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柏華 複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上海市法學會國際法研究會會長
可持續發展理念已經演進爲國際經貿規制中一項重要原則。傳統國際投資協定內容在更新與變化中體現了當前國際投資規則對可持續發展的關注。《中歐投資協定》較好地反映了中國對雙邊投資協定中可持續發展理念的認可程度。中國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中應進一步遵守可持續發展的法規要求。中國現有的境外投資法規中已有對境外投資可持續發展的零星規定,但需強化其系統性。
可持續發展這一理念已逐步爲世界多數國家接納爲國際經貿規制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可持續發展的目的是發展,前提是可持續,兩者必須融爲一體。一國既不能以環境保護爲借口來否定經濟發展,也不應以發展經濟爲理由來犧牲環境保護,正確的做法是在保護環境與發展經濟二者之間找到一個比例的平衡。就國際投資規則語境而言,跨境投資可持續發展強調跨境投資既要促進東道國形成健康有序的營商環境,又要符合資本輸出國和境外投資者的基本利益,求得境外投資活動當事各方“共贏”利益。跨境投資可持續發展原則不僅適用于資本輸出國與資本輸入國之間的國與國的關系,而且也適用于境外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關系。可持續發展原則是境外投資者主體與東道國建立合作共贏關系的平衡器。中國將來進行系統性境外投資立法時應融入可持續發展原則。
一、可持續發展理念和原則的演進
可持續發展理念在起始階段主要涉及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與環境保護,但隨著全球化進程的推進,可持續發展成爲全球關切的均衡發展問題,可持續發展成爲世界多國和以聯合國爲主導的國際組織關注的焦點,其內涵與外延在不斷深化和擴大,並逐漸發展出一個龐大而複雜的體系。可持續發展隨著時代前行而被賦予了新的含義。
一般認爲,可持續發展這一理念落入世人眼簾可溯源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關于如何合理利用公共海域漁業資源的爭論中。人們在對海洋資源的利用過程中逐漸意識到人類的經濟活動不能超越生態環境所能承受的限度,人類整體的生活應該與自然環境保持和諧平衡。1980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等三大國際機構共同發布了名爲《世界保護戰略:爲可持續發展保護生物資源》的文件,人們通常認爲該文件首次使用了“可持續發展”一詞。可持續發展的國際法理論基礎源自發展權的要求。198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發展權利宣言》第3條指出:“各國有義務在確保發展和消除發展的障礙方面相互合作……”,將發展提升爲一種國家權利。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即布倫特蘭委員會在題爲《我們共同未來》報告中首次正式定義了可持續發展概念,賦予其簡明扼要的內涵:“既能滿足當代需求的同時,不危及下一代滿足其需求的能力。”布倫特蘭報告的主要結論可歸納爲:第一,環境和發展等領域的一系列問題是相互關聯的,不能單獨而應該整體性地去解決;第二,地球上的資源並非用之不竭,其在滿足人類發展的需求方面是有限的;第三,爲了當代人和後代人的利益,必須改變現有發展模式,采納一種有別于傳統的可持續的發展模式。自此,可持續發展作爲強調代際公平(Intergenerational Equity)的原則概念沿用至今。1992年在巴西裏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將可持續發展定爲國際社會的根本目標。2002年在南非約翰內斯堡舉行的聯合國可持續發展世界首腦會議上明確了《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執行計劃》,將可持續發展的基礎進一步闡釋爲“環境、社會與經濟政策”、“法治”以及“有利的投資環境”。該次會議旨在促進全球可持續發展夥伴關系的進步。與此同時,2002年國際法協會在印度新德裏提出了“可持續發展有關的國際法原則”的宣言,列舉了可持續發展原則的七項具體內容。《新德裏宣言》是可持續發展國際法發展進程中的一項重要的文件,它爲可持續發展原則在國際法中的原則地位進一步鞏固和發展奠定了法理基礎。
2012年于巴西裏約熱內盧再次召開聯合國可持續發展會議(Rio+20)。此次會議集中討論了“綠色經濟在可持續發展和消除貧困方面作用”和“可持續發展的體制框架”兩個主題。中國積極參加了本次會議,並且早在2011年4月就成立了由29個部門組成的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大會中國籌委會,編寫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持續發展國家報告》。
2015年聯合國首腦會議達成了《可持續發展2030議程》,提出了17項可持續發展目標,涉及可持續發展的社會、經濟、環境、和平、正義和高效機構相關的重要方面。聯合國這一議程目的在于統籌人類與自然的和諧共處,並同時兼顧當代人類與後代人類之間的發展需求。爲此,聯合國提出了協調推進經濟增長、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這三大任務,旨在爲全球發展描繪了新的願景。
從前述可持續發展有關的國際文件演進可以得知,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已經漸漸擴展到了人類生活的多重領域,從初期主要適用于河流、海洋、水資源、生物多樣性和跨界資源等國際環境法相關的領域,又逐漸擴展到了國際經濟法以及國際人權法等國際法領域,成爲國際法具有普遍性質的全局性原則。可持續發展已演進成了一個多元包容的概念,涉及經濟、環境、社會方面的可持續發展,還涉及到保障人權、反腐敗、建設公正和諧的社會方方面面。可以說,可持續發展逐漸從一項泛化的抽象理念演變爲含有具體內容的國際法原則。在國際經貿條約中關注可持續發展符合國際法發展的人本化需求。
目前還沒有形成一個被普遍認可的“國際可持續發展法”。位于加拿大的一所專門研究機構即國際可持續發展法中心(CISDL)認爲,“可持續發展法”是新興的國際法律原則和文件的體系,以解決國際經濟、環境和社會法律方面的交叉問題,達到可以持續造福人類今世後代的發展。盡管存在不同的觀點,但可持續發展構成一項國際法原則的論點已經獲得了國際社會實踐的支持,這既包括國家間訂立條約及國際司法機構的裁決,也包括國際政治類宣言、聲明等軟法性國際文書的主張所體現的精神。
綠色發展與可持續發展概念是緊密關聯的。綠色發展所追求的價值包括效率、和諧和持續的社會發展及經濟增長模式。這兒的綠色發展思想與可持續發展思想一脈相承,綠色發展一方面是對可持續發展價值理念的繼承,另一方面律師發展也是結合中國國情將可持續發展理念在中國實踐中的理論創新。綠色發展是2015年10月29日中共十八屆五中全會首次提出的新發展理念(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中的重要環節之一。綠色發展可以說是永續發展的必要條件。2015年9月28日,習近平在第七十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時的講話《攜手構建合作共贏新夥伴同心打造人類命運共同體》,強調“我們要構築尊崇自然、綠色發展的生態體系”,“把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作爲努力目標”,來“實現世界的可持續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
與綠色發展相關的概念是實現碳達峰、碳中和。這是當今中國政府經過反複研究、深思熟慮而作出的一項重大的國家戰略性決策,力圖解決資源環境約束而突出的問題,以企求實現中華民族的永續發展,歸根結底是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莊嚴承諾。2020年9月22日,在聯合國第七十五屆大會上,中國政府莊重地向世界宣布二氧化碳的排放力爭在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在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2021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完整准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宣布到2060年,“碳中和目標順利實現,生態文明建設取得豐碩成果,開創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新境界。”2021年11月11日《中國共産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公報》宣布,中國經濟將朝著“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更爲安全的發展之路”前行。
2021年12月15日,商務部副部長兼國際貿易談判副代表王受文就WTO《塑料汙染和環境可持續塑料貿易非正式對話部長聲明》表態,希望建立貿易、環境和發展之間的紐帶,以應對當前的環境挑戰,並爲全球的可持續發展共同努力。
作爲全球治理的中國方案,“人類命運共同體”思想與可持續發展原則相輔相成,它們目標相近、理念相通。作爲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國際法基石的“三共”原則(即共商、共建和共享),一方面是對傳統國際法和平共處原則的繼承。另一方面又是對當代國際法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提升。“三共”原則強調的是一種共同發展的可持續,是強調世界各國在謀求各自發展道路的同時,還應該積極促進其他國家的共同發展,從而讓發展成果更多更好惠及各國人民。在過去的全球化過程中,出現了部分國家越來越富裕,而與此同時另一些國家長期則處于貧窮落後狀態,這種局面應該說是屬于不可持續狀態。“三共”原則中的共建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路徑手段,即各國要追求同舟共濟、權責共擔,攜手應對全球氣候變化、能源資源安全危機、網絡安全風險、重大自然災害突發等日益增多的全球性問題,共同維護人類賴以生存的地球家園。當然,中國的可持續發展目標落實仍然任重道遠。根據2021年6月聯合國發布的《可持續發展報告2021》統計,在165個國家中,可持續發展指數得分最高的國家是芬蘭,其次是瑞典和丹麥。中國排名第57位,美國第58位。
二、可持續發展理念在國際投資規制中的體現
跨境投資可持續發展是一種責任投資。責任投資通常由三大價值理念構成,即環境、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通稱爲ESG投資。這是一種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機統一的投資。國際投資協定(雙邊、區域、多邊)內容的變化體現了當前國際投資規制對可持續發展的重視。早期的國際投資協定鮮有將可持續發展納入其實質條款之中的,但新近一代的國際投資協定已經出現了處理勞工、環境等典型可持續發展內容的條款。
可持續發展已然成爲國際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交叉領域的一條紐帶,受到學術界和國家實踐者的關注。2012年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CTAD)發布了《2012年世界投資報告》,其主題爲“邁向新一代投資政策”,制定了《可持續發展的投資政策框架》 (IPFSD),這是聯合國第一個正式將可持續發展列入國際投資協定制定要求的指導性文件,表明國際社會就國際投資政策的路徑取得了初步共識。《可持續發展的投資政策框架》從“偏重保護外資權益”轉向“促進東道國可持續發展”。《可持續發展的投資政策框架》由三部構成:《可持續發展投資決策的核心原則》;《各國投資政策指南》和《國際投資協定要素:政策選項》。其中,《可持續發展投資決策的核心原則》是《可持續發展的投資政策框架》的法理基礎,也是《各國投資政策指南》和《國際投資協定要素:政策選項》的設計准則。《可持續發展的投資政策框架》中的可持續發展概念涵蓋環境、社會發展、企業社會責任等內容,強調境外投資應被納入東道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之中,倡導各國簽訂國際投資協定要納入“可持續發展友好型”條款。《可持續發展的投資政策框架”》強調“爲可持續發展而投資”,明確投資決策的首要目標是促進包容性的可持續發展。《可持續發展的投資政策框架”》還強調“投資促進與便利”,要求投資促進與便利政策應符合可持續發展目標。《各國投資政策指南》從三方面強調了“可持續發展”:第一,將投資政策融入國家發展戰略;第二,將投資政策與可持續發展目標相結合;第三,確保投資政策的相關性和有效性。
2014年《世界投資報告》的主題爲“投資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行動計劃”,特別提出了一組促使私營領域投資可持續發展的計劃:(1)新一代的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措施;(2)基于可持續發展目標的投資激勵措施;(3)區域性可持續發展目標投資合同;(4)可持續發展目標投資的新合夥方式;(5)讓創新性金融機制發揮作用,並且改變金融市場的定位。
近年來,國際投資協定中有關可持續發展的實踐日益豐富。更多的雙邊投資協定在其序言中表明,雙邊投資協定不會爲了促進和保護投資而犧牲他重要價值(如健康、安全、勞工保護及環境)。可持續發展在國際投資協定中已經由完全的外部性議題逐漸演變爲內生性議題。我們可以看到,不少雙邊投資協定在以下幾個方面融入了可持續發展的理念:第一,寫入目標條款。將可持續發展作爲其條約目標內容,平衡投資者的權利與責任,促進負責任的投資並增強獲得母國的支持。第二,平衡條款。主要通過保障東道國政策空間和限制國家責任條款來體現。當然,也有一些學者認爲,雙邊投資協定還需要進一步對標聯合國《可持續發展2030議程》的目標。
《歐盟-韓國自由貿易協定》是歐盟在其簽訂的經貿協定中首次納入貿易與可持續發展章節的協定。其後歐盟在與加拿大、日本、新加坡、越南等國所簽的自貿協定中均包含該內容。2016年,歐盟與加拿大簽訂的《綜合經濟與貿易協定》(CETA)爲可持續發展設立專門章節(第23章),在可持續發展、勞工和環境方面承諾有效的執行國內環境法,尋求高標准的勞工保護並實施勞動法。由于這個協定是歐盟自《裏斯本條約》取得對外直接投資專屬權能以來締結的首部包含投資章節的自由貿易協定,被學者們視爲了解歐盟新一代雙邊投資條約範本的窗口。
2016年在中國杭州舉辦的G20峰會制定了《G20全球投資指導原則》,其中將可持續發展作爲其核心原則之一,明確規定:“以促進投資爲宗旨,與可持續發展和包容性增長的目標相一致”。
2017年12月30日生效的《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系協定》(英文縮寫CPTPP),是《跨太平洋夥伴關系協定》(英文縮寫TPP)的調整版本。CPTPP作爲一個開放程度高、涵蓋領域廣、參與國家多、地域範圍大的區域性自貿協定,在多個方面代表了國際經貿規則的發展方向。CPTPP在序言中提到:“本協定締約方,決心締結一項促進經濟一體化的全面區域性協定……減少貧困並促進可持續增長”。CPTPP投資章第9.16條就“投資與環境、衛生和其他監管目標”作出規定,“本章中任何內容不得解釋爲阻止一締約方采取、維持或執行在其他方面符合本章且該締約方認爲對保證在其領土內的投資活動以積極考慮環境、衛生或其他監管目標的方式開展所采取的任何適當的措施”。第9.17條就“企業社會責任”規定,“締約方重申每一締約方鼓勵在其領土內經營或受其管轄的企業自願將該締約方贊同或支持的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公認標准、指南和原則納入其內部政策的重要性”。CPTPP設立了“勞工章節”,要求締約方不得弱化勞工法中對勞工的保護,以此來關注投資對發展的促進作用並提升企業的社責任感。
2017年12月13日,在70多個成員代表的提議下,WTO第十一屆部長級會議發布了《關于促進投資便利化的部長聯合申明》。爲構建更加透明、高效、可預測的跨境投資環境提供規則保障,會議正式將WTO投資便利化的結構化討論列入議程,以期形成一份發展多邊投資便利化的框架性協議。2021年披露的WTO投資便利化協定綜合文本將投資對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列爲首要原則。也有專家就投資便利化協議談判如何融入可持續發展理念提出了具體建議,如提出“被承認的可持續發展投資者” (Recognized Sustainable Investor)。
2022年1月1日生效的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系協定(RCEP),與境外投資有密切的關聯性。RCEP協定由序言、20個章節(包括第十章投資章)、4個市場准入承諾表附件(包括:關稅承諾表、服務具體承諾表、投資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諾表、自然人臨時流動具體承諾表)組成。RCEP在序言中提及了“可持續發展”,並陳述了可持續發展的三大支柱,即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環境保護是相互依存和促進的。RCEP第十八章附件一爲RCEP聯合委員會的附屬機構的職能,其中之一就是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將就中小企業、經濟技術合作方面提供相關職能服務。
三、中國現行境外投資立法中可持續發展理念的貫徹
可持續發展理念對中國的經濟發展産生了深遠的影響。1994年3月在國務院常務會議正式通過中國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編制的《中國21世紀議程—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議程》根據我國情況制定了可持續發展戰略、計劃和對策,成爲世界上第一個編制出本國21世紀議程行動方案的國家,表明了中國堅定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決心。1995年9月,中共十四屆五中全會正式將可持續發展戰略寫入《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提出“實現經濟與社會相互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具體提出了可持續發展各領域的階段目標,並專門編制了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重點專項規劃,在社會和經濟的其他領域也全面體現了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這是在黨的文件中第一次使用“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在之後的“十二五規劃”(2011-2015)中,中國強調了“人口、環境和資源可持續發展”這一實現小康的重要立足點,這也是國家層面對發展問題的認識不斷成熟的體現。中共十八大報告中明確強調要深入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十九大報告指出“建設生態文明是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千年大計”。近年來,中國把應對氣候變化作爲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中國基于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來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責任擔當。
境外投資與國際投資、對外投資或海外投資屬于近義詞。由于中國特有的“一國兩制”制度,“境外”一詞不僅統稱中國領域之外的國家及地區,還可包括作爲單獨關稅區的“關境外”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因此,本文在論述境外投資時,在一定語境下會與國際投資、對外投資或海外投資重疊使用。境外投資可分爲境外直接投資和境外間接投資。廣義的境外投資不排除任何形式的境外投資,包括境外間接投資,而狹義的境外投資將境外間接投資剔除在外,僅指境外直接投資。境外直接投資,是指母國的投資主體實施了對境外投資企業造成影響力的投資,此處的影響力包括所有權、控制權和經營權。中國境外投資立法指中國作爲母國對境內投資主體及境外投資企業,就其境外投資的一系列行爲進行的立法,包括國內立法和國際立法。根據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即俗稱的“第11號令”)規定,境外投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用投入資産、權益、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來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就列舉來看,境外投資活動可包括下列八大類情形:“第一,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第二,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第三,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第四,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産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第五,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産;第六,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第七,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第八,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産。”
可持續發展既是一種哲學理念,但逐步轉化爲中國國內立法的價值趨向。可持續發展理念最密切相關的法律領域應該是環境法。1979年中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這是中國首個針對環境評估和規劃的政策,後面多次修改,與時俱進。2015年正式實施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條規定要“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衆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世界多國也“不約而同”地選擇了可持續發展作爲其環境法典的價值目標。1998年修訂的中國《土地管理法》中也首次明確提出將“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作爲其立法目標。2021年12月公布的《公司法》修訂草案第19條規定,國家鼓勵公司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公布社會責任報告。2018年3月,中國將“生態文明”正式寫入憲法,提出了推動“五大文明”(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使生態文明這一理念從政治概念躍升爲法律概念,成爲憲法上的基本價值理念,爲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中國現有的境外投資法規中已有對可持續發展的零星規定。自2007年以來,中國政府頒布了一系列政策和指導文件,旨在推動中國企業境外投資的可持續性。2007年國家林業局發布了《中國企業境外森林可持續經營利用指南》,致力于全球森林資源保護、恢複和可持續發展。2012年銀監會頒布了《綠色信貸指引》,要求銀行業的金融機構董事會或者理事會樹立並推行綠色信貸理念(如節約、環保、可持續發展),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建立企業與社會可持續發展共贏模式。2013年商務部與原環境保護部共同印發了《對外投資合作環境保護指南》,希望境外投資企業秉承環境友好、資源節約的投資理念,建立低碳、綠色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戰略,以實現自身盈利與環境保護的雙贏。2013年商務部印發《規範對外投資合作領域競爭行爲的規定》,要求境外投資合作業務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對境外投資企業的經營行爲進行規範,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爲。2013年商務部等6部委聯合發布《對外投資合作境外安全事件應急響應和處置規定》,要求建立健全對外投資合作境外安全事件應急響應和處置機制,促進對外投資合作健康可持續發展。2015年,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發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原環境保護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共同發布《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使中國成爲建立綠色融資機制的先行者,實現向可持續增長經濟體的過渡。2017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了《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由總則、境外投資指導和服務、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境外投資監管、法律責任、附則6章66條組成。其第1條提出了“促進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要求,將“促進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作爲其宗旨之一;第41條進而倡導投資主體創新境外投資方式,“履行必要社會責任、注重生態環境保護”。明確要求境外投資企業履行必要的社會責任、注重生態環境保護。2017年生態環境部(原環境保護部)、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聯合發布《關于推進綠色“一帶一路”建設的指導意見》,指出在“一帶一路”建設中要突出生態文明理念,推動綠色發展,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共同建設綠色絲綢之路。同年,生態環境部(原環境保護部)還發布了《“一帶一路”生態環境保護合作規劃》,確定了2025年和2030年目標及關鍵任務,包括加強生態環境政策溝通,促進國際産能合作與基礎設施建設的綠色化,發展綠色貿易,加快綠色投資,推動生態保護項目和活動,推動人員交流,加強能力建設。2017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印發《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經營行爲規範》,鼓勵民營企業境外分支機構。2017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共同發布《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要求推動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實現與投資目的國互利共贏、共同發展。2017年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發布《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要求中央企業應當正確樹立正確的義利觀,堅持互利共贏原則。2021年商務部、生態環境部發布《對外投資合作綠色發展工作指引》,提出綠色發展是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該文件列舉了推動綠色生産和運營推進綠色技術創新、防範生態環境風險、遵循綠色國際規則、優化綠色監管服務和提升綠色發展信譽等十項新時期推動對外投資合作綠色發展的重點工作。該文件旨在推動企業積極履行環保責任,嚴格遵守東道國法律法規,促進當地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推動企業在遵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2030年可持續發展目標、“一帶一路”綠色投資原則等要求的條件下,開展對外投資合作。2021年12月,國家開發銀行也發布了《實施綠色低碳金融戰略支持碳達峰碳中和行動方案》,持續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提供高質高效的金融服務。
中國境外投資的可持續發展理念不僅體現在相關部委的規範性文件中,還體現在中國近期對外商簽的雙邊投資協定及相關的區域經貿協議中。例如,在2014年生效的中國與加拿大雙邊投資協定前言部分就提及:“需要依據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促進投資”。又如,2014年生效的中國與坦桑尼亞雙邊投資協定也有類似的規定:“促進經濟健康穩定和可持續發展”。“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中有58個國家同中國簽訂了雙邊投資協定。然而,中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所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總體上缺少可持續發展條款,僅2011年重新簽訂的中國—烏茲別克斯坦BIT(2011)的序言部分明確協定旨在:“促進經濟健康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從近期中國對外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內容看,《中歐投資協定》(簡稱中歐CAI)較好地反映了中國對國際投資協定中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基本立場和認可程度。2020年12月30日,中歐領導人共同宣布《中歐投資協定》)完成談判。2021年1月22日,歐盟委員會公布了《中歐投資協定》的部分文本,文本由序言和六大章節組成,其在序言部分確立了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地位,序言部分明確了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性地位,要求在可持續發展目標的框架下加強締約雙方之間的投資關系,並要求在遵守相關國際標准和條約的前提下促進投資,並支持高水平的環境與勞工權益保護,其中包括應對氣候變化措施和避免強迫勞動。《中歐投資協定》專設第四章“投資與可持續發展”,該章節對如何采取可持續發展的投資進行了具體的規定。該章節與歐盟新一代FTA中的可持續發展章節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中歐投資協定》首次將雙方建立在可持續發展原則基礎上的投資關系。促進締約方之間的投資活動是《中歐投資協定》的根本目的,但投資促進必須滿足可持續發展的大前提,締約雙方只有充分承諾和執行與環境氣候和反對強迫勞動的國際公約(如有效執行《巴黎氣候協定》,加入國際勞工組織的基本公約等),才能從國家層面有效強制跨國公司履行環境、人權等國際義務,平衡東道國與外國投資企業的權利義務關系,最終實現合作共贏。從以往中國與其他國家(地區)締結的投資協定來看,中國從未將可持續發展置于如此高的地位。《中歐投資協定》第四章爲“投資與可持續發展”,分別從背景與目標、投資與環境、投資與勞工等對可持續發展原則做了具體規定。《中歐投資協定》將投資與環境挂鈎來體現可持續發展。具體體現在:(1)要求提高環境保護國內法律級別。締約各方不得通過降低其國內的保護標准、不得采取積極或消極的方式阻礙其環境法的正常實行,以此吸引外國投資。但該協定也規定了締約各方國內的環境法不得構成對外國投資的限制或歧視,以達到“保護主義”目的。(2)倡導綠色投資。締約雙方應促進和鼓勵對環境商品和服務的投資,並且同意加強合作,交換對環境産生重大影響投資的環境影響評估的經驗和良好實踐。(3)投資聯系氣候變化。締約雙方應致力于投資對減緩和適用氣候變化的貢獻,努力實現《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巴黎協定》的目標和宗旨。
《中歐投資協定》將投資與勞工挂鈎來促進可持續發展。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就與投資有關的勞工問題進行對話與合作。締約各方就本節項下共同關心的與投資有關的勞工問題進行適當對話與合作,以補充現有雙邊及多邊機制下的共同努力。(2)履行作爲國際勞工組織成員的義務。締約雙方應根據國際勞工組織《關于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及其後續措施,尊重、促進和實現有關國際勞工組織基本公約的基本原則。有效執行已批准的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並努力批准其他基本公約(如國際勞工組織第29號和第104號基本公約)。締約各方還將考慮批准國際勞工組織列爲現實公約的其他公約。(3)提倡有利于體面工作的投資。締約各方同意根據2008年世界勞工組織《促進公平全球化社會正義宣言》和2019年《勞工組織工作未來百年宣言》,促進進一步實現《體面工作議程》目標的投資策略,包括未來以人爲本的工作方式、適足的薪酬、社會保障以及工作中的健康安全。
《中歐投資協定》爲中國將來的境外投資立法提供了指導方針,在促進境外投資的同時,要求建立以可持續發展爲基調的境外投資法律制度。通過對投資主體進行有效的審查、防止對東道國環境有害的、或者未達到勞工保障標准的企業“走出去”。
總之,可持續發展理念指導下的境外投資規制,一方面要求尊重東道國基于公共利益和可持續發展目標對境外投資進行規範的權力;另方面對東道國的規制權需作出合理規範和限制。國際投資協定談判約定中,中國需要明確可持續發展條款的實施以實現公共利益爲目的,同時又不得被擴大解釋或濫用而損害投資者利益,更不能以可持續發展條款爲名從事間接征收。另外,可持續發展條款實施應是非歧視的。
四、“一帶一路”投資背景下中國境外投資規制可持續發展理念的規則化
2013年9月7日,習近平主席在哈薩克斯坦納紮爾巴耶夫大學發表題爲《弘揚人民友誼,共創美好未來》的演講,其中提出了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的倡議。2013年10月3日,習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亞國會發表的另一場題爲《攜手建設中國—東盟命運共同體》的演講,提出共同建設“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倡議。國內一般將上述兩次倡議並稱爲“一帶一路”倡議。“一帶一路”倡議是一項開放包容的經濟合作倡議,是中國向世界提供的一個國際合作平台和一項全球公共産品。2015年3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外交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願景與行動》,提出了“一帶一路”具體建設方向“五通”思路,即“政策溝通、設施聯通、貿易暢通、資金融通、民心相通”。“共商、共建、共享”即“三共”原則是“一帶一路”境外投資需要遵循的國際法基本准則。
具體而言,“一帶一路”國家可分“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涉“一帶一路”國家和“一帶一路”項目合作國家。“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除中國外),目前包括64個國家。截至2021年12月年底,中國已經與32個國際組織、145個國家簽署了200多份共建合作“一帶一路”的文件。一般可將這145個國家可簡稱爲涉“一帶一路”國家。
“一帶一路”倡議是中國向世界推送的國際經貿合作平台,目的在于推動形成中國與世界互相聯動發展的新格局。近年來,中國企業已經通過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創辦了一些産業園區開展直接投資,這種模式已經成爲中國境外投資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與“一帶一路”沿線64個國家中的56個國家已經簽署了雙邊投資協定。但中國與這些“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所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中,只有少數協定僅涉及到環境保護問題,並且在條款的規定上也存在著不足之處。“一帶一路”境外投資的環境保護問題也引起了海外學者的關注。有的學者還系統地探討了“一帶一路”可持續發展的路徑。2021年中國與28個國家共同發起“一帶一路”綠色發展夥伴關系倡議,呼籲各國“應按照公平、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各自能力原則,並結合各自國情,來采取氣候行動應對氣候變化。”此外,中國同有關國家一道實施“一帶一路”應對氣候變化南南合作計劃,成立“一帶一路”能源合作夥伴關系,促進共建“一帶一路”國家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應對氣候變化。
中國在“一帶一路”建設過程中,應當堅守國際可持續發展法的原則及相關制度,實現經濟發展方式轉型。2017年4月26日,環境保護部、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聯合發布了“一帶一路”投資環境保護綱領性文件《關于推進綠色“一帶一路”建設指導意見》。綠色絲綢之路是“一帶一路”走出去的中國企業境外投資行爲的必然要求,要體現並達到可持續發展標准。2019年11月6日,中國國家開發銀行和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在共建“一帶一路”合作框架下,共同形成了《融合投融資規則促進“一帶一路”可持續發展—“一帶一路”經濟發展報告》。報告基于“一帶一路”倡議與促進可持續發展目標之間的協同效應,重點研究“一帶一路”投融資規則、促進包容性發展、助力可持續發展等,從客觀、理性視角總結梳理各方參與共建“一帶一路”的投融資經驗。2021年11月,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制定發布了《可持續投資政策》。該政策闡明了踐行可持續投資是公司貫徹新發展理念的集中體現,明確了投資管理中應遵循的原則理念,並提出具體執行方式。
雖然“一帶一路”倡議和《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的性質和範圍不盡相同,但二者目標都是支持全球經濟可持續發展,其共同的願景可以將二者互相協同增效來搭建廣闊的空間。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爲中國“一帶一路”沿線投資應貫徹的重要理念目標之一。中國政府已然決心推進綠色“一帶一路”的建設,促進“一帶一路”投資合作向綠色環保轉型,共建“一帶一路”國家開展清潔能源開發利用。2021年11月19,習近平總書記在第三次“一帶一路”建設座談會上強調要以高標准、可持續、惠民生作爲目標,推動共建“一帶一路”的高質量發展。
中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進入了第十四個五年規劃(2021-2035),中國政府已然認知“獨善其身”不能滿足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所需的改革和建設效果。在國際經貿規則重構與完善的大背景下,中國提出了要“積極落實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在醫療衛生、科技教育、綠色發展、減貧,人力資源開發、緊急人道主義等領域加強域外合作及援助;在具體的境外投資立法方面,要求“引導企業加強合規管理,以此抵禦和化解境外政治、經濟和安全等主要風險。”2021年9月,習近平主席出席第七十六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時提出,中國將大力支持發展中國家能源綠色低碳發展,不再新建境外煤電項目,展現了中國負責任大國的責任擔當。
中國的境外投資規制不能忽視當前國際投資法的轉型趨勢以及與世界各國投資合作的客觀要求。中國政府要從可持續發展角度出發,在將來雙邊投資協定談判中盡量把可持續發展的內容從條約籠統序言文本轉到具有實體內容條款中,如規定透明度要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遵守國家管制權以及例外規定等,體現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屬性。2021年11月4日,中國與美國正式同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有關貿易與環境可持續結構化的討論(TESSD)倡議,表明了中國願意就國際經貿規則中可持續發展問題與各國共商共建。中國企業境外投資立法不能忽視可持續發展。前述中國諸多與境外投資有關的規範性文件均提及可持續發展或近似概念,中國目前的境外投資法律框架仍處于較分散狀態,且大多數規範性文件位階不高。中國現有的境外投資法律規範還無法適配當前東道國施加給中國境外投資企業越來越多可持續發展方面的義務要求。中國亟需在今後的境外投資立法及完善的過程中確立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原則地位,並始終將可持續發展理念貫穿于境外投資法律規範中,特別是要處理好投資與環境保護、勞動權益等方面的兼顧關系,以防範和應對由此可能産生的法律風險問題。境外投資可持續發展理念落實的一項重要前提是,東道國在建立吸引外資的良好法律政策環境的基礎上確保東道國公共利益監管權,特別是那些敏感領域。從境外投資可持續發展的視角看,東道國減輕對境外投資者法律政策的約束的同時,不應以損失合法的公共利益爲代價。
總之,將可持續發展理念落實爲中國境外投資的一項立法原則,既是順應國際經貿規則要求境外投資者在東道國開展可持續發展投資的使命與責任,亦是爲了避免由于境外投資者未履行可持續發展項下的義務而造成各類損失。這就要求作爲母國的中國國內立法進行主動監管,引導境外投資企業進行可持續和負責任的境外投資。促進東道國發展,特別是經濟、環境、勞動標准的提高和發展,這些是可持續發展作爲中國企業境外投資立法原則的核心內涵。中國境外投資立法中確立可持續發展原則將有利于確保中國的境外投資企業與東道國的共同發展,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實現合作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