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吉寶岸外與海事賄賂案,英蘭妮說:“簡單來說,不論是人證或物證,都沒有足夠、可排除所有合理懷疑的證據,確立任何一個人的刑事罪狀。”
吉寶岸外與海事在2001年至2014年間,以5500萬美元行賄,取得巴西國營石油公司和其他相關公司的13份合同。該公司與美國、巴西和新加坡當局達成全球解決方案,同意向三國繳付總額4億2200萬美元(約5億6700萬新元)的刑事罰金。
英蘭妮補充,即使公共檢察官申請將抗辯商議作爲呈堂證供,由于商議沒有列出具體的涉案者,且考慮到這是個抗辯商議,加上供詞可能相互矛盾,要是沒有其他輔助證據,法官不會太重視。
她指出,透過巴西有關當局的初期協助,貪汙調查局在2019年5月和8月到巴西進行實況調查。貪汙調查局和總檢察署也向巴西提出三個法律互援(Mutual Legal Assistance,簡稱MLA)請求獲取證據,也向另一個相關的外國當局提出MLA請求訪問其他潛在證人。不過,這些努力不是沒有取得可在我國法院定案的證據,就是收集到的結果無助于推進法律行動。
她說,雖然有一名涉及吉寶岸外與海事賄賂案者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達成認罪協商(plea bargain),但這個人回返新加坡接受貪汙調查局調查時,否認知道支付給巴西代理的傭金是賄賂。調查期間,他沒有指證自己或他人串謀行賄。
她說,貪汙調查局已盡力調查,由于案件屬于跨國性質又缺乏關鍵證人,貪汙調查局無法跨越罪證方面的挑戰在新加坡法院提控涉案者。因此,貪汙調查局只能發出嚴厲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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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理公署部長兼財政部及國家發展部第二部長英蘭妮星期一(2月6日)在國會回答議員詢問時說,公共檢察官在決定是否提控時,須要考慮是否有證據證明涉案者涉及某些行爲和對方的精神狀態。
吉寶岸外與海事賄賂案要是出現有力的新證據,公共檢察官將重新評估向六名涉案人發出嚴厲警告的決定。
英蘭妮提到,有一名外國證人在其他法律程序上提供了可能有助在新加坡確立涉案者罪行的證據,但對方不肯自願到新加坡供證。
“不論總檢察署或貪汙調查局,都不能逼他這麽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