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政府不貪汙、高效率,敢“拍蒼蠅”,也敢“打老虎”。 資料圖
■本報記者 王一 綜合整理
剛剛過去的8月9日,新加坡舉行金禧國慶慶典,慶祝獨立50周年。
每年,總部位于柏林的“國際透明度組織”會對全球各國的腐敗情況進行調查和排序。“2014年全球清廉指數”報告公布的數據顯示,新加坡以其廉潔度排名世界第7位,成爲唯一排在世界前10名的亞洲國家。瑞士洛桑發布的報告也顯示,新加坡是亞洲最廉潔的國家。
那麽,新加坡爲什麽能治住腐敗並贏得舉世的尊敬?
反貪局被賦予莫大權力
新加坡的反貪鬥爭,從新加坡尚未獨立、李光耀開始執政時就已開始。在這之前,新加坡和許多其他東南亞國家一樣,貪汙腐敗橫行無忌。
李光耀曾回憶說:“腐化到處盛行,從官僚政權的最高級到最低級!腐化已成爲當權人物的一種生活方式。賄賂甚至被劃分了等級,兩角錢行這樣的方便,四角錢行那樣的方便,每一件事都有定價,而且人人了解,在我們周圍已經成爲風尚。”
因此,打著反貪汙旗號上台的李光耀政府,曾推行了一連串的公衆運動來改造社會,將人們習以爲常的“情、理、法”傳統,徹底改爲“法、理、情”。
李光耀在政府建設方面,十分強調“廉能”二字。“廉”,就是不貪汙;“能”,就是高效率。事實上,新加坡政府也正是以不貪汙、高效率而聞名于世。敢“拍蒼蠅”,也敢“打老虎”。
新加坡的所有腐敗案曾經都是由警察局的一個很小的部門——反貪汙小組負責查處。直至1952年,爲了抑制隨處可見的腐敗現象,新加坡政府成立反貪汙調查局。1963年,總理公署接管了反貪汙調查局,這就意味著,該局不從屬任何部門,局長由總統任命,只對總理一人負責。
起初,這個局只有34個人,後來發展至90余人,分爲兩個部門:行動部和行動與特別支援部。前者由四個調查小組組成,專門負責調查工作;後者則是情報部門,負責收集資料以支持行動部調查。
反貪汙調查局徽章是一朵荷花正中間穿出一把利劍。荷花象征“出淤泥而不染”,利劍表示“法律的威嚴與公正”。但是,反貪局創建初期,由于民衆懷疑,擔心遭到報複,再加上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等原因,並沒有發揮很大作用。1959年,新加坡人民行動黨成爲執政黨,總理李光耀誓言與腐敗決裂,並授予反貪汙調查局莫大權力,這時,該局才成爲新加坡真正的反腐利劍。
反腐的最好工具是法律
李光耀是律師出身,深知根除貪汙腐敗這個惡性毒瘤的最好工具是法律,反貪汙調查局初創不利的一大原因是缺乏法律支撐。
爲此,李光耀在執政的第二年,即1960年就頒布了《反貪汙法》,並于1963、1966、1981、1989年先後進行了幾次修訂,使之日臻完善。該法案共35條,其中26條規定了極爲嚴厲和詳細的懲罰措施。這爲反貪汙調查局開展反腐鬥爭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反貪汙法》 賦予反貪汙調查局極大權限。反貪局既是行政機構,又是執法機關。有權在沒有逮捕證的情況下逮捕嫌疑人;有權沒收貪汙罪犯的全部受賄財物;有權檢查和凍結嫌疑人的銀行賬戶,甚至可以查其家人賬目;有權入室搜查、檢查和扣押認爲可以作爲證據的任何物品。此外,反貪局甚至有權對所有政府工作人員的行爲進行跟蹤,暗地調查其活動。犯罪人職位越高,處罰越重。
李光耀也給貪汙調查局設立了一套最高標准的自查機制,可以自上而下查,可以平行互查,也可以自下而上查。而且,貪汙調查局出現任何問題,由局長擔責。在完善法律方面,李光耀收緊了打擊貪腐的各項條款力度,並對貪汙調查局給予法律支撐。還有一項“有罪推定”法律條款備受關注,那就是“異常財富”可以成爲指控證據,無法解釋的財産就算貪汙。
李光耀曾在回憶錄中說道,“從1959年6月執政第一天起,我們就確保稅收的每一塊錢怎麽花都要有適當的交代,到達基層受益人手上的時候,一塊錢照舊是一塊錢,中途沒有被抽掉一部分。”
一位名叫威爾遜·李·弗洛雷斯的人到新加坡時,曾打電話到李光耀的辦公室。威爾遜請求購買由李光耀親筆簽名的《李光耀回憶錄》。而李光耀的秘書則解釋說,每本由李光耀親筆簽名的回憶錄,價值是1萬新元(約合5萬元人民幣),售書的所有收入將捐給慈善機構。
因爲10新元而丟飯碗
新加坡媒體曾報道過一起涉案金額僅10新元(約合46元人民幣)的貪腐案。但透過這樣一起微不足道的案件,人們卻能一窺新加坡反腐機制的細密。
此案中,一名地鐵保安看到一名女傭在地鐵站內有違規行爲,便告知她說,此類行爲按規定應被處以300新元的罰款,且其個人信息也將被記錄。女傭央告說,自己工作不久,囊中僅有10新元。于是那名保安便“授意”女傭將這10新元當作“買咖啡”的錢塞在書下。隨後,他放走了女傭,並將其信息從記錄中刪除。
一個月後,女傭的雇主聞知此事,立即報警。貪汙調查局立即介入。最終,那名保安認罪,被判坐牢一周、罰沒貪汙所得10新元,其飯碗也隨之丟掉。
新加坡《反貪汙法》嚴密、全面,更是細到了針眼裏。例如其中規定,當公職人員接到無法推辭的禮品後,需交部門負責處理禮品的專人,如果收禮者想保有禮物,由專人估價後照價購買。
新加坡的一些政聯企業內部已有的雇員或新的人事任命如果與公司董事或高管有親屬關系,則需要公開申報。同樣,新加坡國家環境局在采購自行車時,雖然程序上沒有任何問題,但一名負責采購的經理沒有申報與投標者的關系,也被調查。
而爲了保證大環境的廉潔,新加坡也把不可暗中輸送利益的原則應用于私人企業。一家餐館的大廚接受了蔬菜銷售人員的回扣,被治以腐敗罪名,依據的原則是他這樣的做法,很可能損害雇主的利益。一些行業拿回扣的做法如果涉嫌損害自己雇主的利益,也會被治罪。根據李光耀的解釋,如果容忍這樣的腐敗,會增加交易成本,最終吃虧的可能是普通公衆。
時任財政部公共服務處司長的陳文華曾在一次接受采訪中,爲說明自己如何嚴守法紀,從抽屜裏拿出一張單據,托起桌上的銅制小烏龜說:“這是我付了兩塊新元買下來的。”
反腐沒有特權與僥幸
據反貪汙調查局的工作人員介紹,肅清貪汙之所以奏效,不是因爲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或是先進的偵探技術,而是李光耀有決心證明給群衆看,即使他親手栽培的同僚貪汙,也同樣會被偵辦,“沒有特權,沒有僥幸”。
1967年,新加坡旅遊促進局主席、馬來西亞航空公司董事陳家彥,因在購買波音客機受賄案中有牽連,被免去一切職務。
1975年,環境發展部政務部長黃循文和家人到印尼旅行,費用由一名房屋發展商支付。後來,他又接受了對方一座價值50萬新元的獨立式洋房,並且以父親的名義透支兩筆總共30萬新元的款項,由對方擔保,進行股票買賣的投機活動。最終,他被判貪汙罪,入獄4年6個月。
在新加坡引起震動的事件,是對鄭章遠的懲處。鄭章遠是李光耀的老朋友,曾經爲爭取獨立與李光耀並肩戰鬥,創建了新加坡共和國。從1979年起,鄭章遠擔任國家發展部部長,在實施“居者有其屋”政策過程中作出過很大貢獻,是李光耀得力的內閣成員。
然而,1986年11月,鄭章遠的一個老朋友在反貪汙調查局盤問下,承認曾經前後給過鄭兩筆各爲40萬新元的現款。這兩次賄賂行爲先後發生在1981年和1982年。反貪汙調查局很快就找鄭章遠調查。鄭章遠不僅否認拿了錢,還企圖跟反貪汙調查局高級助理局長討價還價,要求他不要再查下去。內閣秘書向總理李光耀報告了事態的發展,並告知鄭章遠要求見一見他。李光耀答複說,必須等調查結束之後才能見。1986年12月的一天,鄭章遠的夫人發現鄭章遠躺在床上,身體冰冷。
後來,李光耀在他的《經濟騰飛路——李光耀回憶錄》 一書中,這樣回憶道:“我探望了鄭章遠的遺孀,也看了他躺在床上的遺體。他的遺孀說,他終身爲政府服務,希望能保持自己的名譽,問我驗屍庭能不能不進行研審。我告訴她,只有在他的醫生能夠發出死亡證書,證明他是自然死亡的情況下,才有可能。驗屍庭免不了必須研審,最後判定他服食了過量的安密妥鈉自盡。反對黨在國會中提出這件事情,要求成立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我立即同意了。有關調查的報道使他的妻子和女兒面臨更大的痛苦。不久後她們便離開新加坡,從此不再回來。”
(綜合自《國家人文曆史》《新華每日電訊》、新華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