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量刑時 須考慮現實情況
既然控辯雙方都同意陳燕琪有經濟困難和無力繳付罰款,法官認爲,在這樣特殊的情況下,法庭應直接判她坐牢,然而國家法院法官沒有這麽做。他爲此推翻原有的罰款裁決,並且在考慮各判刑因素如犯案時間與違禁品數量後,改判陳燕琪坐牢四周。
高庭法官洪承利認爲,早前審案的法官錯誤地沒把被告的財務情況考慮在內,法庭應可在特殊情況下,即被告沒有能力繳付罰款時,直接以監刑來懲治被告。爲此,他撤銷原有的罰款刑罰,改判被告坐牢四周。
案情揭露,2019年8月至12月之間,陳燕琪連同丈夫與另一名男同黨,從新山走私電子煙與配件進新加坡。他們會租車開到新山取貨,再把禁品藏在車子的門板內,試圖在過關卡時瞞天過海。一旦“通關”,他們就上通訊平台Telegram非法售賣這些電子煙和配件。
洪承利法官星期三聽了控辯雙方陳詞後指出,這次的上訴案提出了一個少見的問題,即當一名被告沒有能力繳付罰款的時候,法庭是否應直接改判被告坐牢。在法官看來,法庭在量刑時,必須把被告身處的現實情況考慮在內。
陳燕琪求情時稱,在丈夫失業後,家裏經濟陷入困境,丈夫也沉迷網上賭博和欠大筆債務。當發現丈夫甚至吸毒時,她原本想要和丈夫離婚,但遭丈夫威脅要與她爭奪兒子的撫養權,她迫不得已開始靠售賣大麻與電子煙賺錢,希望能湊足經費打官司。
24歲女子與丈夫走私電子煙與配件被逮,盡管她已表明沒錢繳付罰款,國家法院仍判她罰款2萬3000元,或以坐牢50天取代,但這項裁決被高庭在星期三(11月2日)推翻。
但法官同時強調,法庭針對罪行所判予的監刑,與被告無法繳付罰款所應接受的替代監刑,這兩者不應混爲一談;前者是就被告所犯下的罪行進行懲治,後者則是爲了處罰不繳付罰款的被告,無法相互取代。
被告陳燕琪(譯音)早前在國家法院認罪,包括六項抵觸煙草(廣告與銷售控制)法令的控狀,被判罰款2萬3000元,或以坐牢50天取代;她也承認三項抵觸濫用毒品法令的控狀,爲此須坐牢五年和10個月。陳燕琪對于抵觸煙草法令罪行的刑罰不滿,她認爲代替罰款的監刑太長,爲此提出上訴。
她懇求法官就非法進口與售賣電子煙的罪行判她坐牢,因爲她沒有能力支付罰款。不過,國家法院法官當時認爲,法庭沒有收到任何可清楚證明陳燕琪財務狀況的證據,因此決定判她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