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性金融機構中的中央銀行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之一。中央銀行在金融機構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它是了解現代信用貨幣與金融管理的重要線索。
中央銀行的産生與發展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是專門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統一管理金融活動並代表政府協調對外金融關系的金融管理機構。現代金融體系中,中央銀行處于核心地位,通過特定業務活動和法律授權的管理方式履行自己的職責。從曆史視角來看,中央銀行的産生以及中央銀行制度的建立與發展,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
中央銀行産生的原因:克服分散發行銀行券弊端的需要;解決票據交換和清算難問題的需要;保證銀行的支付能力,充當最後貸款人的需要;對金融業進行監管以保證金融業安全和規範化經營的需要;建立一個與政府有密切聯系、能夠直接或變相爲政府籌資或融資的銀行機構。
中央銀行的形成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看:一是獨享銀行券發行特權的銀行成爲與衆不同的“發行銀行”,因而獨享貨幣發行壟斷權,這是中央銀行區別于商業銀行的最初標志。二是許多商業銀行逐漸把現金准備的一部分存入發行銀行,它們彼此之間的清算也通過發行銀行來辦理,發行銀行逐漸成爲全國統一的、有權威的清算中心。三是由于發行銀行資金雄厚,常常在國家遇到財政困難時爲政府融通資金,政府也從需要出發,委托其代理國庫,辦理政府的國庫收支、財務代理和財政性存款等業務。
英格蘭銀行1694年成立
中央銀行的産生基本上有兩條渠道:一是信譽好、實力強的大銀行由政府不斷賦予一定的特權並最終發展爲中央銀行。二是由政府出面直接組建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的初步形成:中央銀行制度的形成是一個漸進的曆史過程,成立于1694年的英格蘭銀行被世界公認爲第一家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的發展與運行模式也被西方國家視爲中央銀行的典範而紛起仿效,至1900年,各主要西方國家都設立了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的普及與發展(兩次世界大戰期間)。一戰前後,中央銀行迅速發展且其地位得到不斷強化。至二戰結束的30余年中,中央銀行制度在世界各國進入普及階段,期間約有40多個國家或地區新社會改組,中央銀行。這段時間中央銀行的作用可以歸納爲:共同維持國際貨幣體系和經濟穩定;提出中央銀行應有更大的獨立性,按照穩定幣值的要求掌握貨幣發行,不受政府幹預;明確了穩定貨幣是中央銀行的重要職能,確認了中央銀行的重要地位。
中央銀行的完善與健全(20世紀後期至今):國有化與宏觀調控的強化。許多國家的中央銀行在組織結構上逐步實現了國有化。許多國家紛紛制定新的銀行法,確立中央銀行調控宏觀經濟的任務。
英格蘭銀行發展的時間線索:1694年,私人股份銀行(政府的銀行的特征)。1833年,銀行券無限清償資格。1844年,《皮爾條例》。1854年,取得清算銀行的地位。1857年,《銀行法》集中管理所有其他銀行的金屬儲備。18世紀-19世紀中期:充當最後貸款人。1928年,唯一的發行銀行。1946年,國有化。通過以上時間線索,可以清晰的看出中央銀行形成與發展的各個階段及其特征。
1914年成立的美國聯邦儲備銀行
中央銀行的制度類型或組織形式,包括以下4種:單一中央銀行制(一元式和二元式);跨國中央銀行制;複合中央銀行制;准中央銀行制。
單一中央銀行制(Unitary central bank system)是指國家或地區建立單獨的中央銀行機構,使之全面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中央銀行制度。單一中央銀行制度又可分爲一元式和二元式兩種中央銀行制度。一元式中央銀行制度是指在國內只設一家統一的中央銀行,機構設置一般采取總分行制,逐級垂直隸屬。如英國、我國。二元式中央銀行制度是指在國內設立中央和地方兩級相對獨立的中央銀行機構,地方機構有較大獨立性的制度形式。如美國、德國。
跨國中央銀行制(Multinational central bank system)是指由若幹國家聯合組建一家中央銀行,並由該中央銀行在其成員國範圍內行使全部或部分中央銀行職能的中央銀行制度。其典型代表有歐洲中央銀行。
複合中央銀行制( Composite central bank system)是指國家不單獨設立專司中央銀行職能的機構,而是由一家集中央銀行職能與商業銀行職能于一身的國家大銀行兼行中央銀行職能的中央銀行制度。其典型代表是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的中央銀行制度。
准中央銀行制(Quasi-central bank system)是指在一些國家或地區,並沒有通常完整意義上的中央銀行,只是由政府授權某個或某幾個商業銀行,或設置類似中央銀行的機構,部分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體制。新加坡和我國香港地區是其典型代表。新加坡不設中央銀行,而由貨幣局發行貨幣,金融管理局負責銀行管理、收繳存款准備金等業務。香港則設金融管理局,下設貨幣管理部、外彙管理部、銀行監管部和銀行政策部。前兩個部負責港幣和外彙基金的管理,後兩個部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港幣由彙豐銀行、渣打銀行和中國銀行三家分別發行。實行這種准中央銀行體制的國家和地區還有斐濟、馬爾代夫、萊索托、利比裏亞等。
中國人民銀行實行單一制一元式的中央銀行制度安排。
中央銀行在中國的萌芽是20世紀初清政府建立的戶部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作爲新中國的中央銀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合並原華北銀行、北海銀行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組建的,同時開始發行統一的人民幣。
從建立之日到1983年9月,它既是行使貨幣發行和金融管理職能的國家機關,又是從事信貸、結算、現金出納和外彙業務的金融企業。這種一身二任、高度集中統一的“大一統”金融體系模式,既適合于建國初期制止惡性通貨膨脹的需要,也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相適應。
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不再對企業和個人直接辦理存貸業務,標志著現代中央銀行制度在我國的確立。
從1983年至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執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逐漸增強。
1995年3月18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中國人民銀行作爲我國中央銀行的法律地位,保證了國家貨幣政策制定和執行的科學性、權威性,完善了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加強了對金融業的監督管理,保障了金融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2003年12月27日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改後的最大變化集中體現在“一個強化、一個轉換和兩個增加”。“一個強化”就是強化了中國人民銀行與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有關的職責。“一個轉換”由過去主要履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直接監管的職能轉換爲履行金融業宏觀調控和防範與化解系統性風險的職能,即維護金融穩定職能。“兩個增加”是指增加反洗錢和管理信貸征信業兩項職能。
《中國人民銀行法》嚴格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政府財政透支,不得向地方政府和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實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明確了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中國人民銀行法》首次明確維護金融穩定是中國人民銀行的重要目標之一。保留了部分對貨幣市場、金融機構部分業務等的監督管理職責。20世紀90年代先後設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3年9月設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徹底分拆了中央銀行傳統的貨幣政策管理和金融監管職能。
中國人民銀行省級機構改革方案,于1998年11月中旬全面啓動。根據這一改革方案,中國人民銀行撤銷省級分行,在全國設立9個跨省區分行。經過這次管理體制改革,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格局是:一個總行、9個分行(包括20個金融監管辦事處),兩個營業管理部,333個中心支行,1660個縣(市)支行。成立天津、上海、濟南、沈陽、南京、武漢、廣州、成都、西安九家大區分行;還有中國人民銀行北京營業管理部和重慶營業管理部。另外,在不設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的省會城市,共設20個中心支行。(一種按經濟區劃和行政區劃合並的機構設置)
中央銀行既是現代信用貨幣體系的發源者,也是現代信用經濟的調控者與管理者。無論爭議如何,中央銀行都已成爲現代社會不可或缺的組成。一個出色的中央銀行家,首先應是宏觀經濟學和貨幣政策方面的專家;其次需要良好的判斷力並理解經濟與社會中存在的各種壓力;最後必須擇善固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