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
【重要提示】
平安中證人工智能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經2018年11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8】1882號文准予募集注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爲2019年7月12日。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中國證監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資,降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證券投資基金不同于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投資所産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本基金屬于股票型基金,其預期的風險與預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同時本基金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采用完全複制法跟蹤標的指數表現,具有與中證人工智能主題指數以及其所代表的股票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
證券投資基金分爲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基金中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不同類型,投資人投資不同類型的基金將獲得不同的收益預期,也將承擔不同程度的風險。一般來說,基金的收益預期越高,投資人承擔的風險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額發售面值1.00 元發售,在市場波動等因素的影響下,基金份額淨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因折算、分紅等行爲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變化,不會改變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不會降低基金投資風險或提高基金投資收益。本基金以1.00元發售面值開展基金募集或因折算、分紅等行爲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調整至1.00元發售面值或1.00元附近,在市場波動等因素的影響下,基金投資仍有可能出現虧損或基金淨值仍有可能低于發售面值。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爲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産生波動,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産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投資本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爲作出獨立決策,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市場風險、管理風險、職業道德風險、合規風險、本基金特有風險及其他風險等。特有風險包括:標的指數回報與股票市場平均回報偏離的風險、標的指數波動風險、基金投資組合回報與標的指數回報偏離的風險、標的指數變更的風險、基金份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折溢價的風險、參考IOPV 決策和IOPV 計算錯誤的風險、投資人申購失敗的風險、投資人贖回失敗的風險、基金份額贖回對價的變現風險、套利風險、申購贖回清單差錯風險、二級市場流動性風險、退市風險、第三方機構服務的風險等。投資者申購的基金份額當日可賣出,當日未賣出的基金份額在份額交收成功之前不得賣出和贖回;即在目前結算規則下,T 日申購的基金份額當日可賣出,T 日申購當日未賣出的基金份額,T+1 日不得賣出和贖回,T+1 日交收成功後T+2 日可賣出和贖回。因此爲投資者辦理申購業務的代理券商若發生交收違約,將導致投資者不能及時、足額獲得申購當日未賣出的基金份額,投資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響。
本基金可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當基金所投資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之債務人出現違約,或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或由于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價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財産損失。此外,受市場規模及交易活躍程度的影響,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可能無法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買入或賣出,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風險,從而對基金收益造成影響。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並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産狀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産,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導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本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産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後開始執行。
基金管理人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對本招募說明書做了調整。截至本招募說明書公告日,本基金無已披露的投資組合報告和淨值表現數據。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34層
法定代表人:羅春風
設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 證監許可【2010】191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
注冊資本:人民幣130,000萬元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755-22621437
股東名稱、股權結構及持股比例:
■
基金管理人無任何重大行政處罰記錄。
客服電話:400-800-4800(免長途話費)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會成員
羅春風先生,董事長,博士,高級經濟師。1966年生。曾任中華全國總工會國際部幹部,平安保險集團辦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壽廣州分公司副總經理、平安人壽總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訓部總經理、平安保險集團品牌宣傳部總經理、平安人壽北京分公司總經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深圳平安大華彙通財富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碩士,1971年生。曾任R.J.MichalskiInc.(美國)養老金咨詢分析員、GuardianLifeIns.Co(美國)助理精算師、SwissRe(美國)精算師、DeloitteActuarialConsultingLtd.(香港)精算師、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精算師、總經理助理等職務,現任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兼首席財務官兼總精算師。
陳敬達先生,董事,碩士,1948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羅兵鹹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新鴻基證券有限公司執行董事、DBS唯高達香港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中國平安保險(集團)執行委員會執行顧問,現任集團投資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肖宇鵬先生,董事,學士,1970年生。曾任職于中國證監會系統、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楊玉萍女士,董事,學士,1983年生。曾于平安數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從事運營規劃,現任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中心薪酬規劃管理部高級人力資源經理。
葉楊詩明女士,董事,碩士,1961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職于澳新銀行、渣打銀行、彙豐銀行並擔任高級管理職務。2011年加入大華銀行集團,任大華銀行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現任大華銀行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兼香港區總裁兼大華銀行(中國)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同時于香港上市公司“數碼通電訊集團有限公司”任獨立非執行董事。
張文傑先生,董事,學士,1964年生,新加坡。現任大華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及首席執行長,新加坡投資管理協會執行委員會委員。曆任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特別投資部門”首席投資員,大華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組合經理,國際股票和全球科技團隊主管。
李兆良先生,獨立董事,博士,1965年生。曾任招商局蛇口工業區華南液化氣船務公司遠洋三副、二副、後加入中國平安保險(集團)任總公司辦公室法律室主任、總公司辦公室主任助理、高級法律顧問、兼任中國平安保險(集團)總公司保險業務管理委員會委員、總公司投資審查委員會委員、廣東海信現代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合夥人;現任廣東華瀚律師事務所任主任律師、合夥人。
李娟娟女士,獨立董事,學士,1965年生。曾任安徽商業高等專科學校教師、深圳興粵會計師事務所項目經理、深圳職業技術學院經濟系教師、會計專業主任、深圳職業技術學院計財處處長;現任深圳職業技術學院經濟學院副院長。
劉雪生先生,獨立董事,碩士,1963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員、深圳華僑城集團會計師、財務經理、子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部門臨時負責人、秘書長助理;現任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副秘書長。
潘漢騰先生,獨立董事,學士,1949年生。曾任新加坡赫樂財務有限公司助理經理、新加坡花旗銀行副總裁、新加坡大華銀行高級執行副總裁;現任彩日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一合環保控股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速美建築集團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華業集團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監事會成員
巢傲文先生,監事長,碩士,1967年生。曾任江西客車廠科室助理工程師;深圳市龍崗區投資管理公司經濟研究部科員;平安銀行(原深圳發展銀行)營業部櫃員、副主任、支行會計部副主任、總行電腦部規劃室經理、總行零售銀行部綜合室經理、總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總行稽核部總經理助理;廣東南粵銀行總行稽核監察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總行人力資源部總經理、惠州分行籌建辦主任、分行行長、總行稽核部總經理;現任職于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監察部總經理室,兼任重慶金融資産交易所監事會主席。
馮方女士,監事,碩士,1975年生,新加坡。曾任職于淡馬錫控股和旗下的富敦資産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畢盛資産公司、鼎崴資本管理公司。于2013年加入大華資産管理,現任區域總辦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監事,碩士,1979年生。曾任廣東溢達集團研發總監助理、僑鑫集團人力資源管理崗;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室副經理。
李峥女士,監事,碩士,1985年生。曾任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高級審計員、深圳市寶能投資集團財務部會計主管,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崗。
(3)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羅春風先生,博士,高級經濟師。1966年生。曾任中華全國總工會國際部幹部,平安保險集團辦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壽廣州分公司副總經理、平安人壽總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訓部總經理、平安保險集團品牌宣傳部總經理、平安人壽北京分公司總經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深圳平安大華彙通財富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肖宇鵬先生,學士,1970年生。曾任職于中國證監會系統、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付強先生,博士,高級經濟師,1969年生。曾任中國華潤總公司進出口副科長、申銀萬國證券研究所任高級研究員、申萬巴黎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研究經理、安信證券首席分析師、嘉實基金管理公司産品總監、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畢業于新加坡國立大學,擁有學士和榮譽學位,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國防部職員,大華銀行集團助理經理、電子渠道負責人、個人金融部投資産品銷售主管、大華銀行集團行長助理,大華資産管理公司大中華區業務開發主管,高級董事。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汪濤先生,1976年生,畢業于謝菲爾德大學,金融碩士學位。曾任上海賽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經理、彙豐銀行上海分行市場代表、新加坡華僑銀行産品經理、渣打銀行産品主管、甯波銀行總行個人銀行部總經理助理、總行審計部副總經理、總行資産托管部副總經理、永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陳特正先生,督察長,學士,1969年生。曾任深圳發展銀行龍崗支行行長助理,龍華支行副行長、龍崗支行副行長、布吉支行行長、深圳分行信貸風控部總經理、平安銀行深圳分行信貸審批部總經理、平安銀行總行公司授信審批部高級審批師、平安銀行沈陽分行行長助理兼風控總監。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
2、基金經理
本基金的基金經理爲錢晶先生,美國紐約大學理工學院碩士。曾先後擔任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量化分析師、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2017年10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資産配置事業部ETF指數部投資經理。現任平安中證滬港深高股息精選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2018-03-26至今)、平安MSCI中國A股低波動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2018-06-20至今)、平安港股通恒生中國企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2018-11-06至今)、平安MSCI中國A股國際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2019-02-28至今)、平安MSCI中國A股國際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2019-02-28至今)、平安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2019-03-15至今)基金經理。
3、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本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包括:總經理肖宇鵬先生,權益投資中心投資董事總經理李化松先生,衍生品投資中心投資執行總經理DANIEL DONGNING SUN先生、研究中心研究執行總經理張曉泉先生、基金經理黃維先生。
李化松先生,北京大學經濟學碩士,曾先後擔任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濟研究所分析師、華寶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師、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級研究員、基金經理。2018年3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平安基金權益投資中心投資董事總經理。現任平安智慧中國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平安轉型創新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平安核心優勢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平安高端制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DANIEL DONGNING SUN先生,北京大學碩士,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博士,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博士後。先後擔任瑞士再保險自營交易部量化分析師、花旗集團投資銀行高級副總裁、瑞士銀行投資銀行交易量化總監、德意志銀行戰略科技部量化服務負責人。2014年10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衍生品投資中心投資執行總經理。現任平安深證3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平安滬深300指數量化增強證券投資基金、平安量化先鋒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平安股息精選滬港深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張曉泉先生,清華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專業碩士,曾先後擔任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總監助理。2017年10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研究中心研究執行總經理。
黃維先生,北京大學微電子學碩士,2010年7月起先後任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員、廣發證券資産管理(廣東)有限公司投資經理,于2016年5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平安睿享文娛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平安優勢産業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爲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産;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産;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産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産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産爲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産;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編制並公告申購贖回清單,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對價、贖回對價;
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價格、申購、贖回對價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0、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對價;
11、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2、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3、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産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8、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9、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産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産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産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産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爲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3、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爲承擔責任;
24、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爲;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同時通知登記結算機構將已凍結的股票解凍;
26、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7、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關于遵守法律法規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爲,並承諾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爲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以下違反《基金法》的行爲,並承諾建立健全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爲的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産或者他人財産混同于基金財産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産;
(3)利用基金財産爲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産;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爲。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8)協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爲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9)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
(10)貶損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2)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3)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4)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行爲。
(五)基金管理人關于禁止性行爲的承諾
爲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爲: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若將來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發生修改或變更,致使本款前述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爲和投資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應程序後,本基金可相應調整禁止行爲和投資限制規定。
(六)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爲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職務之便爲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爲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爲了保證公司規範運作,有效地防範和化解管理風險、經營風險以及操作風險,確保基金財務和公司財務以及其他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從而最大程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效的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爲實現內部控制目標而建立的一系列組織機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的總稱。內部控制制度由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部門業務規章等組成。
公司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是對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總攬和指導,內部控制大綱明確了內控目標、內控原則、控制環境、內控措施等內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內部會計控制制度、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監察稽核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和緊急應變制度等。
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崗位責任、操作守則等的具體說明。
2、內部控制原則
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機制必須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並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運作環節。
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
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在職能上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産、自有資産、其他資産的運作應當分離。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相互制衡,並通過切實可行的措施來實行。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應充分發揮各機構、各部門及各級員工的工作積極性,運用科學化的方法盡量降低經營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主要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企業財務通則》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訂了基金會計制度、公司財務會計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職責,並針對各個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系統控制。
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包括憑證制度、複核制度、賬務處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財務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和費用報銷管理辦法、財産登記保管和實物資産盤點制度、會計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制度等。
(2)風險管理控制制度
風險控制制度由風險控制委員會組織各部門制定,風險控制制度由風險控制的目標和原則、風險控制的機構設置、風險控制的程序、風險類型的界定、風險控制的主要措施、風險控制的具體制度、風險控制制度的監督與評價等部分組成。
風險控制的具體制度主要包括投資風險管理制度、交易風險管理制度、財務風險控制制度以及崗位分離制度、防火牆制度、崗位職責、反饋制度、保密制度、員工行爲准則等程序性風險管理制度。
(3)監察稽核制度
公司設立督察長,經董事會聘任,報中國證監會相關機構認可。根據公司監察稽核工作的需要,督察長可以列席公司相關會議,調閱公司相關檔案,就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建議職能。督察長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況,董事會對督察長的報告進行審議。
公司設立法律合規監察部開展監察稽核工作,並保證法律合規監察部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公司明確了法律合規監察部及內部各崗位的具體職責,嚴格制訂了專業任職條件、操作程序和組織紀律。
法律合規監察部強化內部檢查制度,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促使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規範運行。
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充分重視和支持監察稽核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況
1、基金托管人概況
公司法定中文名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交通銀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稱: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純
住 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
郵政編碼:200120
注冊資本:742.62億元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5號
聯系人:陸志俊
電 話:95559
交通銀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國曆史最悠久的銀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國的發鈔行之一。1987年重新組建後的交通銀行正式對外營業,成爲中國第一家全國性的國有股份制商業銀行,總部設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銀行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據2017年英國《銀行家》雜志發布的全球千家大銀行報告,交通銀行一級資本位列第11位,較上年上升2位;根據2017年美國《財富》雜志發布的世界500強公司排行榜,交通銀行營業收入位列第171位。
截至2018年6月30日,交通銀行資産總額爲人民幣93227.07億元。2018年1-6月,交通銀行實現淨利潤(歸屬于母公司股東)人民幣407.71億元。
交通銀行總行設資産托管業務中心(下文簡稱“托管中心”)。現有員工具有多年基金、證券和銀行的從業經驗,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以及經濟師、會計師、工程師和律師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員工的學曆層次較高,專業分布合理,職業技能優良,職業道德素質過硬,是一支誠實勤勉、積極進取、開拓創新、奮發向上的資産托管從業人員隊伍。
2、主要人員情況
彭純先生,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會計師。
彭先生2018年2月起任交通銀行董事長、執行董事。2013年11月起任交通銀行執行董事。2013年11月至2018年2月任交通銀行副董事長、執行董事,2013年10月至2018年1月任交通銀行行長;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兼中央彙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交通銀行執行董事、副行長;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交通銀行副行長;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交通銀行董事、行長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交通銀行行長助理;1994年至2001年曆任交通銀行烏魯木齊分行副行長、行長,南甯分行行長,廣州分行行長。彭先生1986年于中國人民銀行研究生部獲經濟學碩士學位。
袁慶偉女士,資産托管業務中心總裁,高級經濟師。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交通銀行資産托管業務中心總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曆任交通銀行資産托管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交通銀行資産托管業務中心副總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曆任交通銀行烏魯木齊分行財務會計部副科長、科長、處長助理、副處長,會計結算部高級經理。袁女士1992年畢業于中國石油大學計算機科學系,獲得學士學位,2005年于新疆財經學院獲碩士學位。
3、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至2018年6月30日,交通銀行共托管證券投資基金370只。此外,交通銀行還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産管理計劃、證券公司客戶資産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産品、信托計劃、私募投資基金、保險資金、全國社保基金、養老保障管理基金、企業年金基金、QFII證券投資資産、RQFII證券投資資産、QDII證券投資資産和QDLP資金等産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交通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章及行內相關管理規定,加強內部管理,保證托管中心業務規章的健全和各項規章的貫徹執行,通過對各種風險的梳理、評估、監控,有效地實現對各項業務風險的管控,確保業務穩健運行,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內部控制原則
(1)合法性原則: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項制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並貫穿于托管業務經營管理活動的始終。
(2)全面性原則: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級部自我監控和風險合規部風險管控的內部控制機制,覆蓋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監督機制。
(3)獨立性原則:托管中心獨立負責受托基金資産的保管,保證基金資産與交通銀行的自有資産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受托基金資産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4)制衡性原則:托管中心貫徹適當授權、相互制約的原則,從組織結構的設置上確保各二級部和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牽制,並通過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5)有效性原則:托管中心在崗位、業務二級部和風險合規部三級內控管理模式的基礎上,形成科學合理的內部控制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通過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保障內控管理的有效執行。
(6)效益性原則:托管中心內部控制與基金托管規模、業務範圍和業務運作環節的風險控制要求相適應,盡量降低經營運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實現最佳的內部控制目標。
3、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據《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嚴密、高效的證券投資基金托管管理規章制度,確保基金托管業務運行的規範、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銀行資産托管業務管理辦法》、《交通銀行資産托管業務風險管理辦法》、《交通銀行資産托管業務系統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銀行資産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銀行資産托管業務商業秘密管理規定》、《交通銀行資産托管業務從業人員行爲規範》、《交通銀行資産托管業務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並根據市場變化和基金業務的發展不斷加以完善。做到業務分工合理,技術系統規範管理,業務管理制度化,核心作業區實行封閉管理,有關信息披露由專人負責。
托管中心通過對基金托管業務各環節的事前指導、事中風控和事後檢查措施實現全流程、全鏈條的風險控制管理,聘請國際著名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托管業務運行進行國際標准的內部控制評審。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銀行作爲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和有關證券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基金資産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産的核算、基金資産淨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購資金的到賬與贖回資金的劃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爲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交通銀行作爲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證券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行爲,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及時核對確認並進行調整。交通銀行有權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交通銀行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及時糾正的,交通銀行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交通銀行作爲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爲,有權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四)其他事項
最近一年內交通銀行及其負責資産托管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爲,未受到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保監會及其他有關機關的處罰。負責基金托管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在基金管理公司無兼職的情況。
三、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發售協調人
發售主協調人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網下現金和網下股票發售直銷機構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34層
法定代表人:羅春風
電話:0755-22627627
傳真:0755-23990088
聯系人:鄭權
網址:www.fund.pingan.com
個人投資者可以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直銷櫃台辦理本基金的認購等業務,具體交易細則請參閱本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
3、網下現金發售和網下股票發售代理機構
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4、網上現金發售代理機構
本基金的發售機構爲具有基金代銷資格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具體名單可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查詢)。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售本基金,並及時公告。
(二)登記結算機構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法定代表人:周明
電話:010-59378856
傳真:010-59378907
聯系人:崔巍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俞衛鋒
電話:021-3135 8666
傳真:021-3135 8600
經辦律師:黎明、陳穎華
聯系人:陳穎華
(四)審計基金財産的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湖濱路202號領展企業廣場2座普華永道中心11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湖濱路202號領展企業廣場2座普華永道中心11樓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聯系電話:(021)2323 8888
傳真電話:(021)2323 8800
經辦注冊會計師:曹翠麗、陳怡
聯系人:陳怡
四、基金的名稱
平安中證人工智能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五、基金的類別
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六、基金的運作方式
交易型開放式
七、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表現,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爭將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控制在0.2%以內,年化跟蹤誤差控制在2%以內。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中證人工智能主題指數的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爲更好的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還可投資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分離交易可轉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等)、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股指期貨、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資産支持證券、債券回購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變本基金既有投資目標、策略和風險收益特征並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以提高投資效率及進行風險管理。
本基金投資于中證人工智能主題指數的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産淨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産的80%。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複制法,即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構建投資組合,並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進行相應調整。當預期指數成份股發生調整和成份股發生配股、增發、分紅等行爲時,或因基金的申購和贖回等對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效果可能帶來影響時,或因某些特殊情況導致流動性不足時,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有效複制和跟蹤標的指數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投資組合管理進行適當變通和調整,從而使得投資組合緊密地跟蹤標的指數。
特殊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規的限制;(2)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嚴重不足;(3)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票長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導致本基金管理人對標的指數的跟蹤構成嚴重制約等。
爲有效管理投資組合,本基金可投資于經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各種金融衍生産品,如股指期貨、權證以及其他與標的指數或標的指數成份股相關的衍生工具。基金投資于衍生工具的目標,是使得基金的投資組合更緊密地跟蹤標的指數,以便更好地實現基金的投資目標。
本基金對權證的投資基于對標的證券和組合收益進行分析,並從權證標的證券基本面、權證定價合理性、權證隱含波動率等多個角度對擬投資的權證進行深入研究,以推進資産增值爲原則,加強風險管理控制。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爲目的,對沖系統性風險和某些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等,主要采用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指期貨合約,通過多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策略進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力爭利用股指期貨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倉位頻繁調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蹤誤差,達到有效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
本基金參與中小企業私募債投資時,對單個券種的分析判斷與其它信用類固定收益品種的方法類似。在信用研究方面,會加強自下而上的分析,將機構評級與內部評級相結合,著重通過發行方的財務狀況、信用背景、經營能力、行業前景、個體競爭力等方面判斷其在期限內的償付能力,盡可能對發行人進行充分詳盡地調研和分析。
本基金參與資産支持證券投資時,將通過對宏觀經濟、提前償還率、資産池結構以及資産池資産所在行業景氣變化等因素的研究,預測資産池未來現金流變化,並通過研究標的證券發行條款,預測提前償還率變化對標的證券的久期與收益率的影響。同時,基金管理人將密切關注流動性對標的證券收益率的影響,綜合運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線、個券選擇以及把握市場交易機會等積極策略,在嚴格控制風險的情況下,結合信用研究和流動性管理,選擇風險調整後收益高的品種進行投資,以期獲得長期穩定收益。
本基金在參與融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時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和比例內、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本著謹慎原則,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參與融資業務時,本基金將力爭利用融資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購造成基金倉位較低帶來的跟蹤誤差,達到有效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時,本基金將從基金持有的融券標的股票中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票作爲轉融通出借交易對象,力爭爲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增厚投資收益。
四、投資組合管理
正常情況下,本基金投資于中證人工智能主題指數的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産淨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産的80%。本基金將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達到這一投資比例。此後,如因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導致基金不符合這一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將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正常情況下本基金將采用完全複制法,嚴格按目標指數的個股權重構建投資組合。但在少數特殊情況下基金經理將配合使用優化方法作爲完全複制法的補充,以更好達到複制指數的目標。
1、投資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構建投資組合的過程主要分爲3步:確定目標組合、確定建倉策略和逐步調整。
(1)確定目標組合:基金管理人根據完全複制成份股權重的方法確定目標組合。
(2)確定建倉策略:基金管理人根據對成份股基本面趨勢和流動性的分析,確定合理的建倉策略。
(3)逐步調整:通過完全複制法最終確定目標組合之後,基金管理人在規定時間內采用適當的手段調整實際組合直至達到跟蹤指數要求。
2、投資組合管理
(1)成份股公司行爲信息的跟蹤與分析:跟蹤標的指數成份股公司行爲(如股本變化、分紅、停牌、複牌等)信息,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這些信息對指數的影響,進而進行組合調整分析,爲投資決策提供依據。
(2)標的指數的跟蹤與分析:跟蹤標的指數編制方法的變化,確定指數變化是否與預期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異及差異産生的原因,爲投資決策提供依據。
(3)申購贖回情況的跟蹤與分析:跟蹤本基金申購和贖回信息,分析其對組合的影響。
(4)組合持有證券、現金頭寸及流動性分析:基金經理分析實際組合與目標組合的差異及其原因,並進行成份股調整的流動性分析。
(5)組合調整:根據標的指數,結合研究報告,基金經理以複制指數成份股權重及其他合理方法構建組合。在追求跟蹤誤差和偏離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經理將采取適當的方法,以降低買入成本、控制投資風險。
(6)基金收益評估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對基金進行投資績效評估,績效評估分析組合誤差的來源及投資策略成功與否,基金經理可以據此檢視投資策略,進而調整投資組合;
(7)成份股更新
當成份股發生更新時,本基金在指數成份股調整生效前,分析並確定組合調整策略,盡量減少變更成份股帶來的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五、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産淨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産的8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産淨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産淨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權證的比例不超過該權證的10%;
(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産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産淨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産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産淨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産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産支持證券規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産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産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7)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爲BBB以上(含BBB)的資産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産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准,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8)本基金財産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産,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9)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産淨值的40%;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爲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依據下列標准建構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産淨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産淨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産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産(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産淨值的20%;
(11)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12)本基金的基金資産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産淨值的140%;
(13)本基金持有單只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産淨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單只企業中期票據,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産淨值的10%;
(15)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産淨值的95%;
(16)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終,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的資産不得超過基金資産淨值的50%,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17)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産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産淨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産的投資;
(18)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産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爲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7)、(17)、(18)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爲准。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爲
爲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産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産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和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和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3、有利于基金財産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爲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七、業績比較基准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准爲標的指數收益率,即中證人工智能主題指數收益率。
中證人工智能主題指數于2015年7月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發布,指數選取爲人工智能提供基礎資源、技術以及應用支持的公司中選取代表性公司作爲樣本股(100只A股),以反映我國人工智能主題公司的整體表現。
如果指數發布機構變更或停止中證人工智能主題指數的編制及發布、或中證人工智能主題指數由其他指數替代、或由于指數編制方法等重大變更導致中證人工智能主題指數不宜繼續作爲標的指數,或證券市場有其他代表性更強、更適合投資的指數推出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變更本基金的標的指數。若變更業績比較基准對基金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無實質性影響(包括但不限于指數編制單位變更、指數更名等事項),則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及時公告。
八、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屬于股票型基金,其預期的風險與預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同時本基金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采用完全複制法跟蹤標的指數表現,具有與標的指數以及標的指數所代表的股票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
八、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和訴訟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7、基金的銀行彙劃費用;
8、基金的上市費及年費、登記結算費用、IOPV計算與發布費用;
9、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10、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産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産淨值的0.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爲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爲前一日的基金資産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複核後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産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産淨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爲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爲前一日的基金資産淨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複核後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産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3、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與標的指數許可方所簽訂的指數使用許可協議中所規定的指數許可使用費計提方法支付指數許可使用費。指數許可使用費的費率、具體計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見招募說明書。
如果指數使用許可協議約定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的計算方法、費率和支付方式等發生調整,本基金將采用調整後的方法或費率計算指數許可使用費。基金管理人將在招募說明書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適用的方法。
4、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除管理費、托管費和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之外的其他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或攤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産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産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鑒于基金管理人爲本基金的利益投資、運用基金財産過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規、稅收政策的要求而成爲納稅義務人,就歸屬于基金的投資收益、投資回報和/或本金承擔納稅義務。
九、對招募說明書更新部分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