業進行經營。
同時,新加坡當局成立了專門的審察委員會對參與樂齡健保計劃承保的保險公司進行監察。委員會的成員由計劃的利益相關者構成,例如護理人員等。委員會對計劃設計的參數進行審查並提出建議,確保計劃的可負擔性與充足性。
而除去委員會作爲第三方的評估之外,保險公司也會利用日常生活活動能力表來評估老人的失能程度。當老人無法獨立完成6項日常活動(包括洗澡、穿衣、進食、如廁、行動及身體移動)中的三項時,即可認定爲失能並進行賠付。
總結
德國的裏斯特養老保險爲中國完善養老金三支柱結構、建設養老金第二支柱的工作提供了借鑒。
而日本與新加坡作爲我國的鄰國,具有相近的社會文化背景。兩國分別搭建的長期護理保險體系及重大失能保險體系或許可以作爲中國整體養老體系的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