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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罪之定罪量刑標准最新規定2020

2020 年 2 月 29 日 原东峰律师

一、非法行醫罪之刑法規定

第三百三十六條 【非法行醫罪】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爲他人進行節育複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行醫罪之定罪量刑標准最新規定2020

非法行醫

二、非法行醫罪之立案追訴標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的規定(一)2008
第五十七條 [非法行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准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五)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的。
  本條規定的"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參照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認定。

  第五十八條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款)]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爲他人進行節育複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就診人輕傷、重傷、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的;
  (二)非法進行節育複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五人次以上的;
  (三)致使他人超計劃生育的;
  (四)非法進行選擇性別的終止妊娠手術的;
  (五)非法獲利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非法行醫罪之不屬于非法行醫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法行醫罪犯罪主體條件征詢意見函2001
關于在“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行醫問題

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行醫屬非法行醫。其中,“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是指沒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場所。但是,下列情況不屬于非法行醫:

(一)隨急救車出診或隨采血車出車采血的;

(二)對病人實施現場急救的;

(三)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批准的家庭病床、衛生支農、出診、承擔政府交辦的任務和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義診等。

四、非法行醫罪之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的認定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6修正)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三)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四)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爲的。

五、非法行醫罪之情節嚴重的認定標准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准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六、非法行醫罪之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認定標准

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一)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七、非法行醫罪之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認定標准

第四條非法行醫行爲系造成就診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應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就診人死亡”。

非法行醫行爲並非造成就診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就診人死亡”。但是,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非法行醫罪之定罪量刑標准最新規定2020

北京律師原東峰歡迎探討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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