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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多年來,深圳在創新立法、法治政府和司法改革方面開拓創新,先行先試。圖爲深圳市民使用法律ATM智能服務平台。深圳特區報記者 楊少昆 攝
深圳對法治政府意義的認識越來越深刻,對法治政府內涵的理解越來越豐富,對法治政府建設的要求越來越明確。只有順應曆史潮流和發展大勢,求真務實,持續不斷地推進依法行政,完善行政體系,才能早日實現建成法治中國示範城市的宏偉目標。
深圳經濟特區建立40多年來,法治建設始終與改革開放同頻共振。從“依法治市”到“打造一流法治城市”,再到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建設“法治中國示範城市”的新時代使命,深圳一直努力把“法治化”作爲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40多年來,深圳在創新立法、法治政府和司法改革方面開拓創新,先行先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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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意義
建設法治政府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點任務和主體工程,究其建設意義,核心在于通過依法行政的方式,充分體現憲法及法律規範中執政黨和人民的意志,是實現治理規範、治理體系及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途徑。
法治政府建設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關鍵。依法治國有兩方面的重點,一是規範公權力,二是保障私權利。從規範公權力的角度講,建設法治政府處于首要位置,只有通過法治政府建設,才能實現規範公權力的目的,只有通過科學配置政府職能,嚴格依法限制政府權力,才能規範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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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上海、深圳法治政府建設的對標分析
上海與新加坡是深圳市構建法治政府過程中值得借鑒的對象。一方面,客觀條件的近似、發展曆史的趨同,使深圳具有借鑒上海市、新加坡法治政府建設經驗的前提與基礎。另外一方面,上海與新加坡法治政府的治理模式,對深圳現階段法治政府建設的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路徑指導的作用。
(1)新加坡法治政府建設的特點分析
新加坡是一個法治體系建設比較完備的國家,根據該國國情,形成獨具特色的法治模式,建立起別具一格的法律制度體系。在建設法治政府的衆多舉措中,最爲突出的是執法完備與嚴明,新加坡形成了一個公務員“不敢貪、不能貪、不用貪、不想貪”的懲防體系。具體體現在界定是否屬于腐敗行爲時,標准明確,以“有”和“無”爲唯一標准,不考慮“量”的因素。這給予深圳打擊反腐行爲以及規範政府公務人員提供了借鑒。
(2)上海法治政府建設的特點分析
上海的法治政府建設經驗,其學習和借鑒的價值更高,其中最爲出色的是“上海擴大開放100條”的落實。2018年,上海出台《上海市貫徹落實國家進一步擴大開放重大舉措加快建立開放型經濟新體制行動方案》,聚焦五大領域,以更大力度的開放合作提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能級、構築更加開放的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體系、打造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協同的知識産權保護高地、建設服務全國的進口樞紐口岸、營造國際化法治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這給深圳進一步開放市場、走出國門、走向國際帶來了寶貴經驗。所謂“知之非艱,行之惟艱”,如何將出台的規章制度落地並實現是法治建設的關鍵所在也是難點所在。
(3)深圳與新加坡、上海法治政府建設的對比分析
深圳在法治政府建設方面相較于新加坡和上海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法治文化基礎較弱。新加坡、上海均深受100余年的法治傳統影響,具有相對豐富的法治政府建設經驗與精細完備的制度。與新加坡、上海比較,深圳法治政府建設的制度供給不足。深圳作爲改革開放的新興城市,發展曆史才40余年,其法治文化基礎薄弱,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缺漏。
二是法治人才儲備不足。與技術性、技能性人才比較起來,深圳的法治人才儲備不足。深圳法治發展的理論建設有待完善,法治政府人才隊伍儲備不足。
三是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深圳作爲移民城市,人口構成複雜,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在法治素養方面與法治先行示範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深圳的普法工作相對于其他城市更具複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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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治政府建設的優化路徑
基于深圳與新加坡、上海的法治政府的對比分析,筆者以社會主義法治思想理論和制度經濟學爲主要思想工具,提出以下優化路徑。
(1)進一步用好用足經濟特區立法權
深圳在“雙區”驅動下,應通過三個方面將特區立法權用足用全用好。
一是注重立法人員訓練,建立法治人才引進制度。加大立法人員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訓練,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地方立法工作隊伍,爲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撐。同時,調整人才引進方案,建立法治人才引進制度,吸引全國各地法治人才來深發展,並注重培養本地法治人才,共同壯大深圳的立法、執法、司法、普法隊伍。
二是構建特區授權法治監督體系。特區立法機關在制定法規草案時要嚴格遵從原則審查機制,對變更的草案充分公開,傾聽各方面人士意見,對立法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學性的全面審查。
三是建立粵港澳三地聯動機制,助力經濟發展。深圳應當在參考港澳相關法律條文的基礎之上結合實際情況出台相關法律條文,爲法律適用提供最佳的制度空間,實現粵港澳大灣區規則全方位銜接的目標。
(2)進一步實施行政執法標准化戰略
深圳實施行政執法標准化戰略重點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細化規範行政自由裁量權。規則是有局限的,規則不可能也不應當事無巨細地規定裁量權行使的所有情形,否則裁量就會失去其促進個案正義的本來意義。作爲規則的補充,執法時應注重控制行政裁量權的行使。由于行政的特殊性和無法預測性,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時候容易出現前後不一,力度不一的情形,需要對行政裁量權的規範進行細化,強調遵循先例,同案同判。
二是保護公民被遺忘權,完善責任與考核制度。近年來,隨著公衆對網絡隱私權意識的提高,被遺忘權逐漸成爲熱議話題,但法律一直沒有賦予其實質含義。深圳作爲經濟特區,應提前預測未來趨勢,及時准備應對措施和相應的法律法規,有助于日後應對糾紛。
三是落實“雙隨機一公開”機制,壓實基層治理。深圳應按照信息化要求著力打造“雙隨機一公開”電子工作平台與名錄庫,突破地方編制資源的束縛,增加基層執法人員的數量和提高執法效率,在傳統控權模式的基礎上,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與信用風險分類監管進行巧妙的技術銜接,提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在整個事中事後監管體系中的通道作用,在入口處即對監管執法進行嚴格的流程框定,進而有效約束行政執法、實現重塑營商環境並激發市場活力的核心目標。
(3)進一步加強法治教育
一是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要點,細化責任清單。政府應制定每年普法階段性任務,以提高普法重視程度。學習普法工作機制完善地區做法,探索深圳普法工作發展途徑,同時將普法工作納入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考評,建立考評制度。
二是讓人工智能法律産品更有效地服務社會公衆。促進區塊鏈技術與人工智能的融合,建立新型社會信用體系。通過智能問答平台進行法律咨詢,實現對簡單法律問題的精准識別、充分理解、高效分析和及時回答;幫助企業高效便捷的解決合同的起草和審查、法律風險監控等大量法律實務問題;在大數據檢索的基礎上,爲律師和律所提供相關的案例分析、判決結果預測等功能,提高法律服務的效率和匹配度。
三是通過網絡技術和人工智能推進智慧普法,增強全民守法意識。進行個性化宣傳,實現“精准化普法”,針對社會公衆、監管對象及內部人員不同的需求實行個性化普法策略。依托政府大數據,運用算法技術,逐步建立受衆行爲分析模型,提煉受衆屬性特征,挖掘受衆需求,爲公衆提供定制化的普法內容。
(4)進一步提升營商環境法治化水平
一是借鑒上海經驗,對標國際最高標准,營造國際一流營商法治環境。深圳應對標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十項指標,出台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等規定,推出一系列營商環境改革專項行動,大幅提高市場主體的營商便利程度。
二是發展市內聯動的同時發展市間聯動。深圳可借鑒上海“206系統”的建設經驗,結合深圳南山區現有政法辦案智能管理系統建設經驗,推進建設全市統一的政法辦案智能管理系統。
同時,建立各城市聯動機制。如今,由于交通的便利,居住城市和工作城市分離的現象逐漸增加,公衆的跨市需求逐漸體現。結合深圳人口流動性大的特點,建立和完善市間聯動機制是深圳未來的發展趨勢,深圳應把握時機,進一步提升法治治理水平。
深圳對法治政府意義的認識越來越深刻,對法治政府內涵的理解越來越豐富,對法治政府建設的要求越來越明確。只有順應曆史潮流和發展大勢,求真務實,持續不斷地推進依法行政,完善行政體系,才能早日實現建成法治中國示範城市的宏偉目標。
(作者系深圳市社會科學院政法研究所副研究員)
【本文系2019年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第66批面上資助項目(2019M660233):黨內法規備案審查制度研究的階段性成果】
(原題《建設法治政府,打造一流法治城市》)
(作者:深圳特區報記者 楊少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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