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通知,用于CRS(共同申報准則)申報的多邊稅務數據服務平台于8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開放,以便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可登錄該服務平台完成2019年度的CRS申報工作。2017年7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央行等部門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2018年9月,實現首次信息交換。
新加坡立傑律師事務所律師、新加坡特許稅務咨詢師白璐接受《中國貿易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CRS規則下,各成員國的金融機構每年都需對上一年度的信息進行申報。對個人而言,若中國人在新加坡的金融機構開立賬戶,金融機構需將上述人士的賬戶收入、年度余額等信息彙報給中國。若一家公司被認爲是”消極非金融機構”,需要穿透到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並將相關信息彙報到實際控制人所在國。
經合組織報告顯示,2017年9月,首輪CRS稅務信息交換中,有50萬自然人披露了離岸金融信息,征收的額外稅收大約850億歐元。除了補征稅收外,大量注冊在CRS交換轄區,且沒有關聯在岸企業的離岸賬戶也被銀行催促銷戶。
由于稅收優惠及靈活的政策,從事控股、金融、保險和海外基金的公司往往會選擇將離岸公司注冊在“避稅天堂”。但今年5月,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承諾會在所屬金融機構建立和加強針對外國納稅人開設的金融賬戶跨境稅務信息進行收集和共享,以滿足經合組織的國際規範要求。據了解,開曼群島、百慕大等離岸地區都通過了經濟實質法案。
白璐律師介紹,上述法案要求,從事相關業務的實體必須有相匹配的經濟實質,核心是要有匹配的員工在當地,但上述地區很少有人居住,實踐中很難實現。當經濟實質不可以滿足時,該實體可以申報爲其他國家的稅收居民,但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若既不能符合經濟實質,也非其他國家稅收居民的企業,第一年會面臨罰款,第二年會被強制注銷。
有人稱,“傳統離岸架構已經失效,你需要重新作出選擇了。”對此,白璐律師認爲,大批的公司可能面臨被注銷或者遷移注冊地址的境遇,但也需要進一步分情況視之,若在BVI注冊公司下,還有很多關聯子公司,若被注銷,可能會面臨一系列的困難,企業大概率會考慮轉移注冊地、申請其他國家稅收居民或滿足經濟實體的要求,以使公司存續。若企業作爲個人投資平台,結構單一,注銷的幾率較大。當然,上述離岸地區並非會瞬間完全消失,其所具備的優勢明顯,比如,BVI的法律非常靈活,可以設立多種類型的公司,允許公司的跨境並購,遷移等,因而,短時間之內很難被取代。
據悉,新《個人所得稅法》已于去年實施,在修訂時增加了反避稅條款。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在答疑解惑時提到,個人收入來源多元、隱蔽性強,運用各種手段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時有發生。對于個人以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爲目的,不遵循獨立交易原則的避稅行爲和安排,稅務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和合理方法對其進行納稅調整,營造公平、透明、有序的稅收環境。
今年,中國很多機構都接到國家稅務局的通知,要求其爲外派員工的工資在國內報稅。
“由此可見,與之前相比,中國對稅收的征收和管理更加嚴格。”白璐律師稱。
在稅收嚴監管的時代,如何判定個人是否爲稅收居民呢?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不居住,或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而居民個人則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
白璐律師指出,“按照大多數國家法律,在一個國家有住所或者一年居住不少于183天,滿足其一,就會成爲一國的稅收居民。這已經是慣例。因此,一個人同時在兩個或多個國家有住所,或者在一個國家有住所而在另外一個國家居住滿183天都會造成多重或雙重稅籍。” 在實踐中,稅籍沖突常見且複雜,一般是通過國家間的雙重免稅條約來解決。
白璐律師舉例,根據中國和新加坡的雙邊條約規定,面對稅籍沖突的依據,會首先看個人的永久性住所所在締約國,若不能分辨出此人的稅收居民地(兩國都有或者都沒有),下一個標准則需要綜合考量一個人主要的重要經濟利益所在地,上述兩個標准都無法確定時,則需要通過“習慣性住所”判斷,若前三個標准無法奏效,最後才考慮通過國籍來判斷。
“當然,並非每兩個國家之間都有雙重免稅條約,當一個人被多個國家認爲是稅務居民時,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並進行一定的稅務籌劃。”白璐律師稱。
來源:中國貿易報記者 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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