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爲2015年經合組織(OECD)“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反避稅行動的後續措施,經合組織和20國集團(G20)又建立了“ BEPS包容性框架”,將100多個國家的稅務機關凝聚在一起。該計劃最初針對的是高度數字化的公司,例如那些經營搜索引擎或社交媒體平台的公司,而目前該倡議下的提案已得到實質性擴展,幾乎將涵蓋所有業務,包括航運業在內。
據世界航運理事會(WSC)稱,經合組織發布的兩項稅改提案可能會給全球航運業帶來巨大的稅收負擔。WSC總裁兼首席執行官John Butler表示:“經合組織的提案有可能給國際班輪運輸業以及可能的其他航運領域帶來額外稅負,即使沒有百億也有數十億美元。因此,世界航運理事會一直在密切關注該倡議,並已向經合組織提交了大量建議,爭取討論取得有利結果。”
這兩項提案就是所謂的“雙支柱”政策框架,經合組織希望借此重塑國際稅收新規則。第一支柱(Pillar One)傾向于將更多的征稅權分配給市場管轄區,某公司在全球任何一個國家只要有消費者,則該國有權對其征稅。今年1月份,經合組織秘書處建議將第一支柱應用于收入來源于個體消費者的業務,因此貨運行業可能被排除在外。之後,經合組織秘書處又進一步建議將國際航運業(以及航空業)完全從第一支柱中剔除,因爲長期以來按照國際慣例航運和航空公司只向居住國納稅。
然而,問題主要出在了第二支柱(Pillar Two)上。該提案旨在確保跨國企業集團根據利潤向本國和相關稅收國家支付最低稅款。根據提案要求,如果子公司沒有繳納一定(目前未指定)稅率的稅款(補充稅),那麽跨國集團的母公司則需根據子公司的利潤繳納股東稅。
舉例來說,假如一家航運公司的總部在歐洲,則需按照歐洲噸位稅制度納稅,假如它在新加坡和美國都有子公司,則分別按照新加坡航運稅收激勵體系(包括免稅和噸位稅)以及美國噸位稅制度納稅。但是根據第二支柱提案的規定,該跨國集團的歐洲總部所在國家需要對該集團在新加坡和美國的子公司的利潤征稅,即便母公司本身在歐洲噸位稅制度下需要繳納的稅額比子公司所在國家的要低。
同樣,如果歐洲國家未對新加坡和美國子公司的利潤征收補充稅,那麽第二支柱提案將(1)拒絕對新加坡和美國子公司的付款進行稅收減免,或者(2)對新加坡和美國子公司的航運收入征收預扣稅或其他稅金。這樣一來,子公司在全球任何地方只要有客戶就需要繳稅,結果和第一支柱差不多。第二支柱提案還將激勵母船公司將船舶從國外子公司中撤出,從而有可能破壞子公司所在國家的航運稅制。經合組織和歐盟此前(並一再)批准了專門的航運稅制,許多國家已經頒布了相關政策以促進海事行業和相關産業的發展。
過去的一年裏,世界航運理事會與國際郵輪協會(CLIA)、歐洲共同體船東協會(ECSA)以及國際航運公會(ICS)一直在與經合組織秘書處接洽,建議將國際航運業從兩大支柱中全部撤出來。世界航運理事會的外部稅務顧問Kenneth Klein表示:“航運公司並沒有在利用高價值的無形資産避稅,它們每年在船舶和其他設備上投資數十億美元,而且支出巨大,在大多數航運領域,營業損失的出現頻率與營業利潤相同,甚至更高。”
“在虧損或利潤低的年度,航運公司還要承擔極高的噸位稅和運費稅負。在偶爾的高利潤年份中,讓航運公司按照第二支柱(或第一支柱)的要求納稅會嚴重地損害許多歐洲、亞洲以及其他國家通過經合組織和歐盟批准的特殊航運稅制來促進其海事行業發展所付出的努力。”
編譯自BIM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