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式法治——新加坡的立法、話語與正當性》, [新加坡]約西·拉賈(Jothie Rajah)著,陳林林譯,浙江大學出版社2019年7月出版,343頁,78.00元
和俗話所說“外來的和尚好念經”很相近的是,一個外來者往往能比土生土長的本地人更能發現本地的文化特色。《威權式法治》這本書也是這種情況,一個來自于印度的法學生以他在新加坡國立大學求學的意外遭遇,引發了對新加坡法治的興趣,開啓了自己對新加坡法治的研究之旅,並且在以後的學習與研究中、作爲新加坡最高法院出庭律師的職業體會中繼續這項研究,得以做出這項研究成果。
新加坡是一個城市國家的成功典範,根據世界銀行的資料,2018年新加坡的人均GDP達到了六點四六萬美元,在世界上排名第七;而人均國民收入達到五點五五萬美元,全球排名第六。在社會政治上,新加坡一直以其政府的高效而廉潔聞名,世界著名非政府組織“透明國際”按照全球各國商人、學者及風險分析人員對世界各國腐敗狀況的觀察和感受發布的“全球清廉指數”(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曆年數據,新加坡都一直穩居在前五位。
但是在西方國家的政治學界,對這個城市國家政治體制的評價卻爭議很大。根據本書作者的統計與羅列,新加坡政治體制在西方國家法學界得到的各種評價有十四種之多:“威權式的”“半威權式的”“柔性專制”“亞洲式民主”“准民主”“非自由主義民主”“社群主義民主”“專政”“虛假式民主”“有限民主”“強制式民主”“專制政府”“開明的非民主政府”“強權選拔式的威權政府”。同樣,新加坡政府一直引以爲自豪的法治評價,在西方國家的法學界也是衆說紛纭,本書的評價就屬于其中較爲主流的一種:新加坡只有“法制”而沒有“法治”。
作者在本書開始時就明確他所謂的“法治”的定義:自美國獨立戰爭及法國大革命後,法治“其核心要領是必須維護和保護個人的‘自然權利’”,並信奉法律的統治,“相信對政府應當施加一些不容違反的根本性法律約束”。由此作者認爲:“新加坡政府既不遵循前自由主義有階段就存在的對政府的約束,也不認爲個人權利是不容侵犯的。新加坡政府挪用並閹割了威斯敏斯特式制度和意識形態(指英國式政治),以使它們(指法律)成爲威權政府的‘輔助手段,而不是制約手段’。”作者進一步指出,新加坡政府在立法以及司法實踐中通過攫取話語權,不斷渲染新加坡立國的脆弱性——體量很小的城市國家,面臨的“共産主義威脅”,西方腐朽生活方式的襲擾等等——成功地將法治轉變爲政府施政的完美工具。
在本書的第二章,作者分析了新加坡立國之初的法律體系建設,認定在建國時,當時的國家領導階層就有意識地改造了原來殖民地時期留下的英國法傳統,盡可能地剔除了其中的自由主義內容。比如新加坡官方法律體系中剔除了殖民地時期的“習慣法”,法院的判決不接受原先漢明帝時期法院接受的一些民族“慣例”作爲依據。新加坡政府還解散了原先殖民地時期存在的各種自治性社團,從而能造就“一個靜默且順從的民間社會”。
爲了證明新加坡政府將西方式法治“閹割”成了政府實行統治的“法制”,作者采用了立法史的研究方法,主要研究了新加坡的幾部法律的立法及實施過程,來論證這一基本觀點。
作者選中的第一部法律,是新加坡在1966年通過的《懲罰破壞性行爲法》。這部法律以恢複殖民地時代曾經存在、後來被廢除的鞭刑而聞名,至今猶是新加坡法律最鮮明的特色之一。作者認定這部法律開始制定的實際目的,是試圖制止“社陣”等左翼黨派團體的政治活動,將張貼塗寫標語、展示圖片旗幟、汙損公私財物等行爲,尤其是成年人唆使未成年人實施的此類行爲,都上升到“反國家行爲”高度,因此對指使者以及實施者都要施以“棍棒教育”。犯此罪者不得保釋,原來按照《輕罪條例》拘禁一周罰款五十元的處罰加重到處鞭刑三至八下、拘禁最高三年、罰款最高兩千元。作者還列舉了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適用該法的一些著名案例。到了冷戰結束後的九十年代,該法律名稱上去掉了“懲罰”二字,主要針對的也不再是左翼社會運動,而是籠統的“反社會共同體”的個人行爲。作者詳細分析了1994年發生的美國人費伊等三名青少年汙損他人汽車而遭到逮捕法辦、費伊被處以鞭刑的案件。認爲這件案件顯示出新加坡警方、媒體、法院、政府高度一致地將這幾個青少年的惡作劇(十天內對十八輛汽車噴漆)渲染爲持續的、蓄意的、“非常嚴重的罪行”。作者引用了當時擔任資政的李光耀、擔任總理的吳作棟兩位領導人就此案件的言論,將美國式的自由主義導致的破碎的家庭、放任縱容、缺乏規訓視爲新加坡國家的危險源頭,需要以《破壞性行爲法》的鞭刑來阻止,並防止社會道德的衰敗。
作者選擇的第二部法律是1974年的《報業與印刷新聞業法》。同樣從立法的曆史背景分析出發,作者認爲這部法律是1971年以後新加坡政府逐漸收緊媒體的言論控制,分化打擊殖民地時期保留下來的一些有影響力的民間媒體的結果。其中最重要的事件是一家老牌的民營報紙《南洋商報》就新加坡政府的中文教育政策提出批評,引發關于中文教育的社會討論。作者認爲新加坡政府就此懷疑這家報紙“煽動華人種族意識”,危害新加坡社會的穩定,最後對這家報紙的四名高管實行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嚴厲處罰。而另外兩家具有國外股份的報紙也被懷疑爲外國勢力代言,政府對之進行了處罰。由此1974年制定的這部法律,規定所有媒體的股份必須區分爲普通股和管理股,普通股一股一票,管理股一股二百票。但管理股的持有者必須要經過政府批准。實際上是將殖民地時期媒體的申報備案制度改爲政府審批制度,從而有效地將報業置于政府的控制之下。
作者選擇的第三部法律是1986年的《法律職業法(修正案)》。新加坡律師業比其獨立國家的曆史還要悠久,很早就有律師執業的有關法律,國家領導人李光耀本人就是一名著名的律師。但新加坡建國後,律師作爲一個重要的社會職業群體,幾乎從未參與社會公共議題的討論。1969年新加坡政府准備取消陪審團審理制度,在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法》時,律師公會對政府的草案提出了批評,這件事引起了新加坡政府的高度重視。在立法機構遴選委員會的聽證會上,李光耀親自出馬(聽證會向律師公會提出的三百五十個問題中,李光耀提出了兩百五十七個),以指控盤诘的態度,嚴厲指責律師公會理事會當時負責人馬紹爾試圖將律師公會的職能政治化,並且否認律師公會提交的意見是集體討論結果,認爲其是馬紹爾別有用心的個人行爲。至于刑事訴訟法修改的本身反而沒有討論。這個事件在當時也沒有得到公開的報道。1971年馬紹爾在爲《南洋商報》的四名高管辯護時,因爲將辯護詞提交給了海外媒體及國際組織,遭遇了紀律處分,被停職半年。1986年開始修訂《法律職業法(修正案)》,律師公會再次提出了意見,而政府的對策是再次召開聽證會,不是就法律的草案,而是就律師公會提出的意見進行審問式的質詢,並進行了電視轉播。聽證會上向律師公會提出了一千六百零九個問題,其中李光耀親自提出的就有一千一百三十九個,仍然將律師公會的立法意見視爲起草者的個人行爲,是對國家穩定的威脅。律師公會理事會的四名成員包括當時的會長蕭添壽後來被剝奪了人身自由,其中兩人被指控參與了“馬克思主義陰謀”活動而遭逮捕,在電視上認罪後才得以保釋。作者梳理了這兩場聽證會,認爲這樣的聽證會實際上起到的作用就是教育新加坡人民,只有政府能夠代表社會公衆,沒有什麽其他的團體身份和團體責任可以來對公共事務評頭論足。由此形成的《法律職業法(修正案)》也就完全排除了律師在社會公共事務的發言權。
作者選中的第四部法律是1991年公布的《維護宗教和諧法》。作者認爲這部法律出台的背景是八十年代末的所謂“馬克思主義陰謀案件”。這是一個由政府指控的研究並傳播馬克思主義松散團體,成員都是接受過英文高等教育的職業人士,包括了律師以及天主教會的神職人員。由此新加坡政府認定有必要制定專門法律來規範宗教界人士。通過這部法律,授權內政部長可以對“激發他人對總統或政府的不滿情緒”“引發不同宗教團體間的敵意、怨恨、憎惡或對抗情緒”的任何人發布限制令,限制其人身自由。
作者選擇評論的第五部法律,是2009年的《公共秩序法》。作者同樣認爲這部法律的起因也是一次挑戰政府的事件。2006年9月在新加坡召開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新加坡的政治反對派人士組織了一場小型的遊行,試圖引起國際關注。同樣的情況是在2007年11月在新加坡召開的東盟峰會,有一些國際反對緬甸軍政府的非政府組織與新加坡的反對派人士合作,組織了抗議活動。新加坡政府爲此決定制定新的法律來消除針對公共批評的法律漏洞。這項法律在2009年4月得到通過,規定凡是一人以上的任何聚會和集會,只要其目的是“(1)支持或反對任何個人、組織或政府的意見或行動;(2)宣傳一項事業或運動;(3)紀念或慶祝任何活動”,就必須事先獲得警察的許可。作者認爲這項法律將前四部法律的精神發揚光大,“是新加坡政府用‘法制’重塑‘法治’的最新表現”。
在本書的總結部分,作者再次強調了新加坡法治的非自由主義特性,認爲新加坡政府宣稱自己的法治來源于英國法,是戴雪式的法治。但是實際上其沿襲的卻是英國的殖民地法,將新加坡人民當作了“始終被殖民化的公民”,而將法律當作了一種執政者的“治理術”。他分析了前述幾部法律頒布的時機,都處在大選前夕。而且每次大選前,政府都會根據《內部安全法》剝奪一些人士的人身自由,通過渲染社會不穩定因素,來“優化和強化政府指導過程”,從而將政府本身“塑造爲唯一有效的超驗力量”。
從以上的介紹,讀者可以發現,作者進行的不是一般法律史的法條研究,而是著重從立法的曆史背景,立法的目的與理念,尤其是立法前後的重大案件的分析來加以闡述。由此避免了法條研究會帶來的大量的術語套話,除了法律專業人士外,一般讀者也能夠順利閱讀。典型案例的說明也相當精彩,能夠很好的加深讀者的印象,加強了作者觀點的說服力。
閱讀全書,讀者會得到一個很深的印象,作者完全是在以批評的態度在開展這項研究。俗話說批評總是最容易的,也就是說這是一個比較簡單直捷的研究。正因爲新加坡政府一貫以法治國家自诩,所以作者集中揭示實際上新加坡的法治並不是西方意義上的法治。由此作者忽略了其他的一些研究的角度。比如在立法的研究中,僅僅揭示政府的立法動機,沒有進一步去分析,這種動機有沒有實際的社會需求?政府所渲染的社會危機是否真實存在?滿足社會的需求或者對付社會危機這項立法是否是最好的途徑?是否存在其他的可能性?
讀者也許會覺得作者有點緣木求魚,將法治當作一種先驗的神聖的教條來一一對照新加坡。這樣的研究方法也是西方法學界相當流行的,中國的讀者可能會覺得有點過于“教條主義”。如果作者能夠結合原來同樣是英國殖民地的馬來西亞、或者印度國家的法治狀況來進行對比,或許能夠更好的凸顯新加坡法治的特色,這個研究成果或許也就更容易被理解。
好的閱讀體驗應該是一種探索,能夠在更高的層次上發現問題、激發更多的閱讀與體驗。本書可以說是令人信服地揭示新加坡法治的實質是將法治當作了政府施政的工具、即使施政中可能損害民衆的個人權利也在所不惜,從而不是制約而是擴大了政府的權力。那麽讀者自然可能會提出一個疑問,爲什麽這樣一黨獨大長期執政、很少受到法律制約也不受媒體批評的政治體制,沒有陷入腐敗的深淵?爲什麽在政府強大影響下的司法體制,被限制提出公共問題的律師,仍然具有很高的權威性,能夠公正公平並且高效地處理社會糾紛?法治究竟僅僅是一種應然的教條,還是可以視爲一種實然的社會調節方式?我想讀者在閱讀完本書後一定會有更多的探索欲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