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認爲,一旦境外知名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在上海自貿區臨港新片區設立業務機構並展開仲裁業務,必將吸引更多國際案件在國內進行仲裁。
圖片來源:央視網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總體方案》近日正式印發。臨港新片區先行啓動區域將建立投資貿易自由化爲核心的制度體系,其中關于“實施公平競爭的投資經營便利”一項提出,允許境外知名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登記並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在新片區內設立業務機構,就國際商事、海事、投資等領域發生的民商事爭議開展仲裁業務,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當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財産保全、證據保全、行爲保全等臨時措施的申請和執行。
這在業內被視爲頗具突破意義的“新政”,也將爲上海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提供強有力的政策支持。
8月7日,50個國家的部長和高級官員將齊聚新加坡,支持促進跨境商業調解的《新加坡調解公約》開放給各國簽署。54國當中有約一半已表示將簽署《新加坡調解公約》,包括中國和美國。
正在新加坡參與相關會議的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國際仲裁員曹麗軍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和明天開放簽約的《新加坡調解公約》一樣,上海自貿區新片區的這一新政同樣讓人振奮,將顯著提高上海在國內乃至亞太地區仲裁領域的地位和影響力。
之前的政策允許境外知名仲裁機構在上海設立代表處,而此次新政則進一步開放,允許相關機構在上海設立業務機構,這意味著更多境外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可以在上海設立業務實體,從而展開具體的業務。
作爲中外仲裁機構資源最爲豐富的中國內地城市,上海除了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和上海仲裁委員會,另有4家全球知名的國際仲裁機構已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下稱“上海自貿區”)設立了代表處,包括國際商會仲裁院、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以及韓國商事仲裁院。這也是這些國際仲裁中心在中國內地的唯一代表處。
“這一新政必將引入更多的國際競爭,短期內國內的仲裁機構可能會感受到壓力,但長期來看,將會吸引更多國際業務在國內展開,並讓當地機構獲得新的經驗,從而提高國際化程度,提升服務水平。”曹麗軍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有效的競爭還將倒逼國內仲裁規則與國際接軌,加快仲裁業升級和完善的速度。
我國的《仲裁法》于1995年生效,已經顯得比較滯後。在曹麗軍看來,自貿區新片區的上述新政也將有力推動已被提上議程的中國《仲裁法》的修改。
上海自貿區的先行先試不僅吸引了國際仲裁機構入駐,而且也爲我國仲裁法吸納國際創新制度創造了可能。
2013年10月,上海國際仲裁中心設立了上海自貿區仲裁院。
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即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馬屹此前告訴第一財經記者,2010年前後,國際仲裁規則迎來了爆發期,出現了一些新的規則制度。但這些制度超出了我國仲裁法的框架。當時他們就已開始考慮能否借自貿區的契機,在不直接違反中國《仲裁法》的基礎上,把這些制度吸納進來,和國際接軌。
2014年5月1日,吸納和完善了諸多國際商事仲裁先進制度的首部《自貿區仲裁規則》正式施行,適用于涉自貿區的案件以及當事人約定使用的案件。現行《自貿區仲裁規則》經修訂後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完善了“臨時措施”,並增設了“緊急仲裁庭”制度,突破了當事人選定仲裁員的“名冊制”限制,確立了仲裁員開放名冊制等。
2015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印發《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的通知,明確要求上海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
不過,曹麗軍也提出,國際上發達的仲裁中心往往不是經濟體量最大的國家,而是一些相對中立、法律服務水平高的國家或地區。比如歐洲的瑞士、亞洲的新加坡、中國香港等,都是本身的體量並不大但仲裁業發達。
以美國爲例,美國雖然是全球第一大經濟體,但其仲裁往往是本國仲裁,而非真正的國際仲裁。跨國交易的當事人很少選擇美國作爲仲裁地。經濟體量同樣巨大的中國,在打造國際仲裁中心方面也面臨著類似的客觀情況。
仲裁是以協議管轄爲基礎。和中國沒有關系的國際交易合同中,當事人訂立在中國進行仲裁的仲裁協議的可能性不大。在外國企業與中國企業進行交易時,中國企業願意選擇境內仲裁機構,而外國企業則常常傾向于選擇在其他國家、地區進行仲裁,所以最終的選擇要看哪一方處于優勢談判地位。
曹麗軍認爲,一旦境外知名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在新片區設立業務機構並展開仲裁業務,至少程序上將適用于中國的《仲裁法》,必將吸引更多國際案件在國內進行仲裁。尤其在“一帶一路”倡議的背景下,也會有更多涉及中企的案件選擇在國內仲裁,對中企而言更爲方便。
統計數據顯示,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在過去5年內處理的涉外案件占總量的18%;2018年受理的案件比2016年翻了一倍,達1118件;涉及到當事人的國別數量,也從前幾年相對平穩的23個國家增加到28個國家。
另據不完全統計,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受理的案件已在50多個國家和地區得到了承認和執行。
曹麗軍還稱,隨著越來越多的仲裁業務在國內展開,國內仲裁業將迎來更快速的發展,同時將爲國內吸引和儲備更多人才。
來源:第一財經
武漢仲裁委員會(武漢國際仲裁中心)總部
- 地址:武漢市江岸區台北路雲林街67號
- 電話:027-85711211(前台)
- 027-85711205、85711207
- 85711208、85711209(立案)
- 郵編:430017
武漢仲裁委員會(武漢國際仲裁中心)光谷辦公室
- 地址:武漢市關山大道355號光谷新世界
- 寫字樓A座7層7-12號
- 電話:027-87151567(前台)
- 027-87151500(立案)
- 郵編:430073
武漢仲裁委員會(武漢國際仲裁中心)受案範圍:
武漢仲裁委員會(武漢國際仲裁中心)依法受理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民商事爭議。
您在簽訂合同時需要在合同中簽署仲裁條款,推薦仲裁條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當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武漢國際仲裁中心),按申請仲裁時該會(中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