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爲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對其實施的道德品質、身體素質、文化修養、行爲習慣等方面的培養。家庭教育法是國家通過立法對家庭教育行爲進行的規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版特刊登文章,介紹域外相關法律,敬請關注。
相關立法特點
許多國家援引相關國際法,從不同角度開展立法工作,取得積極成果。
1989年11月,第44屆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明確了在兒童工作領域的目標和努力方向,要求各國通過立法對家庭教育領域相關主體的權利與義務關系進行調整。
挪威在1997年修訂的《兒童法》中提出了兩個理念:一是父母教育權理念。該法提出了“父母責任”概念,以保障父母嚴格履職。二是家庭安全環境理念。要求確保兒童和青少年在安全的環境中成長。福利機構不能替代家庭,而僅是在家庭功能失效時暫時發揮作用。
德國的立法體現了對家庭教育權的確認,德國憲法規定,父母對其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有“天賦之權利”。按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解釋,此項條款旨在保護家庭教育不受公權力的非法幹預,國家只能起監督家庭教育的宏觀作用。
美國立法有兩個特點:一是確立父母是第一任老師的理念。1994年的《2000年目標:美國教育法》提出了“確保所有美國兒童都做好入學准備”的國家教育目標,規定“每一位美國父母都應當成爲孩子的第一任老師,每天預留一部分時間指導學齡前兒童學習,同時,確保家長能夠得到所需的培訓和支持”。隨後,《早期學習機會法》《不讓一個兒童落後法》《入學准備法案》等均將這一要求作爲立法宗旨,作出具體規定。二是充分發揮家庭教育功能。2007年,美國教育部公布《賦予家長學校席位》文件,規定了實施家庭教育的措施和指導建議,成爲美國家長開展家庭教育的手冊。
日本涉及家庭教育有多項立法,其中日本的《教育基本法》明確了國家對家庭教育的責任,提出“學校、家庭、社區的居民等要相互聯合”,以形成良性互動機制。
管理和服務組織
一些國家法律規定,應當建立家庭教育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家庭教育指導、家長培訓、家庭咨詢與援助、相關課程研發等工作。
單獨部門管理模式 在日本,家庭教育的主管機關在國家層面爲文部科學省,下設生涯學習政策局和生涯學習審議會,分別負責政策規劃、政策調查審議和咨詢等工作。地方家庭教育主管機關爲都道府縣以及市町村特別區兩級地方公共團體的教育委員會。
在挪威,各郡均設立家庭咨詢服務中心,爲遭遇家庭問題的家庭成員提供建議和指導,各郡還建立了大量的兒童福利機構,由國家、市政府、郡政府共同承擔財政責任。
跨部門管理模式 法國于1998年6月召開國家家庭會議,宣布成立家庭工作相關的跨部門委員會,其主要工作領域爲家庭教育和父母能力建設,如建立父母訴求網絡,以便使父母擁有傾訴、傾聽和對話渠道;通過與國家教育部的直接聯系,改善家庭與學校之間的關系;支持企業建立組織機構,幫助企業雇員更好地解決家庭生活和工作之間的沖突與矛盾,補償家庭育兒負擔等。
第三方管理模式 新加坡爲改善社會援助政策的推行方式,成立了慈善性公共機構——家庭服務中心和社會服務中心。家庭服務中心幫助需要援助的家庭解決問題,專注于處理複雜問題,如家暴、精神方面問題者。社會服務中心負責協調社區內的各種社會援助及服務,讓有需求的居民更容易、更便利地獲得全面援助,在社區內促進資源共享等。
美國加州也成立了專門的“父母中心”,在全州範圍內對家長實施教養技能援助。
家庭教育責任體系
在明確各方主體責任方面,一些國家形成了強大的責任體系。
父母職責 歐盟法律規定,父母責任旨在促進和保護子女福利的權利和義務的集合,包括照顧、保護和教育等內容。
俄羅斯法律規定,每個子女有權在家庭中生活和受教育、有權受父母的照顧、有權與父母共同居住。
德國法律規定的家庭教育責任包括兩方面:一是照顧責任,包括照料、教育、監督子女和決定其居留地等;二是管理約束責任,強調無暴力管束教育。
國家職責 日本在國家層面的家庭教育工作,主要是從提高全國家庭教育力量的目標出發,通過對地方公共團體提供補助金,支持與家庭教育相關的學習機會、指導員培訓、咨詢體制設立等項。厚生勞動省主要從提高兒童福利和母子保健水平的角度介入,文部科學省主要從提高教育力的目標出發,對家庭育兒進行行政支持。
社會職責 日本政府要對包括地區和企業在內的全社會進行家庭友好環境建設宣傳和政策激勵。鼓勵利用社區成人資源和學校場所推進兒童與社區居民共同活動場所的建設。市町村在起草家庭教育支持事業計劃時邀請父母和孩子參與。都道府縣負責從事家庭教育指導員培訓、家庭教育24小時電話咨詢,實施有參考意義的典型活動等。
學校職責 日本《熊本家庭教育支援條例》(2013)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加強與家庭、社會公衆和社會團體的合作,促進家庭教育孩子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較強的自立能力,全面和諧發展。同時要求學校配合縣及市町村實施有關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的落實。
企業職責 日本相關法律要求企業制定包括重新審視勞動方式等在內的行動計劃,改善雇員的勞動條件,幫助雇員實現工作與生活的平衡,開設專門的談話、講座等宣傳活動,配合縣及市町村落實有關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
教育方法及保障措施
爲創造了富有特色的家庭教育方法和制度,許多國家推出了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
教育方法和制度 一是家庭禁令制度。德國法律劃定了嚴格的父母權責界限,父母有權依自己的判斷,對孩子發出“禁令”,前提是父母事先取得共識且符合監護法庭的規定,如爲使孩子脫離吸毒環境發出禁令等。二是征求孩子意見制度。在德國,法律要求父母在教育上要多與孩子商量,充分講明道理,爭取他們的認同。在擇校擇業上,父母應估計到其能力與愛好,若不能決定,可向就業咨詢顧問咨詢。如果父母不顧孩子的興趣愛好和能力,以致影響其正常的智力和體力發展,監護法庭可進行幹預。三是禁止使用有辱人格的教育方法的制度。德國合法的教育措施包括:規勸、批評、斥責、外出禁止、控制零用錢等,法律並不絕對禁止家長采取某些強制行動,如年齡尚小的孩子不肯交出危險品時,家長可奪走,以排除險情。但是,決不允許重體罰如毒打、捆綁、脫衣、暗室禁閉、當衆嘲弄和長期不搭理孩子等行爲。
保障措施 一是安排充裕的保育照顧假。英國從1999年開始實行家庭兒童照顧假的政策,提供爲期13周的法定無薪父母假,照看自己不滿5歲的孩子。瑞典于1974年開始將母親單獨享受的産假,修改爲父母雙方可以輪流使用的帶薪保育假,時間爲480天。二是創造良好的福利條件。2006年,英國通過新的《兒童保育法》,推行兒童福利金、監護者津貼、兒童稅收減免、兒童信托基金、托兒券等多種育兒福利措施。瑞典地方政府會爲每個兒童提供一筆1歲至6歲的兒童基金。瑞典家庭支出的托兒費大約僅占其工資收入的10%,廉價而質優的日托服務,讓瑞典女性能夠把工作和撫育孩子完美地結合起來。
對父母責任的司法救濟
父母責任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非依法定情形,不得抛棄或讓與。許多國家在親屬法或相關法中明確規定了父母責任(親權、照顧權)喪失、恢複的情形、程序和效力。
確認家庭教育權是自然的權利 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規定,任何一州……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産。法院將此處的“自由”解釋爲個人對其家庭事務的自決權,其中首先包括父母對子女的教育權。內布拉斯加州制定了一項法律,禁止公立學校開設除英語之外的其他語種的課程,一名猶太教區學校的教師因教授德語受到州政府的指控。美國最高法院認爲,內布拉斯加州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英語在所有美國公民中的普及,增進國民的素質,但政府禁止教授德語,超過了其權力的界限,是對父母教育權的不尊重。該案首次承認了父母對子女的教育權是一項自然權利。
督促父母履行職責 《德國民法典》規定,當父母不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遇到困難時,法院可以要求父母尋求公共救助、要求父母遵守教育義務。爲了避免子女受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法院可以頒發禁止令。法院還可以提出告誡或警告,要求或禁止特定行爲,將子女安置在某處所或其他家庭。
對不履行職責的父母剝奪親權 《法國民法典》規定,父母對于其子女人身實施犯罪並被判刑時,可以剝奪其全部親權。父母因虐待子女、經常酗酒、使用毒品、行爲不軌或者忽視子女的,亦可被剝奪全部或部分親權。
《俄羅斯聯邦家庭法典》規定,父母怠于履行父母義務、濫用父母權利、殘酷地虐待子女,長期吸食毒品或酗酒,將會喪失親權。對于情節不太嚴重的,法院可以作出限制親權的判決,即將子女從父母身邊帶離,由其他近親屬或保護機構暫時監護。6個月後父母仍未改正的,可以終止其親權。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口 賀付琴)
(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