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起液貨船操作性事故概況
2019年7月29日,國內某公司所屬的中國籍油船“S”輪在天津港油輪泊位卸原油過程中發生橫移,輸油臂外臂接頭與船舶貨油管法蘭被拉開,導致原油泄漏,部分泄漏原油入海。事故造成約0.892噸原油入海,直接經濟損失92.5萬元,無人員傷亡。
2020年5月28日,新加坡某公司所屬的馬紹爾群島籍油化船“C”輪在天津港碼頭進行瀝青裝貨作業時,輸油軟管裂斷,發生瀝青泄漏事故,部分瀝青入海。事故造成約1.7噸瀝青入海,直接經濟損失約26.5萬元,無人員傷亡。
操作性汙染事故定義和統計介紹
根據《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2021年第23號)第十七條規定“船舶因發生碰撞、擱淺、觸礁、觸碰、浪損、火災、爆炸、風災及自沉事故造成水域環境汙染的,按照造成水域環境汙染的事故種類統計。船舶造成的前款規定情形之外的水域環境汙染,按照操作性汙染事故統計。”船舶操作性汙染事故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損害較爲嚴重,據統計約80%的船舶操作性汙染事故與人爲操作因素密切相關,應當引起行業高度重視。”
兩起操作性汙染事故原因分析
上述“S”輪事故原因包括:甲板值班人員值班疏忽,碼頭現場工作人員未按規定進行有效的值班,碼頭調度協調指揮不力,采取防範措施不到位,船舶系泊方式不夠合理,纜繩材質不一致,未遵守港口作業限制條件。這些原因均在國標《油船油碼頭安全作業規程》GB18434-2001中有明確的規定,船岸雙方作業人員均有違反國標的不安全行爲。
上述“C”輪事故原因包括:裝貨軟管受到一定外部拉力,裝貨軟管內部受到一定的驟升壓。船岸雙方的不安全行爲主要體現在,船岸雙方在裝貨過程中未能有效落實《船岸安全檢查表》制度,在裝貨過程中對裝貨軟管工作狀態檢查不力。
液貨船裝卸作業安全存在的問題
上述兩起事故一起爲油輪卸貨時輸油臂接頭與貨油管法蘭被拉開,一起爲油化船裝貨時輸油軟管斷裂。作爲液貨船操作性汙染事故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結合日常經驗,液貨船裝卸作業安全存在以下問題:
(一)《船岸安全檢查表》制度在液貨船裝卸作業中執行不到位。
《船岸安全檢查表》的執行情況是液貨船裝卸作業安全、發現潛在危險、有效預防事故的關鍵控制環節。船員和碼頭操作人員對其重要性認識不足,欠缺相關知識技能。部分液貨船和碼頭存在檢查流于形式、敷衍等不重視,甚至存在“先作業後補表”的做假賬行爲,給液貨船裝卸貨作業留下了一定的安全隱患。上述“C”輪事故中,船岸雙方在《船岸安全檢查表》簽字確認時間爲事發當天1030時,而視頻監控中貨軟管連接完畢實際時間爲1200時。船岸雙方約定對《船岸安全檢查表》中R項每隔2個小時進行重複檢查,但從1300時至事發1800時,碼頭和船方關于R項重複檢查記錄未進行簽字確認。
(二)航運企業安全管理不善,岸基支持不足。
航運企業,尤其部分中小型航運企業,對船舶投入不足,導致船舶結構和船舶設備缺少必要的維護保養而達不到有關技術要求。上述“S”輪事故中,船舶實際配備了三種形式的纜繩,標稱的破斷力有五種,部分纜繩投入使用已超過五年。違反了GB18434-2001“油船系泊所用的纜繩應采用同種材料的纜繩”和該航運公司體系文件“應盡量使用相同材質和生産工藝的系泊纜繩,纜繩投入使用後5年換新”的相關規定。據船長反映,船舶纜繩問題半年前已上報給公司岸基部門,岸基部門一直沒有反饋。
(三)碼頭安全生産制度不健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
碼頭安全生産制度以及有效的監督指導是船舶在港安全生産的重要保障,碼頭安全生産制度不健全,監督指導缺位,給安全生産留下隱患。上述“S”輪事故中,碼頭《通航安全報告》中明確推薦了設計船型系泊方案,但碼頭未將該系泊方案納入《靠泊須知》。未將輸油臂限制工作參數納入《輸油臂操作規程》。事發前調度室風力已經超過6級,現場操作人員向調度室彙報了有雷電情況,碼頭調度室未按照安全生産制度要求通知船舶停止作業。在裝卸作業過程中,操作人員未按照《碼頭巡回檢查作業指導書》進行巡查值班,碼頭安全生産管理部門未對調度及現場作業進行有效監督指導。
(四)液貨船在港靠泊裝卸作業中存在“船岸分離”現象。
船岸界面一直是液貨船裝卸作業安全最薄弱的環節。由于雙方作業和管理人員的專業差異等因素,船員對碼頭作業條件,安全環境不熟悉,碼頭人員對船舶設備、操作工藝不了解。船岸雙方在界面中的信息交換、通信程序、預防措施、氣象通報、聯合檢查等方面做的不夠規範,存在“船岸生産分離”現象。同時,船岸界面還涉及到主管機關不同的難題,按照我國《港口法》的規定,在危險貨物水路運輸中港航部門是碼頭方的主管機關,對于液貨船在港靠泊裝卸過程中船舶和碼頭的安全作業監管,海事部門與港航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機制,存在“船岸監管分離”現象。
建議及對策
對于液貨船作業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相關問題,必須要引起船舶、碼頭及有關部門的重視,結合工作實踐,提出以下方面的建議和對策供參考。
一是建議船岸雙方從業人員,特別是船員和碼頭操作人員積極參加相關的安全知識培訓,增強安全意識,提高安全操作水平。船岸雙方嚴格落實《船岸安全檢查表》制度,進一步明確各自責任,互相監督,使各個環節的責任都能履行到位確保安全生産。
二是建議航運企業處理好生産安全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加大對船舶的物資配備投入,確保相關船舶結構和船舶設備備件的充分供應,以保障制度的全面有效落實。
三是建議碼頭梳理完善各項安全生産制度和操作規程,明確各級安全生産責任,強化各崗位安全生産責任制的落實。加強對船岸操作的一線員工在崗值班情況進行監督,確保安全生産。
四是建議船岸雙方加強溝通和配合,共同保障船岸界面作業安全。同時海事與港航部門建立聯合檢查和信息共享機制,強化對液貨船裝卸作業安全的檢查,共同解決船岸界面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五是建議從液貨船作業安全監管的需要出發,通過修訂有關行政處罰法規,增加針對液貨船作業安全方面的違章處罰規定,以引導和實現船岸雙方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主動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提高主管機關監管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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