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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5年,A公司與B公司簽訂《並購財務顧問服務協議》,約定A公司聘請B公司提供並購財務顧問服務,合同爭議解決條款約定:“因本協議所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 糾紛或爭議(包括關于本協議約定條款之存在、效力或終止,或無效之後果等爭議),首先通過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進行仲裁解決。若雙方對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的仲裁結果無法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于甲方住所所在地有管轄權的商業法庭以訴訟方式解決”。
後B公司提供服務後,A公司並未按約支付相關服務費,B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公司支付相應的費用。
法院受理案件後,A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爲合同約定任何糾紛或爭議首先應通過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進行仲裁解決,法院不應當受理案件。B公司認爲合同約定的條款違反了“一裁終局”的基本原則,屬于“或裁或審”條款,應當認定無效。
一審法院:仲裁條款合法有效,本案應提交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進行仲裁解決,駁回B公司的起訴。
B公司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律師解析
1、什麽是“一裁終局”?
通常解決糾紛的方式分爲訴訟和仲裁,一裁終局指的是各方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一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什麽是“或裁或審”?
“或裁或審”即解決糾紛只能從仲裁或訴訟中二選一,如果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3、什麽情況下仲裁協議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2)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4)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且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5)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
本案約定的仲裁協議是否無效,可以從以上五點進行一一考量:首先可以判斷的是第(1)至(3)項無效的情形不存在;其次,合同約定的仲裁委員會是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指向確定且唯一,因此第(4)項無效的情形不存在;最後,合同約定的糾紛解決方式是先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如果結果不滿意再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屬于“先裁後審”,而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是“或裁或審”,也不符合第(5)項。
綜上,本案約定的仲裁協議不屬于當然無效的五種情形,但“先裁後審”違反了“一裁終局”原則,“先裁”部分有效,“後審”部分無效,本案爭議應當通過仲裁方式解決。
本案例爲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
田雲滔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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