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學習貫徹落實好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充分發揮司法案例在規範引領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方面的重要作用,生動展示人民法院在全面深入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爲民司法、公正司法的工作成效,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央電視台聯合開展“2017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評選活動。現將初評案例公示如下,歡迎各位網友關注“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衆號點擊此文“閱讀原文”進行投票。
“2017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評選活動
初評案例
1.“百名紅通”1號楊秀珠回國受審案(楊秀珠貪汙、受賄案)
基本案情
1996年12月至1999年5月,楊秀珠利用擔任溫州鐵路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溫州市市長助理、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爲目的,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1904.5155萬元,爲請托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35.43萬元。2003年4月,楊秀珠潛逃出境,先後逃往新加坡、美國等國。2016年11月16日,楊秀珠經勸返回國投案。2017年10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對楊秀珠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追繳楊秀珠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六百余萬元。宣判後,楊秀珠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推薦理由
楊秀珠案受到國際國內社會高度關注。楊秀珠外逃曆經13年,竄逃6個國家,3次申請政治避難,最終于2016年選擇無條件回國投案。楊秀珠回國受審案中,人民法院堅持追逃追贓並重,實現了“人贓俱獲,罪罰兼備”的工作目標。對楊秀珠的判決,既嚴格依照法律,又兌現了追逃追贓政策,以大國司法的作爲和擔當宣告了海外不是法外,海外不是避罪天堂,對潛在外逃人員和已潛逃在外人員形成有力震懾,把人民法院反腐工作推動進入一個新時代。
2.任潤厚違法所得沒收申請案
基本案情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立案審查查明,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任潤厚于2001年至2013年,利用擔任山西潞安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山西潞安環保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實施了受賄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實施了貪汙犯罪;財産、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實施了巨額財産來源不明犯罪。2014年9月30日,任潤厚因病死亡。2017年6月21日,揚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及證據,檢察機關申請沒收任潤厚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30萬元,巨額財産來源不明犯罪所得人民幣1265.56余萬元及部分外幣、物品,具有高度可能屬于違法所得,依法應當予以沒收。2017年7月25日,揚州中院對本案公開宣判,裁定對任潤厚違法所得人民幣1295.562 708萬元、港幣42.975 768萬元、美元104.294 699萬元、歐元21.320 057萬元、加元1萬元及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後利害關系人未提出上訴,裁定現已生效。
推薦理由
本案是我國第一起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省級領導幹部職務犯罪案件。該案的審理,體現了黨中央依法懲治腐敗和一追到底的堅強決心和鮮明態度,對腐敗犯罪分子“犧牲一人,幸福全家”的潛在心理造成有力震懾。同時,該案嚴格依照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相關規定,在立案審查、發布公告、開庭審理以及裁判文書制作等方面進行了全新的實踐嘗試。如分別在立案階段和審理階段采用不同證明標准,查明有關犯罪事實和有關申請沒收財産與犯罪關聯性事實;及時發布公告、向利害關系人送達公告內容,充分保障利害關系人訴訟權利;對不屬于違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財産的沒收申請裁定駁回,保護了利害關系人合法財産權利等,對違法所得沒收制度的發展以及同類案件審判具有重要參考、借鑒價值。
3.王珉受賄、貪汙、玩忽職守案
基本案情
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珉擔任吉林省人民政府省長、中共吉林省委書記、吉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中共遼甯省委書記、遼甯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者通過他人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6億余元。王珉擔任中共吉林省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幣100萬元。王珉作爲中共遼甯省委書記、遼甯省人大常委會主任、遼甯省第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籌備組組長、大會主席團黨組書記、常務主席,違反有關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2011年中共遼甯省委換屆選舉、2013年遼甯省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以及遼甯省人大常委會換屆選舉中發生的拉票賄選未被及時制止,不斷蔓延,部分人員違法當選,嚴重損害了換屆選舉秩序和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制度,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2017年8月4日,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對被告人王珉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推薦理由
該案審理宣判較之前的腐敗案明顯提速和依法審理,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懲治腐敗的鮮明態度。人民法院用審判實踐宣告,任何時候,對任何腐敗犯罪,決不手軟,決不松懈。對國家反腐治腐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4.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陳文輝等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陳文輝、黃進春、陳寶生、鄭金鋒、熊超、鄭賢聰、陳福地等人交叉結夥,通過網絡購買學生信息和公民購房信息,分別在江西九江市、新余市,廣西欽州市、海南海口市等地租賃房屋作爲詐騙場所,分別冒充教育局、財政局、房産局的工作人員,以高考學生爲主要詐騙對象,以發放貧困學生助學金、購房補貼爲名,撥打詐騙電話2.3萬余次,騙取他人錢款共計56萬余元,並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2017年7月19日,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文輝等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一審公開宣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文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推薦理由
山東高考考生徐玉玉因家中籌措的9000余元學費被詐騙,悲憤之下引發猝死,輿論反應強烈。電信網絡詐騙類案件近年高發、多發,嚴重侵害了人民群衆的財産安全和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誠信,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亟需加大打擊懲處力度,並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規定。2016年12月,“兩高一部”共同制定出台了《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提出了更加明確具體的法律標准,爲嚴懲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本案是適用《意見》審理的第一例大要案,在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前提下,依法對被告人從嚴懲處,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起到了積極的打擊、治理作用。
5. “山東聊城辱母案”(于歡故意傷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歡的母親蘇銀霞在山東省冠縣經營源大公司。蘇銀霞及丈夫于西明共向吳學占、趙榮榮借款135萬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10%,後蘇銀霞共還款183.8萬元。2016年4月14日16時許,趙榮榮先後糾集被害人郭彥剛、嚴建軍、程學賀、李忠、郭樹林等人到源大公司討債。20時許,被害人杜志浩(男,殁年29歲)和杜建崗趕到源大公司。21時53分,杜志浩等人進入接待室討債,杜志浩用汙穢語言辱罵蘇銀霞、于歡及其家人,將煙頭彈到蘇銀霞胸前衣服上,將褲子褪至大腿處裸露下體,朝坐在沙發上的蘇銀霞等人左右轉動身體。在馬金棟、李忠勸阻下,杜志浩穿好褲子,又脫下于歡的鞋讓蘇銀霞聞,被蘇銀霞打掉。杜志浩還用手拍打于歡面頰,其他討債人員實施了揪抓于歡頭發或按壓于歡肩部不准其起身等行爲。民警朱秀明接報警後帶領輔警宋長冉、郭起志到達源大公司接待室,警告雙方不能打架,然後到院內尋找報警人。于歡、蘇銀霞欲隨民警離開接待室,杜志浩等人阻攔,並強迫于歡坐下,于歡拒絕。杜志浩等人卡于歡項部,將于歡推拉至接待室東南角。于歡持刃長15.3厘米的單刃尖刀,警告杜志浩等人不要靠近。杜志浩出言挑釁並逼近于歡,于歡遂捅刺杜腹部一刀,又捅刺圍逼在其身邊的程學賀胸部、嚴建軍腹部、郭彥剛背部各一刀。輔警聞聲返回接待室,經連續責令,于歡交出尖刀。杜志浩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嚴建軍、郭彥剛的損傷均構成重傷二級,程學賀的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一審法院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于歡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上的不法侵害前提,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宣判後,于歡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二審判決,認定于歡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于防衛過當,對于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推薦理由
本案二審判決刷新了廣大刑事法官對正當防衛制度的實踐認知,對于刑法正當防衛制度的深入理解和具體適用具有重大意義。從司法大數據分析的情況看,以往全國公檢法機關在認定正當防衛、防衛過當問題上無不持保守、謹慎態度,執法尺度較爲嚴苛。二審基于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從刑法設立正當防衛制度的立法本意、制度價值和法律條文本身的應有之義出發,並充分考慮于歡實施防衛時的綜合因素,判定于歡的行爲性質系防衛過當,既堅守了法律底線,也理性回應了公衆的期待。
“于歡案”二審裁判結果實現了法理情的有機融合。二審判決運用嚴密精致的法理,輔之以恰到好處的情理,闡述了全面清晰的事理,裁判結果在不損害法律統一性、權威性的前提下,充分考慮了天理、人情等倫理道德因素,體現了法院判決遵循“國法”、不違“天理”、合乎“人情”的要求,獲得社會廣泛認可。
“于歡案”二審實現了審判與輿論的良性互動。一方面充分體現了民衆有所呼、司法有所應,彰顯了人民法院善于吸納民意、傾聽民衆呼聲;另一方面法院又保持了客觀、理性和必要的定力,堅決拒絕輿論裹挾民意綁架,在認定于歡及其母親蘇銀霞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同時,明確指出于歡的防衛行爲超出法律所容許的限度,依法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于歡案”二審充分發揮了審判的教育引導功能。一方面,二審法院在審判中運用網絡直播等形式,充分回應社會關切,開展了一堂全民法治公開課,成爲中國法治道路上的新標志。另一方面,該案作爲涉防衛問題的標杆性案件,很好地堅持了法律平等和司法中立原則,充分兼顧了對被害人和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爲審判機關依法正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樹立了新的標杆和典範。
6.盧榮新無罪釋放案(盧榮新故意殺人、強奸二審案)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0日,雲南省勐臘縣村民鄧某在地裏勞作時被害,公安機關經偵查後將犯罪嫌疑人盧榮新抓獲,盧榮新供述了作案過程。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強奸罪對盧榮新提起公訴,一審法院雲南省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判處盧榮新死緩。宣判後,盧榮新提出上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發回重審;西雙版納中院經重新審理,于2015年12月判處盧榮新死緩。盧榮新再次上訴。雲南高院在審理中發現,本案證據存在重大問題,不能證實盧榮新實施了殺人、強奸犯罪行爲,遂將案件移送雲南省檢察院,在深入交流的同時向檢方提出二十余項證據的補正要求,雲南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在補正中確定原DNA鑒定存在嚴重錯誤,發現新證據,並抓獲犯罪嫌疑人洪樹華。
2017年1月6日,雲南高院通過庭審,將原判據以定案的DNA鑒定意見、有罪供述、現場指認材料認定爲非法證據予以排除,依法宣告盧榮新無罪並當庭釋放。2017年1月21日,雲南省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強奸罪判處被告人洪樹華無期徒刑(作案時未成年),洪樹華服判未上訴。雲南高院向盧榮新發放國家司法救助金8萬元;2017年9月13日,西雙版納中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盧榮新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共計609685.95元,當地政府也給予盧榮新補助。
推薦理由
盧榮新案不同于近年來披露的以呼格案、聶樹斌案爲代表的經多年申訴再審才得以糾正的冤假錯案,本案系在十八大以來確定的司法改革大背景下,法院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及以審判爲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在二審期間發現問題,排除非法證據進而認定被告人無罪,並通過政法機關協作補查證據查獲真凶,使冤假錯案短期內就得到糾正。《人民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盧榮新獲釋 正義來得更快了》,稱盧榮新案“在于司法機關勇于及時糾錯的能力擔當,在于對疑罪從無原則的牢牢遵循、對審判爲中心制度相關意見的貫徹落實”,新華社、中央電視台等衆多媒體盛贊雲南政法機關在盧榮新案中充分落實“以審判爲中心”理念,中央深改組、中宣部、中央電視台聯合錄制的《將改革進行到底》第四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將本案作爲以審判爲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成功樣本予以充分肯定。
7.王老吉加多寶紅罐裝潢糾紛案(上訴人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産業有限公司、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上訴兩案)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6日,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于同日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均主張享有“紅罐王老吉涼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權益,並據此訴指對方生産銷售的紅罐涼茶商品的包裝裝潢構成侵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爲,“紅罐王老吉涼茶”包裝裝潢的權益享有者應爲廣藥集團,大健康公司經廣藥集團授權生産銷售的紅罐涼茶不構成侵權。由于加多寶公司不享有涉案包裝裝潢權益,故其生産銷售的一面“王老吉”、一面“加多寶”和兩面“加多寶”的紅罐涼茶均構成侵權。一審法院判令加多寶公司停止侵權行爲,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廣藥集團經濟損失1.5億元及合理維權費用26萬余元。
加多寶公司不服兩案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爲,本案中的知名商品爲“紅罐王老吉涼茶”,在紅罐王老吉涼茶産品的罐體上包括“黃色王老吉文字、紅色底色等色彩、圖案及其排列組合等組成部分在內的整體內容”,爲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均主張對紅罐王老吉涼茶的特有包裝裝潢享有權益,具體而言,作爲“王老吉”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廣藥集團認爲,因“王老吉”商標是包裝裝潢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並發揮了指示商品來源的顯著識別作用,消費者當然會認爲紅罐王老吉涼茶來源于“王老吉”商標的權利人,而配方、口味並不會影響消費者對商品的識別和判斷。作爲紅罐王老吉涼茶曾經的實際經營者,加多寶公司認爲,包裝裝潢權益與“王老吉”商標權的歸屬問題各自獨立,互不影響。消費者喜愛的是由加多寶公司生産並選用特定配方的紅罐王老吉涼茶,本案包裝裝潢由加多寶公司使用並與前述商品緊密結合,包裝裝潢的相關權益應歸屬于加多寶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對此認爲,結合紅罐王老吉涼茶的曆史發展過程、雙方的合作背景、消費者的認知及公平原則的考量,因廣藥集團及其前身、加多寶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均對涉案包裝裝潢權益的形成、發展和商譽建樹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將涉案包裝裝潢權益完全判歸一方所有,均會導致顯失公平的結果,並可能損及社會公衆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在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尊重消費者認知並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由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共同享有。在此基礎上,廣藥集團所稱加多寶公司生産銷售的紅罐涼茶商品,以及加多寶公司所稱大健康公司根據廣藥集團授權生産銷售的紅罐涼茶商品構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的主張,均不能成立,對廣藥集團及加多寶公司的訴訟請求均予以駁回。
推薦理由
兩案宣判後,新聞媒體、社會公衆高度關注。社會輿論高度贊賞最高法院判決“用法治收獲雙贏”,凸顯“司法智慧”。境內外媒體高度肯定此案判決對類似案件審判起到指導作用,具有重大標杆意義。與此同時,共享判決釋放出“平等保護不同産權”的積極信號,推動行業不斷向前發展也受到社會各界認可。此外,兩案的判決結果也獲得了雙方當事人的尊重。加多寶公司通過官方微博發表聲明,表示對終審結果“堅決擁護”“由衷感謝最高人民法院公平公正裁決”。王老吉公司也在其官方微博中回應,稱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結果,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
8.全國首例電商平台打假案(淘寶訴姚某侵害商譽案)
基本案情
被告姚某自2015年開始在淘寶網出售寵物食品。2016年5月,淘寶與瑪氏聯合發現其銷售的“Royalcanin”貓糧存在假貨嫌疑,遂以“神秘購買”的方式,在該店鋪購買了一袋99元的寵物貓主糧。經過品牌方鑒定,該貓糧爲假貨。隨後,淘寶以“違背不得售假約定、侵犯平台商譽”爲由將姚某告上法庭。
庭審時,淘寶網向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提供了四種損失計算方式,根據計算平台受損141萬元,另主張姚某在媒體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法院審理後認爲,淘寶網提供的計算方式與案件無直接關聯,且姚某無法預見到這種損失。鑒于姚某售假的行爲對淘寶網商譽造成了損害,奉賢法院綜合考慮被告經營時間、商品價格和利潤等因素,判定其賠償淘寶網12萬元。
推薦理由
該案系全國首例電商平台打假案,其對司法界和社會的正面示範作用明顯。第一,該案填補了此類案件審理的空白,爲今後類案的審理提供了寶貴的參考依據,起到了良好的示範作用;第二,有效打擊了電商平台的制假售假行爲,是司法界對互聯網新型業態法律關系的明確,有利于促進電商平台的健康長久發展和國家經濟社會的穩定有序發展;第三,傳遞了社會正能量,明確了司法打假的力度和決心,有利于鞏固風清氣正的良好社會氛圍。
9.“投資沉香送房産”系列案(郎某等訴利東公司、百信公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1年,“侯鳥老人”郎某等人分別與屯昌利東公司簽訂了投資種植沉香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郎某等人以17-19萬元/畝投資種植沉香,投資合同含屯昌百信公司開發的“木色香城”房産一套(面積45-150m2不等)。利東公司和百信公司當時法定代表人爲同一人,並存在有員工混同、往來賬目不清的情況。郎某等人在簽訂以上合同及協議後,陸續向利東公司交納投資款,利東公司給郎某等人出具收款收據。因簽訂合同後利東、百信公司一直未按合同履行分紅、交付房産等合同義務,2015年5月至2016年,郎某等13人陸續將利東公司、百信公司起訴至海南省屯昌縣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2017年3月,屯昌法院經審理判決解除雙方的合同,利東公司應返還投資款給郎某等人,並支付相應利息及違約金,百信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批系列案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發生效力。
推薦理由
“候鳥老人”系列糾紛案涉及到較多從北到南過冬生活、投資的老人,並引發廣泛關注。海南省屯昌縣法院對該系列案在充分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適用公司法的規定,陸續依法做出了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利東公司和百信公司構成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判令百信公司對利東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有力地保護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這是海南省首例適用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判例,在全國法院也爲數不多,具有典型的指導意義。判決生效後,利東公司拒不履行還款義務,郎某等13人申請強制執行。屯昌法院組織雙方進行和解,並在和解後積極敦促屯昌利東公司按和解協議及時履行,816萬余元本金全部執行到位。案件圓滿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10. 88歲老漢周某傑訴5子女贍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傑與配偶生育子女6個,其妻和長女已去世多年,現有長子周某華、次子周某明、三子周某波、二女兒周某花、小女兒周某雲。其中,長子周某華過繼給原告的弟弟周某君夫婦爲養子。原告已88歲,已沒有勞動能力,也沒有經濟收入來源,體弱多病,生活困難且不能自理。訴訟中,原告在要求追加長子爲被告後,又考慮到長子已爲其弟養子,要求長子不承擔贍養義務。河北省景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周某花、周某雲、周某明、周某波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每人贍養周某傑一個月;贍養期間,遇原告生病需要住院治療,由該贍養人負責將老父送醫治療並墊付醫療費。四個子女每人一天輪流照顧被贍養人,醫療費由四位子女均攤。
推薦理由
人民法院通過判決宣告,孝敬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定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被贍養人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條件拒絕贍養老人。法院的判決,確立了社會風尚的指向標,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新時代新農村建設、促進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1.上市公司重大擔保、訴訟事項未披露擔責案(劉某等訴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及鮮言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劉某等共計十四名原告系匹凸匹公司(原“多倫股份”)的投資者。2016年3月,上海證監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多倫股份存在違法違規的事實,包括未及時披露多項對外重大擔保、重大訴訟事項,以及2013年年報中未披露對外重大擔保事項,其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的虛假陳述行爲。原告認爲,匹凸匹公司未及時披露其子公司荊門漢通置業有限公司對外擔保事項的虛假陳述行爲造成了其損失,二者存在因果關系,故將匹凸匹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鮮言和時任公司董事、財務總監的恽燕桦作爲共同被告訴至法院,訴請判令鮮言賠償經濟損失共計233萬余元,其余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17年5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宣判,判決鮮言等責任人賠償投資者損失合計233.89萬元。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受托支持的14位中小投資者全部勝訴。
推薦理由
本案系全國首例證券支持訴訟。《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了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爲,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作爲證券金融類服務機構,本案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依據法律規定提起支持訴訟,起訴並參與開庭審理,助力中小投資者維權,首開證券領域支持訴訟先河。證券支持訴訟是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及民事公益訴訟方面的重大創新,對于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12.全國首例“毒跑道”公益訴訟案(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北京市朝陽區劉詩昆萬象新天幼兒園公益訴訟環境汙染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6日至4月1日,北京市朝陽區劉詩昆萬象新天幼兒園鋪設塑膠跑道。同年4月份該塑膠跑道投入使用,塑膠跑道使用後向外散發刺激性氣味。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以北京市朝陽區劉詩昆萬象新天幼兒園破壞大氣和土壤環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爲由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該幼兒園拆除園內的塑膠跑道,對汙染的土壤和大氣環境采取修複或替代性修複措施等責任。2017年2月24日,經過法院調解,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北京市朝陽區劉詩昆萬象新天幼兒園拆除在該園內鋪設的塑膠跑道(操場),並鋪上草坪;北京市朝陽區劉詩昆萬象新天幼兒園以保護生態環境爲目的向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捐助10萬元。上述調解協議履行完畢。
推薦理由
法院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具有社會影響的全國首例“毒跑道”引發的公益訴訟案,不僅及時保護環境,恢複原狀,還創新和豐富了公益訴訟承擔責任的方式。本案的調解具有以下特點:一是通過調解推動多家案件以外幼兒園拆除塑膠跑道,以一案解決數案,及時保護環境,維護未成年人權利;二是在內容上具有全面、及時和執行到位的特點,以拆除塑膠跑道和通過鋪上草坪的方式對受汙染的土壤和大氣環境采取修複或替代性修複措施,是對生態環境的及時保護,而且案件調解協議生效時,執行已經完成;三是在責任上通過公益捐款這種創新形式承擔社會責任,使具有公益性的捐款、承擔更多社會責任的款項以及懲罰性的款項能夠有專門的途徑,爲社會整體環境治理發揮更大的公益功能,在公益訴訟中豐富了承擔環境責任的方式。
13. 華東跨界傾倒生活垃圾案(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訴上海市楊浦區綠化和市容管理局等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上海市楊浦區綠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簡稱楊浦市容局)將部分生活垃圾交由徐國強處置,徐國強再通過徐彪等將2000余噸生活垃圾傾倒至無錫市惠山區洛社鎮一河岸邊,造成周邊環境嚴重汙染。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汙染環境罪判處徐國強、徐彪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此後,無錫檢察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要求楊浦市容局等七被告承擔涉案環境汙染的應急處置費用、環境修複費用等2094649.16元。
無錫中院依法公告案件受理情況,委托專業機構對受汙染環境現狀進行監測,組成專家組實地查勘、論證、修訂《環境修複技術方案》並公告。環境修複工作完成後,無錫中院重新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後期監測,再次組織專家論證,並邀請當地代表召開聽證會,確保環境修複目標實現。同時,楊浦市容局積極敦促相關責任人盡快履行其法律義務並配合無錫相關部門完成環境修複工作,督促相關責任人承擔涉案環境汙染相關所有費用,主動交納環境修複費用2094649.16元,並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嚴防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基于此種情形,無錫檢察院以全部訴訟請求均已實現爲由,申請撤回起訴。無錫中院審查後,裁定准許撤訴。
推薦理由
該案是廣受關注的“華東跨界傾倒生活垃圾第一案”。該案探索了以行政機關爲被告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流程及特色,明確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重申汙染者承擔環境修複責任的基本原則,重點就撤訴的司法審查要件進行了探討,首次明確環境公益案件“所有訴訟請求已實現”的實質內容,即包括環境修複目標的實現及杜絕環境侵權再次發生的可能性。同時,爲保障環境公益的充分實現,該案詳細探討了環境修複過程的公衆參與及專業保障等問題,通過公告、委托專業機構修複前後的監測、專家論證、聽證會等方式,最大限度地聽取專業力量及社會公衆的建議和意見。該案的諸多先行嘗試,爲類似案件的審理作出了行之有效的探索。也向行政機關不作爲依法說不。對保護人民群衆的合法權益,促進美麗中國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14.騰格裏沙漠環境汙染案(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甯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甯夏藍豐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等環境汙染公益訴訟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3日,甯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騰格裏沙漠環境汙染公益訴訟系列案。原告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稱,甯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甯夏藍豐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爲中衛地區所屬的化工企業。其爲了節約處理廢水的費用,將生産過程中超標廢水直接排入蒸發池,其行爲嚴重違法,並造成周邊地區環境嚴重汙染。2014年9月,騰格裏沙漠汙染事件曝光後,中衛市環保局責令其整改,但八家公司整改進度緩慢,被環保部、甯夏回族自治區環保廳挂牌督辦,截至起訴之日,治理整改工作仍未完畢。原告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提出判令八家公司停止非法汙染環境的行爲、並消除造成的環境汙染的危險、恢複生態環境或成立沙漠環境修複專項基金並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修複等訴請。案件審理過程中,中衛中院先後于2017年3月3日、6月23日、8月28日召開庭前會議並進行了調解,調解過程中,八家企業積極投入治理整改,幾經努力環境汙染治理工作通過驗收。後原被告達成協議,八家企業共承擔5.69億元用于環境服務功能修複,並因其環境汙染行爲向社會公衆公開賠禮道歉。中衛中院將調解協議在該院公告欄、《人民法院報》進行了爲期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滿後未收到任何意見或建議。該院于2017年8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調解確認。開庭當日,該院邀請了市、區兩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環保部門有關人員旁聽,並邀請多家新聞媒體進行現場直播。
推薦理由
騰格裏沙漠腹地部分地區出現汙染事件引發媒體和社會各界關注。人民法院用審判活動宣告,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生態文明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的大計,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的重要內容。案件的審理,引起了黨中央、自治區、中衛市各級黨委政府以及廣大人民群衆的高度重視,處理方式與結果關系中衛地區環境發展與人民生活。人民法院在調解中,確認八家企業共承擔5.69億元用于環境服務功能修複,並因其環境汙染行爲向社會公衆公開賠禮道歉。不僅使得當地環境汙染問題得以解決,同時警示更多的企業在生産過程中遵紀守法,盡到保護環境的義務,更爲甯夏地區環境治理工作積累了有益的法治經驗。
15.北大博士于豔茹訴北京大學撤銷博士學位決定案
基本案情
于豔茹系北京大學曆史學系2008級博士研究生,于2013年7月5日取得曆史學博士學位。2013年1月,于豔茹將其撰寫的論文《1775年法國大衆新聞業的“投石黨運動”》(以下簡稱《運動》)向《國際新聞界》雜志社投稿,後于同年7月23日刊登。2014年8月17日,《國際新聞界》發布《關于于豔茹論文抄襲的公告》,認爲于豔茹的《運動》一文構成嚴重抄襲。北京大學經調查認爲,《運動》一文“基本翻譯外國學者的作品,因而可以視爲嚴重抄襲,應給予嚴肅處理”。2015年1月9日,北京大學經調查後作出《關于撤銷于豔茹博士學位的決定》。于豔茹不服,先後向北京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訴,均遭到駁回。于豔茹不服,訴至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海澱法院經審理,以程序違法爲由撤銷了北京大學作出的決定。北京大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爲,正當程序原則是裁決爭端的基本原則及最低的公正標准,即使法律中沒有明確的程序規定,行政機關應自覺遵守。本案中,北京大學作爲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在行使學位授予或撤銷權時,亦應當遵守正當程序原則。而北京大學在作出撤銷學位決定前,未能履行正當程序,構成程序違法。據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推薦理由
在我國行政管理領域,一直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問題。特別是在一些非典型行政管理領域,因缺乏明確的程序性規定,正當程序原則時常被忽略。通過本案的審理,法院再次重申了正當程序原則的核心要義,即: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響的行使權力的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判決書還專門對正當程序原則的含義和重要性進行闡釋,明確指出,正當程序原則是裁決爭端的基本原則及最低的公正標准。即使法律中沒有明確的程序規定,行政機關也應自覺遵守。該案判決受到實務界、學術界和社會廣泛關注,獲得一致好評,由此引發的對于正當程序原則的討論十分激烈,程序權利意識得以普及和強化,對于推進我國的法治國家建設進程具有積極意義。
16.內蒙農民王力軍無證收購玉米案(王力軍非法經營案)
基本案情
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力軍犯非法經營罪一案,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內0802刑初54號刑事判決。認爲被告人王力軍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數額較大,其行爲構成非法經營罪。鑒于被告人王力軍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有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告人王力軍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王力軍退繳的非法獲利款人民幣六千元,由偵查機關上繳國庫。宣判後,原審被告人王力軍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監6號再審決定,指令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巴彥淖爾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2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在巴彥淖爾中院再審中,原審被告人王力軍在庭審時對原審認定的事實及證據無異議,但認爲其行爲不構成非法經營罪。法院再審認爲,原判決認定的原審被告人王力軍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間,沒有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及工商營業執照買賣玉米的事實清楚,其行爲違反了當時的國家糧食流通管理有關規定,但尚未達到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備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處罰的必要性,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推薦理由
該案引發社會廣泛爭議,影響較大。一方認爲王力軍無證無照收購玉米的行爲違反了我國糧食流通領域的有關規定,數額較大,應追究刑事責任。另一方認爲,王力軍的行爲並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反而在農民和糧庫之間起到了橋梁作用,促進糧食流通,不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主動指定再審,表明人民法院對公民權利的積極保護,並通過案件審理推動相關法律法規修訂,對保障人權,促進法律制度完善、促進國家治理發揮了重要作用。
17.儲戶千萬存款被取走銀行承擔責任案(再審申請人伊立軍與被申請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盤錦分行銀行卡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份,伊立軍經人介紹認識當時的工商銀行盤錦支行工作人李學武,李學武夥同他人以給付高額利息爲誘餌,編造工商銀行回報高額利息吸納儲戶存款、工商銀行有投資項目需要吸納資金的虛假事實,騙取伊立軍的信任。伊立軍于2011年4月26日和2011年6月28日在該行開戶,並分別存入600萬元和850萬元。工商銀行盤錦支行工作人員爲伊立軍辦理開通了網上銀行,但沒有將U盾交給伊立軍。後李學武通過U盾將伊立軍的存款取走共計1449.847萬元。李學武共計向伊立軍支付“利息”310萬元。伊立軍稱開通網銀申請書均不是其本人所簽,一審法院遼甯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伊立軍在網銀手續上的簽名進行鑒定。鑒定意見認定除了2011年6月28日工行電子銀行業務申請書中的筆迹是伊立軍的筆迹外,其他三張關于網銀的申請書、確認交接單上的簽名均不是伊立軍的筆迹。工行電子銀行業務申請書中,特別提示處注明“您已開通網銀並領取U盾”等內容。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令伊立軍對于2011年4月26日並未開通網上銀行業務,不應對該日開通的網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工行承擔100%的責任;但二審認定對2011年6月28日開通的網銀,系伊立軍所爲,應當承擔40%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通過再審認爲商業銀行對儲戶存款負有嚴格的安全保障義務,以攬儲爲名涉嫌詐騙犯罪的李學武具有儲蓄銀行工作人員身份、儲蓄銀行未盡到審核義務、未將網銀U盾交付存款人本人、對網銀交易風險未依規作出特別提示等違規行爲導致儲蓄存款損失負有主要責任,認定工行盤錦支行應當對2011年6月28日開通的網銀所造成的損失承擔99%的責任,伊立軍承擔1%的責任。
推薦理由
該案的審理對于處理儲戶和商業銀行間糾紛具有規範作用,規範和明晰了商業銀行對于儲戶存款安全保障義務以及儲戶的謹慎注意義務,進一步體現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理念,對于促進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防控金融風險、避免發生系統性金融危機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該案對于商業銀行具有重要的指導和規範作用,明確了商業銀行應制定完善的業務操作規範,加強對內部人員的管理,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規範;另一方面該案對于儲戶具有重要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儲戶在辦理儲蓄時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妥善保管好重要單據、印章、密碼等。該案的審理在法院內部和社會上都産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新華社以《中國故事 感受治國理政 巡回法官》專題、中央電視台在《新聞調查》欄目作了專題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人民法院報以及《人民司法》雜志予以刊登,各大網站廣泛轉載,獲得了法官、律師和社會公衆的廣大好評,被譽爲是“教科書式”“標杆性”案例。
18.簡陽市政府被訴公告違法案(張某文等人訴四川省簡陽市政府侵犯人力三輪車經營權案)
基本案情
1994年12月12日,簡陽市政府以通告的形式,對本市範圍內客運人力三輪車實行限額管理。1996年8月,簡陽市政府對人力客運老年車改型爲人力客運三輪車的經營者每人收取有償使用費3500元,1996年11月,簡陽市政府對原有的161輛客運人力三輪車經營者每人收取有償使用費2000元。從1996年11月開始,簡陽市政府開始實行經營權的有償使用,有關部門對限額的401輛人力三輪車收取了相關的規費。1999年7月15日、7月28日,簡陽市政府發布《關于整頓城區小型車輛營運秩序的公告》和《關于整頓城區小型車輛營運秩序的補充公告》。張某文等人認爲上述公告和補充公告形成重複收費,侵犯其合法經營權,向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上述公告和補充公告。1999年11月9日,簡陽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以(1999)簡陽行初字第36號判決維持市政府1999年7月15日、1999年7月28日作出的行政行爲。張某文、陶某等不服提起上訴。2000年3月2日,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0)資行終字第6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01年6月13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01)川行監字第1號行政裁定指令資陽中院進行再審。2001年11月3日,資陽中院以(2001)資行再終字第1號判決撤銷原一審、二審判決,駁回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張某文、陶某等不服,向四川高院提出申訴。2002年7月11日,四川高院作出(2002)川行監字第4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張某文、陶某等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6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本案。2017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行再81號行政判決:一、撤銷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資行再終字第1號判決;二、確認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關于整頓城區小型車輛營運秩序的公告》和《關于整頓城區小型車輛營運秩序的補充公告》違法。
推薦理由
該案例明確了行政許可具有法定期限,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時,應當履行告知義務,行政相對人僅以行政機關未告知期限爲由,主張行政許可沒有期限限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還明確了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沒有告知期限,事後以期限屆滿以由終止行政相對人行政許可權益的,屬于行政程序違法。如果判決撤銷被訴行爲,將會給社會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帶來明顯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被訴行爲違法。該案進一步明確了正當程序原則,有利于促進行政機關對許可事項依法進行監督管理,也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對人知情權、選擇權,從源頭上避免和減少行政糾紛的發生。在該案例中,人民法院對情勢判決的依法適用,既對被訴行爲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同時也注意到業已形成的社會公共利益,確保了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平衡,使近二十年的行政糾紛得以徹底化解。該案例曾作爲首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十大典型案例”和第17批指導性案例發布,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積極良好,爲解決曆史形成的類似行政糾紛案件提供了良好範本。
19.缪新華等再審改判無罪案(缪新華故意殺人,缪德樹、缪新容、缪新光、缪進加包庇再審案)
基本案情
2003年4月6日,被害人楊燕輝從其母親住所外出後失蹤。同年4月19日在福建省柘榮縣一廢舊房屋發現屍塊,經被害人親屬辨認並經相關鑒定,確認死者系楊燕輝。公安機關組織偵破,確定缪新華、缪德樹、缪新容、缪新光、缪進加爲犯罪嫌疑人並抓獲歸案。檢察院對缪新華以故意殺人罪,對缪德樹、缪新容、缪新光、缪進加以幫助毀滅證據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福建省甯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缪新華死刑,以包庇罪判處缪德樹、缪新容、缪新光、缪進加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不等刑罰。宣判後,各被告人提出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發回重審。甯德中院經重新審理,于2005年8月判處缪新華死刑,判處缪德樹、缪新容、缪新光、缪進加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不等刑罰。各被告人再次上訴,福建高院于2006年4月改判缪新華死緩,維持其他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原判生效後,五原審被告人及其親屬長期作無罪申訴。福建高院高度重視,經組織精幹力量複查後于2017年7月18日決定再審,並于同年9月12日公開宣判,以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宣告缪新華等五名原審被告人無罪。這起涉及一家五人、沉冤十四年、爲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重大刑事再審案件,終于得到圓滿解決。
推薦理由
該案重大、複雜、敏感,社會高度關注。該案的再審改判,是證據裁判、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的堅定實踐,是健全完善冤假錯案防範、糾正機制的重要成果,是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方針的有力貫徹,是全面依法治國方略的具體落實,也是社會進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動體現。該案的再審改判,彰顯了人民法院對人權司法保障的高度重視,在司法領域切實踐行了以人民爲中心的執政理念,是“努力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目標的有效落實,也充分展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效。
20. 奢侈“包包女”拒不執行判決被搜查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蘇州女青年易某與其前夫徐某向建設銀行借款60萬元,未按約還款,銀行訴至法院要求其歸還本金及利息25萬余元。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易某和徐某歸還本金及利息,但判決生效後,兩人未履行判決文書,銀行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查明徐某、易某名下有數套房産以及保時捷跑車。經多次傳喚,兩人仍不履行法定還款義務,遂依法查封其房産和跑車,並扣劃易某名下存款23萬余元。徐某下落不明,承辦法官多次電話聯系易某,要求其償還剩余2萬余元及利息,但易某仍無動于衷。2015年6月,易某和徐某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2017年2月,易某被法院列入夜間執行範圍,並通過網絡直播主動接受社會監督。2017年2月24日晚11點,法官前往易某住所進行搜查,發現其名下保時捷轎車;易某居住在評估價約500萬元的豪宅內,裝修奢華。對其住所進行搜查發現,易某購買奢侈品牌女包10余個,並擁有大量奢侈品牌鞋子、化妝品和衣物,但易某仍然聲稱自己無力還款,拒絕履行生效判決。法官遂將易某拘傳到院,並釋明了法律後果,易某意識到自己的行爲即將面臨嚴重後果,表示願意還款並寫下悔過書。翌日,易某繳清了剩余欠款和利息。
推薦理由
口口聲聲說沒錢,楚楚動人裝可憐。但在法院的依法搜查過程中,再多的理由,再美的借口也掩蓋不了事實。該案的執行引入了全媒體直播, 1200萬網友圍觀該案的執行過程,引發熱議。網友通過此案零距離了解了法院“執行難”的現實情況,看到了人民法院爲破解執行難付出的努力和決心。該案被《新聞聯播》《焦點訪談》等衆多媒體廣泛報道,形成了嚴懲失信,守護誠信的良好輿論態勢,實現了“以一案面貌見全局,以一案懲戒樹權威”的良好效果,對推動執行工作創新,切實解決執行難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