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爲了吸引更多基金公司到新加坡,正在計劃著手修訂有限合夥企業法(Limited Partnerships Act),使現有法令對基金有限合夥企業(fund limited partnerships)更具吸引力,並更新針對所有類型有限合夥企業的現有條文。
新加坡政府昨日(2021年10月4日)就修訂內容展開公衆咨詢,邀請公衆提出反饋,截止日期爲2021年11月1日。
爲確保有限合夥企業的監管框架與企業的需求保持同步,並進一步加強新加坡作爲基金管理和注冊樞紐的領先地位,ACRA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去年已向利益相關者針對有限合夥企業作爲基金公司征求意見。根據收到反饋,ACRA在審查有限合夥企業法之後做出一系列修訂建議。
首先,ACRA 提議引入“基金有限合夥企業”的具體定義,並將有限合夥法案的某些條款僅適用于有限合夥企業(“基金有限合夥”)。符合必要定義的現有有限合夥企業可以申請重新指定爲基金有限合夥人。
正在引入的一些僅適用于基金有限合夥人的擬議條文和修訂如下:
第一、 基金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人權益的轉讓方面將獲得更大的確定性和靈活性。只要獲得普通合夥人同意,有限合夥企業的權益轉讓將變更有限合夥人,而不會解散合夥企業。
第二、 合夥法(Partnership Act)第28條和第30條關于競爭業務的限制不適用于基金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
第三、 基金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不會對其他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企業負有受托責任(fiduciary duties)。
ACRA也建議修訂以更新和闡釋有限合夥企業法中針對有限合夥企業的所有規定,例如擴大普通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可以訴諸法律形式以讓有限合夥企業和外國有限合夥企業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資格。
另一方面,企管局建議修訂有限合夥企業法的第一附表,以及征詢是否有需要或必要爲基金有限合夥企業引入遷冊(re-domiciliation)框架,這類似企業和可變動資本公司(VCC)的遷冊框架。
新加坡福智霖集團私人客戶服務合夥人Luca認爲,新加坡作爲亞洲甚至全球重要的在岸基金設立地,近年來,持續推出和完善投資基金制度的設計,例如可變動資本公司(VCC)和現在的基金有限合夥企業。以保持其在全球相關領域的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