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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在CBX and another v CBZ and others [2021] SGCA(I) 3 (21 June 2021);CBX and another v CBZ and others [2021] SGCA(I) 4 (21 June 2021)兩案中,新加坡上訴法院推翻國際商事法庭判決,以超裁和違反自然正義爲理由,部分撤銷了ICC仲裁裁決。
本案案情
本案當事人達成兩份股權轉讓協議(分別稱爲SPA 1和SPA 2),協議目的是出售和購買一家泰國風電項目的公司的股份。協議約定受泰國法律管轄,並規定在新加坡進行ICC仲裁。根據協議,買方應分四次支付股份轉讓款,包括首付款和余款。雙方討論了推遲付款期限,但就此是否達成協議,雙方存在爭議。在此情況下,SPA 1的買方未在期限日前支付首付款,SPA 2的買方則延遲支付了首付款且沒有支付延遲付款的利息。賣方依照上述兩份協議,分別啓動了兩項仲裁,理由是買方未履行其付款義務。賣方主張:1、有權將SPA 1視爲已撤銷;宣布兩份協議項下的首付款未償本金和利息已經到期;余款加速到期並立即支付。買方抗辯稱在協議下不存在違約,因爲雙方已商定了一個延期付款時間表,並提出了抵銷和/或反請求,主張賣方錯誤撤銷協議的責任和/或減少股份的價值。
兩個仲裁案件一起進行審理,但程序時間表分爲兩個階段,分別爲責任和損害賠償。仲裁庭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第一階段部分裁決,于2019年6月5日作出第二階段部分裁決,並于2019年8月9日作出費用裁決。根據第一階段的部分裁決,仲裁庭駁回了賣方的撤銷協議要求,但裁令買方根據SPA1支付首付款及複利以及根據SPA2規定首付款的複利。賣方關于加速支付余款的要求和買方的反請求被推遲到第二階段。在第二階段,賣方提出了一項新的請求,要求買方爲最終裁決作出前到期的余款提供擔保或承諾。買方提出反對,理由是仲裁庭對加速到期以外的余款請求缺乏管轄權,並保留在必要時提出這一抗辯的權利。
在2018年8月30日的庭審陳述中,賣方列出了七項索賠要求,其中沒有一項包括對除加速到期外的余款的請求。買方重申了對管轄權的異議,認爲就余款和第二階段而言,唯一存在的問題是:余款是否應加速到期;仲裁庭是否應命令買方向賣方提供剩余款項的擔保。
買方隨後啓動了一項單獨的仲裁(ALRO仲裁),申請確認是否可以就與風電場有關的某些土地租賃問題支付或可以扣留余款。
仲裁庭作出第二階段的部分裁決,命令買方按照協議中的原定到期日支付余款(余款令)和從裁決之日起的15%複利(複利令)。買方認爲,仲裁庭不應該作出支付余款命令,因爲余款支付最初是在加速到期的基礎上提出的,而支付余款的期限還未屆至。雙方的泰國法律專家都認爲根據泰國法律,複利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可執行的,但仲裁庭仍根據協議條款作出複利命令。在涉及兩個階段的費用裁決中,仲裁庭命令買方支付賣方兩次仲裁費用的66%,以及7.5%的單利。
申請撤銷裁決
買方向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申請撤銷第二階段部分裁決,理由是仲裁庭超越了其管轄權,沒有給予買方合理的機會陳述案情,因此裁決的作出違反了新加坡的公共政策。買方還主張,由于費用裁決是根據剩余金額和複利命令作出的,因此應予撤銷,並應命令賣方支付買方100%的仲裁費用,以取代費用裁決。
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法官經審理,駁回買房申請,認爲仲裁庭對加速到期之外的余款的索賠有管轄權。他認爲,雖然仲裁庭錯誤地行使了其程序性權力作出複利命令,但這是一個 “常規的仲裁危險”,不能構成超出管轄權並撤銷複利命令的理由,他也未采納買方被剝奪了陳述其案件的合理機會的說法。
上訴法院的決定及理由
新加坡上訴法院推翻了國際商事法庭的決定,認定買方上訴成立,第二階段的部分裁決和費用裁決應予以撤銷。理由如下:
1. 余款命令
上訴法院認爲仲裁庭的行爲超出了其管轄權,因爲它處理了不屬于雙方提交仲裁的條款和範圍的爭議。法院強調,問題的根源在于仲裁庭沒有對加速到期以外的余款請求享有管轄權。特別是:
(1)2016年8月11日和9月8日的ICC審理範圍書記錄了賣方的請求,除加速到期外,不包括對余款的任何請求。
(2)買方一再反對仲裁庭除加速到期以外的余款請求進行裁決的管轄權,並在啓動ALRO仲裁時堅持這一立場。
(3)仲裁庭對哪些問題屬于其管轄及哪些問題留給ALRO仲裁庭處理采取了不可調和的觀點。一方面,仲裁庭試圖將ALRO仲裁庭的問題留給該仲裁庭,但其作出的余款命令給了賣方在ALRO仲裁庭前主張既判力的機會。
(3)仲裁庭有責任對已經明確提出的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以解決是否允許賣方提出以加速到期以外的方式提出余款請求。
(4)仲裁庭未能解決這一管轄權問題,因此無權在第二階段的部分裁決中對這一要求進行裁決。
2. 複利命令
雙方的泰國法律專家一致認爲,根據泰國法律,《銷售合同》中的複利條款是非法的,無法執行。仲裁庭明知賣方的立場發生了變化,並修改了關于利息的索賠,而買方則申請對此進行更正。仲裁庭裁決明顯超出了雙方同意的根據泰國法律可以給予的利息範圍。
3. 違反自然正義
上訴法院還認爲,即使仲裁庭有管轄權,但根據以下事實,裁決的作出涉及違反自然正義規則,使買方的權利受到損害:雙方都沒有機會對仲裁庭的做法提出異議;采用的程序和第二階段部分裁決支付余款未經雙方辯論;仲裁庭的命令從表面上看沒有給ALRO仲裁庭留下任何東西;複利命令違背了雙方商定的立場,而且仲裁庭沒有向雙方發出提示,也沒有給雙方提供進一步陳述的機會,從而導致違反了自然正義。
4. 費用裁決
根據前述分析,費用裁決所依據的實體處理不合法,費用裁決因此存在瑕疵,不能成立。
上訴法院還審議了撤銷部分裁決的決定的效力,並認爲雖然仲裁庭亦履職完畢,但並沒有産生任何既判力。法院認爲,仲裁協議仍然有效,各方可重新組成仲裁庭,開始新的程序,對尚未確定的索賠和抗辯,進行審理。
分析
本案強調了仲裁庭確保其已確定各方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的各個問題的重要性,未能解決與管轄權有關的基本問題可能會像本案一樣,對裁決産生致命的影響。如果仲裁庭在本案中及時處理了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就會避免混亂,並使當事人和仲裁庭明確提交仲裁的確切範圍。本案同時突出了ICC仲裁中審理範圍書的重要性。審理範圍書是ICC仲裁的一大特色,參見:《采安仲裁|2017ICC審理範圍書條款解讀》審理範圍書也是ICC仲裁的硬性要求,沒有這份文件,將無法進行ICC仲裁。ICC仲裁規則第23條列明了審理範圍書需要涵蓋的事項。這份文件列出當事人之間與仲裁有關的無爭議的事實、當事人的請求、程序早期階段需要決定的問題。更普遍的是,審理範圍書是要確定仲裁庭的審理範圍或者任務,避免裁決時候超裁或漏裁。換句話說,審理範圍書是確定爭議的有效工具。
作者簡介:
葉萬和
采安管理合夥人
葉萬和律師,采安管理合夥人,擁有英國皇家特許測量師(MRICS)、國家一級注冊建造師、建築經濟師執業資格;中國對外承包商會行業培訓專家,國家發改委“PPP法”草案小組核心成員,國家發改委PPP專家庫入庫專家,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