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首次將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在“十四五”期間,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應對人口老齡化,建立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的人口老齡化法治體系,是國家戰略的重要任務,也是學界的基本共識。
從世界範圍看,老齡化是許多國家早在面對的趨勢和問題,其中一些經驗和做法,爲我國探索老齡法治提供了他山之石。日前,在由中國浦東幹部學院廉政與法治研究中心舉辦的“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中國老齡法治的探索與展望”學術沙龍上,與會專家交流了發達國家經驗做法以及中國實踐情況。 《文彙智庫》今刊發部分專家觀點摘編,以飨讀者。
“一碗湯距離”的啓示
王永傑(中國浦東幹部學院科研部副主任):20世紀90年代初期,受後現代思潮和積極心理學運動的影響,西方國家掀起了一場積極老齡化運動:人到老年時,爲了提高生活質量,使健康、參與和保障的機會盡可能獲得最佳機會的過程。受其影響,全球超過17個國家通過老年人專項立法,如德國2003年出台《老年人護理職業法案》以及爲照顧者發放津貼的法律,至少57個國家陸續實施關于老齡問題和老年人的國家戰略、政策、計劃或方案;有10個國家制訂未決的草案或相關待批准的政策,有11個國家憲法明確提出關于老年人和老齡問題的具體條款。
比如,美國出台了《社會保障法》《醫療保障法》《美國老人法》《禁止歧視老人就業法》《禁止歧視老年人法》等,還依法設立老齡署負責協助、宣傳、調度爲老年人的資源,提供各種培訓和補助等服務。日本先後出台四部老人權益保障基本法:《國民年金法》《老人福利法》《老人保健法》與《護理保險法》,分別從經濟收入、社會福利、醫療保健、生活護理方面,保障老人基本權益,形成勞動就業、收入保障、醫療保健以及社會保險四大對策體系。
從發達國家老年法內容來看,除社會保障、醫療保障以外,還有民事法律、老年産業及其刑事保護等。
一是老年民事法律。其一,老齡意定監護制度。其二,社會養老與家庭養老相互聯系、相互依賴、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共同增強三大養老支持力——經濟供養、生活照料與精神慰藉。特別是老年人的精神贍養,如日本老人與子女同住率非常高,提倡“一碗湯距離”原則;新加坡與父母同住可獲津貼,如違反將面臨高額罰款及牢獄之災;法國要求子女給老人更多的精神關懷,包括子女必須隨時告知父母行蹤,隨時掌握父母身體狀況;美國也鼓勵家人互相照顧;韓國制定細致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家庭養老,鼓勵三代同堂。
二是老年産業法律。主要包括老年産業、涉老金融産品和服務。如日本將“倒按揭”和“生活保障制度”相結合,鼓勵老年人采用按揭方式進行養老融資。2007年韓國住宅金融公司推出“住宅擔保年金”制度。英國養老基金長期發揮著重要作用,將居民儲蓄引入實體經濟。近年來,英國私人養老資産長期在股票、債券、不動産方面進行投資,推動了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催生了各種養老金融保險産品。英國的“以房養老”較爲完善,有兩種形式:一是將房産抵押給銀行、保險公司,每月領取養老金,老人繼續在原屋居住,直至去世或搬進養老院;另外是“大房換小房”,以差價作爲養老金。
從總體上看,發達國家老年法的構建模式有兩種,一是專門化模式,以德、日爲典型。二是混合模式,且多見于社會保障法、社會福利法,以美爲典型。立法模式因地制宜各有所長。
在借鑒時要“以我爲主”
孫穎(華東政法大學中美老齡問題研究中心秘書長):在老齡化的國際語境裏,弱勢群體理論是涉老問題的理論起點,但同樣是弱勢群體理論,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理解。在中國,老年弱勢群體問題是包裹在“孝老”文化中的。而在“孝老”文化背景下,老年群體不僅僅是“弱勢群體”,更是“尊榮”群體。
在強調“所有民事主體平等”的當代社會環境下,傳統的尊榮老年人的文化還有沒有合理性?我認爲有,因爲這事關我們這個文化體內的每一個社會成員的老年尊嚴問題。如果我們考察一個人從小到大變老的過程,會看到普遍存在這樣的現象:一個人小時候的意志力和執行力都是弱的,隨著年齡增長,這種生理上的意志力、執行力之間的關系開始逐漸變化。到了意志力最強的老年階段,其執行力恰恰表現爲嚴重衰退。這種反差會造成老年人的失落,與身邊人也容易産生沖突。今天,當我們看欺詐老年人的案件,經常會看到老年人不願意承認自己是社會低能者的現象。中國傳統的孝老文化恰恰最大限度地解決了這個問題,並且最小限度地減少了由此引起的社會對抗。“孝老”文化中的“尊老”、“敬老”思想關乎每個人的尊嚴需求,具有深刻的理性精神。又由于這種尊嚴感與每個社會成員息息相關,因此我們甚至可以推測,曆史上的孝老道德規範與行爲規範對于中華文明的超穩定性品格的形成産生過重要的影響,因爲它精細地呵護了個人在不同生理階段的尊嚴需求。因此,幫助老年人的問題不是單純解決他們的能力弱勢問題,更是維護每個人老年尊嚴的問題。
涉老問題的文化深層差異提醒我們在制度借鑒的時候要“以我爲主”。任何一種具體的涉老制度都有它在文化裏的嵌入方式。以意定監護爲例,在大陸法系中,這一制度與合同法規範聯系密切。《合同法》又屬于債法項下。對于沒有進行過專業民法學習的老年人來說,怎麽可能理解得了“債權”、“物權”的概念區別?所以,在現有民法體系下,這一制度的推廣力度如果過猛,很可能會給老年群體的養老造成混亂,引出原本不會發生的各種糾紛。因此,應當審慎對待意定監護制度,要密切關注配套制度的建設情況。美國的監護制度是以個體主義爲基礎的,公共監護與司法保護起到的是直接輔助個人的作用。而我們曆來有著與西方不同的“群己觀”,政府往往通過“家庭”爲弱勢成員提供輔助,只有充分重視這種基礎性差異,才能讓具體制度取得好的實踐效果。
涉老法治還可以成爲對外法治文化交流的重要內容。我在芝加哥訪學的時候深有感觸。關于養老問題的交流,迅速拉近了我與合作法學院(約翰·馬歇爾法學院)不同研究領域、不同政治立場的教授們之間的距離。到了訪學後期,我們甚至可以融洽地交流關于政治、信仰的個人看法。這讓我感到,對于中外文化交流來說,涉老法治是一個很好的切入點,能夠讓西方人在了解中國人孝老文化的同時,更好地理解中國的法治文化與社會制度。
破除有關老齡社會的認識誤區
黨俊武(中國老齡科學研究中心黨委副書記、副主任):在人類社會曆史上,老齡社會將是一種全新的社會形態,對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曆史形態以及國防外交等等方面都將産生深刻的影響,甚至會影響到法治建設、法律法規體系。
但是關于老齡社會,目前仍有不少認識誤區。第一,老齡社會包含老年人問題,但是絕對不等于老年人的問題。第二,對老齡社會有一個價值判斷的問題。老齡社會到來是件好事,有些人爲什麽“談老色變”?根子在于用年輕社會的思維來看老年社會。所以,轉換視角是很重要的。第三,我們應對人口老齡化也好,應對老齡社會也好,最根本的還是要建設一個理想的老齡社會。我們不光要解決老年人的問題,還要解決方方面面的問題,最終要建設理想的老齡社會。
全球進入老齡社會的100個國家裏面,真正以國家戰略來應對人口老齡化的確實不是很多。應對中國的老齡社會最終還是要用中國的辦法,要走中國的道路。從宏觀上把年輕社會的法律體系調整到適應老齡社會上來。尤其在經濟領域,適應老齡社會的新經濟包括方方面面,老年人經濟只是其中的一小塊,法律應該發揮應有的作用。
當前最主要的是要樹立適應老齡社會的法治觀念。從頂層設計上實施積極應對老齡化的國家戰略。最根本的還是要依法治國,通過法治把老齡社會的問題治理好,這是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標志之一。
王全興(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勞動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力資源研究會副會長):現在是“銀發浪潮”,中國一方面養老資源短缺,另一方面則是高素質人力資源短缺,這樣就帶來了“超齡勞動者”的勞動問題。研究他們的勞動原因以及可能的影響,進行分類施策,才能有效保障其權益。
殷志剛(上海市老齡科學研究中心原主任):要爲老年人參與有經濟收入的活動提供法律保障、制度保障和渠道保障,也就是實行創業創新無齡化。
構建適應老齡社會的法治體系
肖文印(中國老齡協會基層處處長):人口老齡化已經成爲我國的基本國情,在實現全面依法治國這個總目標當中,必須把人口老齡化的元素充分考慮進去,把人口老齡化的影響深刻考慮進去。法治體系建設要把人口老齡化作爲重要的因素考慮充分,只有這樣我國的法律體系才能與我國的基本國情相適應,才能真正爲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構建適應老齡社會的法治體系,需要處理好方方面面的關系。
第一方面是法治和德治的關系。老年人口比例增大,代際矛盾也會大量的增加,道德和法律單獨都不能很好解決,需要組合使用這兩種規範性手段。
第二方面是整體和部分的關系。這包括兩個層面,一個是社會全體成員和老年群體的關系,老年群體不是特殊公民,所以在保障合法權益的同時不能損害和降低全體社會成員的權益,應該堅持共享的發展理念和公平的立法理念。還有涉老法與整個法律體系的關系,圍繞經濟保障、衛生健康、養老服務、場景照護、精神慰藉都會形成一系列的法規法律,是老齡化因素在法治體系中的體現。另一方面整個法律體系的構建也要考慮到老齡化因素的影響,包括已經産生的影響,及將來可能會産生的影響,在法律創制方面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像就業保障法是不是考慮促進老年人再就業問題等等。
第三方面是理想和現實的關系。立法意圖可能和實施效果有時候不是那麽一致,無論設置專門性的涉老法律法規還是針對老齡社會的法治體系,都應該體現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立法意圖,體現以人民爲中心的立法思想,把體現老齡群體的利益、反映老年群體的願望落實到法治建設的全過程中。同時也要充分考慮現實國情,考慮到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法律的具體實施效果。
第四方面是維護和約束的關系。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要約束欺詐者對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侵害。傷害、侵害老年人的違法行爲應該是法律打擊的重點。另一方面,我作爲老年人權益維護者,有時候也感到法律對老年人特別是對個別老年人的約束還是顯得有點軟弱的,所以這方面的因素可能還是需要充分考慮,這是很考驗我們立法水平的。
編輯: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