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網8月9日訊 (記者 韓雨)8月9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新聞發布會,發布“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十大典型案例。
一、青島某設備公司訴加拿大某電力公司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一)案情簡介
2017年起,青島某設備公司向加拿大某電力公司供應貨物,但雙方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青島某設備公司交付貨物後,主張貨款總額爲31626909.53加元,青島某設備公司訴請加拿大某電力公司支付剩余貨款及利息。加拿大某電力公司提出異議,認爲雙方共同商定的單價爲每噸1835加元,進口報關的貨物總重量爲13579噸,貨款總額應爲24917465加元,加拿大某電力公司已不欠貨款。
(二)典型意義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優先適用CISG規定,確認交易慣例對當事人的約束力,並通過進一步調查取證,確定了交易的數量及價格,從而作出公正裁判。我國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貿易夥伴,隨著雙方貿易往來的不斷擴大,我國企業“走出去”過程中難免會遇到法律風險。特別是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因雙方存在交易慣例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導致取證難、維權難的現象屢有發生。本案對于認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履行中的違約責任,具有借鑒意義。
二、加拿大某油田公司訴濟南某化學公司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一)案情簡介
2019年,加拿大某油田公司向濟南某化學公司訂購6000公斤碘化鉀。濟南某化學公司先行供應1500噸碘化鉀,隨貨附隨分析報告單,承諾該批碘化鉀符合純度98%的企業標准。後,加拿大某油田公司將該批6000公斤碘化鉀,轉售于案外人加拿大某能量公司。2020年,加拿大某能量公司因産品質量問題向加拿大某油田公司索賠,後加拿大某油田公司委托第三方機構檢測確認産品質量不合格。濟南某化學公司認可質量問題,雙方對剩余4500公斤碘化鉀協商並履行了退款退貨。對于先行供貨的1500公斤碘化鉀,加拿大某油田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並由濟南某化學公司賠償損失。
(二)典型意義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中,産品質量問題、違約事實以及實際損失等因存在涉外因素認定較爲困難。本案通過對證據的分析,厘清因産品質量引發的違約責任,對因違約導致的實際損失、預期利益損失及守約方是否采取了更有利于減少損失擴大的措施、瑕疵産品的殘值處理等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對類案處理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三、青島某通信公司訴馬紹爾群島某航運公司、韓國某航運公司船舶損壞水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案
(一)案情簡介
2018年,馬紹爾群島某航運公司所屬船舶在青島某水域觸碰青島某通信公司維護和管理的跨國海底光纜,造成國際光纜通信中斷。2020年,青島某通信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船東馬紹爾群島某航運公司、光租人韓國某航運公司共同賠償光纜修複費用人民幣3790000元、通信阻斷業務損失人民幣35738000元。
(二)典型意義
海底光纜數據信息具有重大戰略價值,海底光纜修複費用計算及通信業務阻斷損失具有較強專業性。青島海事法院積極引導中外各方當事人對證據進行梳理,准確界定受損光纜的實際損失數額,在此基礎上促成各方達成和解。當事各方及社會各界對本案處理結果表示極大認可。本案的順利審結是持續提升海事司法服務水平的具體體現,對于保障我國國際通信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四、尼日利亞某物流公司訴山東某專用車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一)案情簡介
2020年,尼日利亞某物流公司與山東某專用車公司簽訂買賣三輛二手卡車的合同,約定總貨款爲77890美元,尼日利亞某物流公司先期支付定金及部分貨款共計23700美元。合同簽訂前後,尼日利亞某物流公司均向山東某專用車公司提及購買涉案車輛的目的是用于出租。合同簽訂後,山東某專用車公司遲延發貨,且三輛卡車經北京某檢測公司檢驗,發動機均不符合合同約定。雙方協商無果後,尼日利亞某物流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山東某專用車公司雙倍返還定金、返還貨款、賠償損失等。
(二)典型意義
尼日利亞作爲加入“一帶一路”倡議的非洲國家,是中國在非洲的重要合作夥伴。本案中,山東某專用車公司發貨延遲,最終交付的車輛經檢測也不符合約定,有違誠實信用,應承擔違約責任。本案按照民法典及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違約方適用定金罰則,在確定實際損失時,適用公平原則,綜合國內國際客觀情況,合理確定尼日利亞某物流公司的租金損失,平等保護了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
五、馬來西亞某木藝公司訴山東某機械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一)案情簡介
2018年,馬來西亞某木藝公司與山東某機械公司簽訂買賣合同,馬來西亞某木藝公司收到山東某機械公司交付的設備後,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故起訴請求解除合同、返還貨款、賠償損失。山東某機械公司則辯稱設備是按照馬來西亞某木藝公司的定制制作,不存在質量問題。涉案合同未對産品用料及質量進行具體約定,但馬來西亞某木藝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能夠反映出機器使用過程中多次出現故障、設備存在換件維修等情況。
(二)典型意義
本案合同對産品用料及質量未有約定,若解除合同,山東某機械公司將承擔返還設備款、承擔運費等巨大損失,馬來西亞某木藝公司在一定時間內亦不能繼續生産獲得效益。考慮到設備維修後能繼續使用,由山東某機械公司負擔一部分維修費用,馬來西亞某木藝公司繼續使用案涉設備,該設備産生的效能才能最大化,符合雙方訂立合同的初始目的。
馬來西亞作爲首批歡迎中國“一帶一路”倡議的東盟國家之一,中國連續13年成爲馬來西亞最大的貿易夥伴,本案將調解工作貫穿始終,引導當事人明晰責任,促進國際商事糾紛高效化解,爲推動“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六、徐州某食品公司訴台灣某航業公司、深圳某貿易公司等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一)案情簡介
2016年,徐州某食品公司將若幹裝有大蒜的集裝箱交由承運人台灣某航業公司運輸至印尼。因運輸過程中發生火災,集裝箱貨物受損。火災系因積載于貨艙內一個集裝箱(內裝貨物以“增白劑”申報,實爲危險品“水合次氯酸鈣”)所致。徐州某食品公司以台灣某航業公司系承運人、深圳某貿易公司系該事故集裝箱托運人且存在過錯爲由,訴至青島海事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貨損及第三方檢驗費等共計人民幣400余萬元。
(二)典型意義
對于深圳某貿易公司是否系涉案貨物集裝箱托運人問題的認定,一、二審法院基于當事人對待證事實的證明能力、現有證據的證明程度、當事人拒絕提供證據的理由是否合理等因素的分析判斷,最終高度蓋然地認定案件事實,保障了貨物權利人徐州某食品公司的合法權益。同時,本案對承運人的法定免責事由予以准確判斷,保障了台灣地區承運人的合法權益。
七、英國某科技公司和美國某技術公司申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案
(一)案情簡介
中國某化工公司爲建設某項目與英國某科技公司、美國某技術公司簽訂了《不使用和保密協議》。後英國某科技公司、美國某技術公司以中國某化工公司違反《不使用和保密協議》,擅自使用兩公司保密技術建造工廠爲由,向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該仲裁機構作出裁決書,認定中國某化工公司使用了受保護信息,違反了並繼續違反《不使用和保密協議》,裁決中國某化工公司支付損害賠償金、利息及其他費用合計人民幣近7.5億元。英國某科技公司、美國某技術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中國某化工公司則抗辯該仲裁裁決存在《紐約公約》規定的不予承認情形的事由。
(二)典型意義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本案在涉案標的額近7.5億元人民幣的情況下,對當事人享有的正當程序權利與仲裁機構享有的仲裁程序裁量權的界限進行了厘清,支持了外方當事人的合法訴求,營造開放包容的國際法治環境。本案對于促使國內企業提高自身法律意識及國際合作經驗,增強涉外經濟活動中的本領等方面也提供了有益借鑒。
八、香港某散貨公司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案
(一)案情簡介
香港某礦業公司系成立于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公司。2020年,香港某散貨公司與香港某礦業公司簽訂《租船合同》,約定由香港某散貨公司向香港某礦業公司提供兩艘船舶分別裝運鋁土礦,合同糾紛在香港仲裁,適用英國法。因香港某礦業公司未支付兩航次相關運費及滯期費,香港某散貨公司在香港提起仲裁。香港仲裁庭于2021年作出《部分最終仲裁裁決》,裁決:香港某礦業公司向香港某散貨公司支付兩艘船舶相關賠償金共計2084543美元及相關利息。後,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根據香港某礦業公司的申請,作出命令:認可香港某礦業公司的股東根據《2003年英屬維爾京群島破産法》的規定通過一致書面決議于2021年3月25日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申請公司清盤……若香港某礦業公司希望中止香港仲裁程序或申請相關的指令,應當向法官提出申請。
香港某散貨公司向青島海事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案涉仲裁裁決。
(二)典型意義
本案正確查明並適用香港成文法,准確認定香港某礦業公司依據其本國法律申請清盤,不産生仲裁裁決依香港法律停止執行的後果。青島海事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的規定,裁定認可和執行案涉仲裁裁決,切實維護了香港仲裁庭的司法權威,爲進一步加強兩地司法協助、回應民衆司法關切作出了有益探索。
九、金某某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案
(一)案情簡介
金某某與趙某某均系韓國公民,曾長期在中國居住。趙某某以我國仲裁裁決爲執行根據,以金某某爲相對方,在韓國申請法院作出執行判決,以執行案涉仲裁裁決。金某某以此前一份韓國法院判決爲依據,抗辯案涉仲裁裁決認定的債權債務已抵銷。韓國法院就此作出執行判決,以債務已因抵銷而消滅爲由,判決駁回趙某某的執行請求,拒絕執行案涉仲裁裁決。金某某向我國法院申請承認韓國法院執行判決。
(二)典型意義
“執行判決”是韓國判決的一種,其意義在于通過訴訟的方式,賦予或確認外國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在韓國的執行力。韓國法院執行判決不是針對案件實體問題形成的判決,對外國判決或仲裁裁決不做實質性審查,不屬于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程序適用的對象。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判決不予承認,符合國際慣例,且與《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中明確的關于外國法院判決的認定標准相吻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查明中心進行韓國法和國際慣例查明,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查明中心出具了詳盡的法律意見書,本案也是法院與高校建立國際法學研究與實踐基地共同化解涉外疑難案件的一個成功案例。
十、新加坡某國際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
(一)案情簡介
2017年,新加坡某國際公司與巨野某棉業公司簽訂《棉花銷售合同》,約定:本合同受限于國際棉花協會(以下簡稱ICA)規則和章程,且不應以任何理由撤銷。任何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包括任何與合同的存續、效力或者終止相關的問題,應依據ICA的規則和章程提交仲裁並進行終局性裁決。因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新加坡某國際公司于2020年向ICA提交仲裁申請。ICA通過電子郵件和郵寄方式向巨野某棉業公司通知仲裁請求、仲裁員指定及選定事項等,但巨野某棉業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選定仲裁員、未答辯。後ICA作出案涉仲裁裁決書,裁決巨野某棉業公司向新加坡某國際公司支付相應款項及利息共計人民幣3069864.8元,並向巨野某棉業公司進行了送達。2021年,新加坡某國際公司向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承認與執行該仲裁裁決。
(二)典型意義
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應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依照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本案在審查中准確把握《紐約公約》的宗旨與精神,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爲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提供了高效、便利的司法服務,爲糾紛的多元解決創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爲推動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以及爲更高水平對外開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