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齡降到18歲?夫妻離婚後爺爺奶奶能否探望孫子?婚姻無效、被撤銷了能不能主張賠償?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給出了答案。
法定婚齡維持不變
6月草案二審稿審議時,曾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將法定婚齡調整爲18歲和16歲。隨著我國適齡青年結婚率降低,人口老齡化問題突顯,調整婚齡適時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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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比其他國家,我國男22女20歲婚齡設置確實偏大。鄰國日、韓、新加坡,父母同意的話,雙方18歲即可結婚。泰國17歲,越南男20女18。俄羅斯、法國、德國18歲,英國蘇格蘭和威爾士父母同意下16歲,美國各州情況不同,以18歲居多。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持慎重態度,認爲應在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和科學的分析評估後再定。
隔代探望權不作統一規定
一審稿、二審稿中社會呼聲很高的隔代探望權重回起點,不作統一規定,法官自由裁量。
80後、90後多爲獨生子女,往往承載著父母厚愛。如果獨生子女不幸離世,父母將遭受精神上的巨大痛苦,此時孫子女、外孫子女成爲家族血脈的紐帶、失獨老人唯一的精神慰藉。隔代探望權民事糾紛已成爲當下不可忽視的案件類型。
江蘇省首例失獨老人隔代探望權糾紛案頗具代表性。徐某、李某白發人送黑發人,兒媳婦倪某身懷遺腹子。孩子兩歲後,爺爺奶奶念孫心切,請求倪某准許探望,倪某斷然拒絕。無錫中院判決支持老人請求,要求探望時倪某給予協助。
現行婚姻法尚未明確祖輩的探望權利,三審稿刪除此前提議,交由法官個案裁判,綜合考慮未成年人成長、祖輩親權、監護人生活安甯等因素,在情理法中達成平衡。
婚姻無效、被撤銷的無過錯方可獲賠償
以往對無效或可撤銷婚姻只作原則性引導,對過錯方欠缺懲罰,對無過錯方亟需補償,新增無過錯方賠償請求權將通過民事責任修正本不該存在的婚姻關系。同時與《婚姻法》46條相呼應,旨在告誡公衆,婚姻大事非兒戲,切莫自欺輕法律。
4種無效婚姻:重婚、近親結婚、不達婚齡、患有不宜結婚的疾病;1種可撤銷婚姻:受脅迫而結婚。因“4+1”導致婚姻無效、撤銷的無過錯方若能證明對方存有過錯,如對方隱瞞真實年齡、患有艾滋病、已有配偶等情況而結婚,且造成己方損失的,才可以請求訴訟賠償。
配偶重大疾病告知義務將彌補自願婚檢制的不足。以前重病騙婚的受害者只能在離婚和接盤中二選一,今後4+1或變4+2,一方婚前故意隱瞞患有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婚後可請求撤銷婚姻,效果等同沒結過婚。
此外,離婚撫養權協商不成時,應聽取8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見,跟爸還是跟媽嚴肅地擺上了台面;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完美融合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婚姻家庭編與我們的人生息息相關,無論單身還是已婚,丁克亦或二孩都應當關注民法典編纂進程,你如何對待生活,生活便如何對待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