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對47個出口經濟體對境外行賄行爲的執法力度進行分組,我國和另外19個經濟體被列入“很少或沒有執法”的組別。報告也指新加坡對境外貪腐執法的不足包括“對境外貪腐的定義不恰當”和“管轄權上的局限”。
案件偵查了好幾年,最終卻無法起訴涉案人,議員們追問諸多細節以加深了解。工人黨主席林瑞蓮(阿裕尼集選區)問,是不是沒能盤問出任何入罪供詞,蔡慶威(盛港集選區)也問,這六人對支付賄金是否知情。
英蘭妮說,政府的職責是確保我國法律能提倡企業良好治理,我國的反貪立場也非常堅定,這些都明確地向企業傳遞正當經營是重要的。至于確保職員沒有涉貪行爲,是企業的責任。
英蘭妮答複時說,她不清楚調查細節,但知道涉案的六人在調查中都不承認犯錯。
話雖如此,吉寶岸外與海事案件曝露了我國在懲戒境外涉貪行爲上的局限。
當時國會的一個半小時口頭詢問時間正好結束,議長陳川仁原本想照著國會議程接著進行法案一讀。眼見幾名工人黨議員仍想提問,反對黨領袖畢丹星也請求議長允許議員多補問幾題,英蘭妮隨即表示不希望議員以爲政府不接受問責,同意延長多10分鍾提問時間。
發出嚴厲警告,走的就是折中道路。既不是完全無作爲,也在缺乏起訴條件的同時表個態,在事件上“做個標記”。可行選項有限,這是唯一能采取的途徑。
新加坡對貪汙零容忍,在此次事件上“只警告,不起訴”的做法難免引起部分民衆感到困惑。事件凸顯了貪汙調查局在查案和執法權限上的局限。貪汙調查局有權調查新加坡人在國外的違例行爲,但調查工作必須在新加坡進行,當局不能在外國執法。案件中一名外國證人不願前來新加坡供證,另一名涉案者在本地被盤問時對支付的傭金是賄金表示不知情,而貪汙調查局和總檢察署發出的法律互援(Mutual Legal Assistance)請求沒有獲得實質幫助,這些都增加了提出控訴的難度。
權限受限制,導致境外反貪效果未能達所願。國際反貪組織“透明國際”(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在去年10月的“出口貪腐”(Exporting Corruption)調查報告中,指出我國的境外反貪工作在管轄權等方面受到局限,恰恰是這個意思。。
總理公署部長兼財政部及國家發展部第二部長英蘭妮星期一(2月6日)在國會裏答複議員詢問時說,在無法完全排除有不當作爲,但卻沒有足夠證據起訴時,當局能怎麽處理的選擇不外乎:一、什麽都不做;二、在知道沒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提出控訴;三、找個兩者之間的折中做法。
貪汙調查局1月12日宣布對涉及巴西巨額賄賂案的六名吉寶岸外與海事前高管,發出嚴厲警告而不起訴他們後,許多人腦海裏一直存在的疑問是:這六人到底有沒有犯錯?發出嚴厲警告,是不是說明他們犯了錯?如果犯了錯,又爲什麽不起訴?
新加坡不僅在透明國際的“2022年度貪汙印象指數”中排名滑落至第五,得分也在過去10年裏從87降到到83。要維護好零貪腐的國際形象,我國仍有改進的空間。
延伸閱讀吉寶案證據不足無法提控六涉案者 英蘭妮:若有新證據會重新評估
政府在事件上的答複,反映了執法單位在國外涉貪案件上的無可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