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蘭妮說,吉寶岸外與海事賄賂案的困難之處在于數個可能是關鍵的證人不在新加坡,而貪汙調查局無法得到他們的合作或同意在新加坡供證。
“這個案件的困難之處在于數個可能是關鍵的證人不在新加坡,而貪汙調查局無法得到他們的合作或同意在新加坡供證。”
“我們在反貪腐方面有非常強烈的立場。因此,作爲政府發出的所有信號,就是告訴我們的企業,‘請正當做生意’。這些公司,而不是政府,有責任確保他們的員工以及員工的行爲清廉誠實,並符合企業治理守則。”
針對吉寶岸外與海事(Keppel Offshore & Marine)賄賂案,英蘭妮說:“簡單來說,不論是人證或物證,都沒有足夠、可排除所有合理懷疑的證據來確立任何一個人的刑事罪狀。
因此,新加坡以外的地方才有證據,我國調查機構須依靠國際合作和外國當局協助調查和取得相關證據。英蘭妮說:“國會不能立法授權貪汙調查局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調查,這將違反領土主權。”
英蘭妮舉例,在2015年,新加坡格倫亞洲海洋防務(Glenn Defense Marine Asia,簡稱GDMA)在美國承認了與賄賂有關的罪行,並被起訴。GDMA沒有在新加坡被起訴,因爲這裏缺乏關鍵證據。
總理公署部長兼財政部及國家發展部第二部長英蘭妮星期一(2月6日)在國會回答議員詢問時說,公共檢察官決定是否提控時,須要考慮是否有證據證明涉案者涉及某些行爲並評估對方的精神狀態。
公共檢察官因證據不足,無法提控吉寶岸外與海事賄賂案的六名涉案者,只能發出嚴厲警告。不過,案件要是出現有力的新證據,公共檢察官將重新評估可采取的行動。
但英蘭妮強調,之後要是出現有力的新證據,公共檢察官可以也會重新評估他們的決定。
2001年至2014年間,吉寶岸外與海事爲了取得巴西國營石油公司(Petrobras)和其他相關公司的13份合同,向這些公司的員工行賄。爲了掩飾這樣的行爲,吉寶借合法咨詢協議之名,向中間人支付傭金,再由中間人付款給Petrobras職員和其他相關人員。行賄款項多達5500萬美元。
貪汙調查局今年1月發文告說,已完成對涉嫌參與賄賂案的六名吉寶岸外與海事前高層管理人員的調查,並向這六人發出嚴厲警告。但貪汙調查局並沒有公開六人的身份。
新加坡對貪汙零容忍,但也堅決遵守法治。總理公署部長兼財政部及國家發展部第二部長英蘭妮強調,貪汙零容忍必須以符合法治的方式來維護。
“然而,我們可以而且應該做的是,避免我們的企業和我們的系統受貪腐影響。我們的公司必須找到方法,無論在哪裏做生意都要保持清廉,人們必須知道我們是如何運作的。”
英蘭妮說,以上MLA請求沒有取得可在我國法院定案的證據,也無助于推進案件的法律行動。
英蘭妮也提到,議員要是認爲這個做法應該改變,或認爲執法機構應該公布所有接受調查者的身份,即便對方最終沒有被提控,他們就該把看法提出來。
有一名外國證人在其他司法程序上提供的證據雖有可能協助貪汙調查局和總檢察署在本地立案,但對方不肯自願到新加坡供證,當局也不能強制他這麽做。
吉寶後來與美國司法部、巴西和我國有關當局達成全球解決方案,同意繳付總額4億2200萬美元(約5億6700萬新元)的刑事罰金。
只要指控的罪行屬于《防止貪汙法令》的範圍,且信息可信並可追究,無論案件在本地還是海外發生,貪汙調查局都會展開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和建議提交給主控官,由主控官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提出起訴。
政府並不負責管理企業在海外的營運,所有企業都有責任履行良好的企業治理。
除非涉案者被控上法庭,否則貪汙調查局不會公開他們的身份。
英蘭妮說,在吉寶岸外與海事的事件中,考慮到證據條例(rules of evidence),貪汙調查局和總檢察署遵守刑事司法體系公平和公正的基本原則。“由此可見,新加坡對貪汙零容忍態的同時,也堅決遵守法治。”
英蘭妮說,貪汙調查局已盡力調查案件。由于案件屬于跨國性質又缺乏關鍵證人,貪汙調查局因證據不足,無法在新加坡法院提控涉案者,只能發出嚴厲警告。
她也說,新加坡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維護法治以及對貪汙采取零容忍。
她指出,在海外經營的新加坡公司面對各種不同的市場環境和商業行爲,新加坡政府無法監管所有公司的商業行爲。
我國對貪汙零容忍立場須以符合法治方式維護
她出席國會所攜帶的文件目測厚達10公分,顯然是有備而來。她上星期四(2月2日)在臉書貼文說,一些人對這起案件的處理方式做出諸多指責,她打算回應。
除非控上庭否則貪汙調查局不公開涉案者身份
可是,這不代表政府改變對貪汙零容忍的立場。
今年1月,貪汙調查局完成對六名涉嫌參與行賄的吉寶岸外與海事前高管的調查,並在咨詢總檢察署後,決定不以《防止貪汙法令》起訴他們,而是發出嚴厲警告。
向巴西提出法律互援請求 沒取得可定案證據
阿裕尼集選區議員貝理安補充詢問,政府是否有計劃提高執法的有效性,以避免像吉寶岸外與海事這樣的事件再發生。
她形容嚴厲警告是個折中的做法,代表總檢察署的立場,“顯示我們不認爲你完全無罪,但又沒有足夠(證據)提控,而且我們要你們知道這一點”。
政府不監管私企海外商業行爲 確保員工清廉誠實是公司責任
她補充,即使公共檢察官申請將認罪協商作爲呈堂證供,但當中沒有指明任何涉案者,要是沒有其他輔助證據,法官不會太重視這份證詞。
吉寶岸外與海事六名前高層管理人員涉及巴西巨額賄賂案,被貪汙調查局嚴厲警告。圖爲位于巴西的吉寶船廠。(檔案照片)
“兩者都是必要的因素,我們的零容忍立場必須以符合法治的方式來維護。主控官意識到這一點,而這正是主控官所做的——維護法治。”
總理公署部長兼財政部及國家發展部第二部長英蘭妮回應時說:“大家首先要記得,新加坡政府並不負責管理這些在國外營運的私人企業。這是公司自己的治理問題。”
至于有一名涉案者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達成“認罪協商”(plea bargain),英蘭妮指出,這個人回返新加坡接受貪汙調查局調查時,聲稱不知道支付給巴西代理的傭金是賄賂,調查期間也沒有指證自己或他人串謀行賄。
貪汙調查局與總檢察署在2017年底就這起案件向吉寶發出“有條件警告”。
英蘭妮說:“不論我們的法律如何規定,我們的機構都不可能在另一個國家行使權力。其他國家不會允許或容忍我們這麽做,就像我們永遠不會允許外國調查機構在新加坡行使權力一樣。
“這會是對政策重大的改變。但謹記,議員若要改變,變化就不能只針對這起案件,而會影響未來所有案件。這是要慎重考慮的事項。”
吉寶岸外與海事六名前高管涉及巴西巨額賄賂案,接獲貪汙調查局嚴厲警告,案件備受議員關注。英蘭妮星期一(2月6日)在國會回應議員相關詢問時,強調我國的立場。
“這麽說吧,你認爲新加坡人會否或應否接受一個區域的警察部隊進入新加坡,並審問新加坡人?”
然而,在美國海軍任職的新加坡籍雇員古爾莎蘭(Gursharan Kaur Sharon Rachael)在我國被起訴,因爲貪汙調查局掌握了她貪汙的證據,古爾莎蘭也已認罪。
貪汙調查局和總檢察署也向另一個相關的外國當局提出MLA請求,盤問其他潛在證人。
英蘭妮說,政府能做的是確保我國制定的法律督促企業擁有良好公司治理,並推出鼓勵企業實施良好治理的計劃。
她指出,此政策的原則是要避免損害一個人獲取正當法律程序的權益,以及避免在取得任何正式調查結果之前就推定他有罪。
根據法令,貪汙調查局可以調查新加坡人在國外犯下的罪行,但調查必須在新加坡進行。
英蘭妮星期一指出,從2017年到2021年,貪汙調查局每年平均發出138次警告、139人被起訴。“發出嚴厲警告的情況並不罕見,尤其是難掌握提出起訴的證據,或起訴不具公共利益。”
延伸閱讀反貪的局限
英蘭妮在回複議員的口頭詢問時也說:“議員們必須對政府能做什麽和不能做什麽持務實的態度。”
總理公署部長兼財政部及國家發展部第二部長英蘭妮星期一(2月6日)在國會回答議員的口頭詢問時說,這個政策不是貪汙調查獨有的,美國、英國和新西蘭的執法機構都采取類似做法。
透過巴西有關當局的初期協助,貪汙調查局在2019年5月和8月到巴西實況調查。貪汙調查局和總檢察署一共向巴西提出三個法律互援(Mutual Legal Assistance,簡稱MLA),請求獲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