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治理方面,ISSB表示企業需要披露監測和管理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重大風險和機會時,企業治理過程、內部控制和程序流程上的相關信息。
在戰略方面,企業需要披露自己在處理可持續發展帶來的風險和機會時所使用的戰略。
在風險管理方面,企業要展現自己識別、評估和管理可持續發展相關的風險和機會的過程,披露的信息應該使得財務報告的主要使用者能夠評估企業整體的風險狀況。
在指標和目標方面,企業披露的信息應該需要表現自己在可持續發展方面設定目標的進展,以及如何評估其可持續發展給業績帶來的影響。
除開這四個核心內容外,該征求意見稿還對披露的報告主體、關聯信息、公允反映、重要性、信息可比性、報告發布頻率、估計的不確定性及其來源、合規聲明等多方面提出了要求。
關于披露的報告主體,征求意見稿表示企業需要披露其面臨的所有與可持續性有關的重大風險和機會的重要信息。這就意味著將涉及到企業價值鏈上的活動、與其他實體的關系以及資源的使用情況,包括企業所控制的資産、投資(包括對聯營公司和合資企業的投資)。例如,如果企業通過其合資企業爲一項溫室氣體排放活動提供了資金,那麽相關的信息也需要披露。
而在評判披露信息的重要程度上,ISSB認爲如果遺漏、誤報或者隱瞞該信息,預期會影響通用財務報告的主要用戶基于此做出的決定,那麽就可以認爲該信息是重要的。然而,征求意見稿還指出,如果企業所在地的法律法規禁止企業披露該信息,那麽企業應確定不披露的信息類型並解釋原因。
在報告頻率上,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相關信息披露應該與財務報表同時披露,並且報告期也應與財務報告期相同。
ISSB發布的第二份征求意見稿爲《氣候相關信息披露》(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該草案目的是要求企業披露與氣候相關的風險和機會,幫助相關方評估氣候是如何影響企業價值的,例如該企業的自然資源使用情況,以及企業是如何應對氣候風險的。
這份征求意見稿與ISSB發表的第一份框架大體一致,主要包括企業在氣候方面的治理過程、如何識別氣候帶來的風險和機遇、氣候風險是如何影響企業的商業模式和價值鏈、企業的轉型計劃和碳抵消、氣候對企業現狀及未來預期影響、氣候變化適應力、風險管理、跨行業標准和溫室氣體排放等方面。
ISSB在第二份草案中表示,報告主體在披露信息的時候,應該使信息使用者了解到氣候風險和機遇對企業報告期內財務狀況、公司業績以及現金流的影響,以及如何將氣候因素納入公司財務規劃。這就意味著企業應該提供定量信息,如果企業無法披露定量信息,那麽應當說明理由,並提供定性信息。
港交所表示將繼續提升ESG信披,滬深交易所完善ESG信披要求
企業披露ESG相關信息已經逐漸成爲國際社會共識,來自投資者和資本市場參與方的壓力也在推動監管層作出相應措施。
去年12月,港交所刊發了修訂後的《企業管治守則》及相關《上市規則》,要求企業的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需要與年報同時刊發。今年3月,香港聯交所刊發了《2021年上市委員會報告》,其上市委員會主席白禮仁表示今年將繼續致力于提升ESG標准及氣候披露。
滬深交易所也紛紛采取行動,將ESG披露要求寫入上市規則。今年1月7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各自更新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與2020年12月的修訂版本相比,兩份《上市規則》都新增了社會責任披露的部分。
其中提到,“上市公司應當積極踐行可持續發展理念,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重視生態環境保護”,並且表示公司應當按規定編制和披露社會責任報告等非財務報告,當出現違背社會責任等重大事項時,公司應當充分評估潛在影響並及時披露,說明原因和解決方案。
《上市規則》中還提到,當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披露事項概況、發生原因、影響、應對措施或者解決方案:發生重大環境、生産及産品安全事故;收到相關部門整改重大違規行爲、停産、搬遷、關閉的決定或者通知;不當使用科學技術或者違反科學倫理;其他不當履行社會責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負面影響的事項。
滬深交易所還表示,當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産安全和公衆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爲,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
滬深交易所各自發布了相關文件明確了更爲細化的規定。
今年1月,深交所發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深交所在該文件中明確了“深證100”樣本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的同時披露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報告,同時鼓勵其他有條件的上市公司披露社會責任報告。
並且深交所進一步倡導上市公司在環保領域踐行社會責任,列舉了年度社會責任報告中應披露的涉及環境保護相關信息,如公司環境保護方針、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及成效;公司年度資源消耗總量;公司環保投資和環境技術開發情況;公司排放汙染物種類、數量、濃度和去向等。
深交所還明確了屬于環境保護部門公布的重點排汙單位的上市公司或者其重要子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本所相關規定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相關環境信息。
上交所今年1月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範運作》中也提到了相應內容,並且還提到了上市公司可以在年度社會責任報告中披露每股社會貢獻值,即在公司爲股東創造的基本每股收益的基礎上,增加公司年內爲國家創造的稅收、向員工支付的工資、向銀行等債權人給付的借款利息、公司對外捐贈額等爲其他利益相關者創造的價值額,並扣除公司因環境汙染等造成的其他社會成本,計算形成的公司爲社會創造的每股增值額。
上交所還提到在上交所上市的“上證公司治理板塊”樣本公司、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及金融類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的同時披露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報告,鼓勵其他有條件的上市公司,在年度報告披露的同時披露社會責任報告等非財務報告。
據界面新聞此前報道,上交所向科創板公司單獨發布了《關于做好科創板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披露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科創板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環境、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ESG)相關信息,並視情況單獨編制和披露ESG報告、社會責任報告、可持續發展報告、環境責任報告等文件。
其中,科創50指數成份公司應當在本次年報披露的同時披露社會責任報告;已披露ESG報告的,可免于單獨披露社會責任報告。披露ESG報告或社會責任報告的公司,應當在報告中重點披露助力“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促進可持續發展的行動情況。
4月15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指引》,《工作指引》在溝通內容中增加上市公司的環境、社會和治理(ESG)信息,將從5月15日起施行。
目前,全球各地ESG信息披露要求陸續提升,新加坡、英國、歐盟等國家或地區均已有ESG信息強制披露要求規定。普華永道中國ESG可持續發展市場主管合夥人倪清在接受界面新聞采訪時表示,各地對于上市企業的信息披露要求重點和深度不同,這使得在全球範圍內對ESG績效進行對標分析有一定困難。
“例如,在新加坡上市的企業必須報告相關的可持續實踐,包括ESG因素、政策、實踐和績效、目標、可持續發展報告框架,以及董事會聲明。在英國上市的企業必須披露和環境及員工事務相關的、且有助于了解企業經營狀況的信息。歐盟《非財務報告指令》提出的強制性ESG報告要求僅適用于員工人數在500人以上的企業。”倪清提到。
伴隨全球監管者、交易所、投資者對于企業ESG關注日益提升,倪清認爲企業可以通過相關實踐路徑強化ESG管控,如識別各利益相關方關注重點、取得董事會層面的支持、協調企業ESG相關部門參與並落實ESG職責、強化ESG能力建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