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名苦主金燕(36歲,服裝銷售)日前向《聯合早報》闡述自己花了錢租房,沒地方住又討不回錢的慘痛經曆。
警方受詢時證實已接到通報,並將跟進此事。
記者到組屋單位了解情況時,碰到兩名來自菲律賓的租客,他們對女屋主把房子同時租給其他人一事表示不知情。
換句話說,租客在簽合同時,只須支付部分定金和房租,入住後再交付剩余金額,避免入住前付清所有款項,遇上突發狀況時也可減少損失。
簽約租了一間四房式單位,女子交了定金和房租共約1萬元,搬家當天卻不見女屋主出現。女屋主被指以出國和住院等各種理由刻意拖延,暗地裏卻把單位租給另一組人,也遲遲不退還預收的1萬元,氣得女子報警處理。
金燕事後已不打算租下該單位,要女屋主退還定金和房租,但女屋主遲遲不還錢。她和中介事後曾到女屋主的公司找人,但撲了空。
不過,單位如果已經住了其他人,導致受害租客得花錢另租單位,後者可以向屋主索討額外損害賠償。
至于租客應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廖玲鈴律師事務所的海克瑪律師(Heeqmah Wahianuar)和何勁樂律師說,爲了確保屋主履行承諾,租客和中介可以在合約裏加上一些條款,包括若屋主臨時改變主意,就得支付租客違約金,以及已分期支付的定金和房租。
金燕表示,她如今打算入禀小額索償庭索賠,不排除找追債公司幫忙把錢追回。
金燕事後質問女屋主,後者原本答應3月1日全數退款,可是後來卻食言,氣得金燕直接報警。“合約都簽了,女屋主怎麽可以租給其他人,迫使我們臨時借住朋友家。”
據悉,這相信已經不是女屋主涉及的第一起租房糾紛,記者曾多次撥電和發短信嘗試聯系女屋主,但她沒有回複。
女屋主過後發短信稱會在3月10日退錢,更揚言“若有不滿,可以報警處理”,可後來又再失聯,一再拖延不願還錢。
“我沒想太多,一再讓步,答應2月28日才拿鑰匙。”
金燕說,合約注明的入住日期是2月15日,但女屋主稱她當天在國外,隔天又指自己發病入院治療。
換句話說,金燕總共交付了兩個月定金和一個月房租共9900元,還有316元印花稅。
對于類似的租房糾紛,謝勇光律師受訪時說,合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受害租客可以通過法庭或小額索償庭爭取自己權益,一般情況下可以強制讓屋主履行合約。
不過,金燕後來在處理與水電費相關的事宜時,輾轉得知女屋主早已把房子租給另一組人,後者甚至在沒簽合約的情況下,于2月10日直接入住單位。
金燕在2022年12月通過中介,幫母親、男友和朋友物色了一間位于兀蘭82街第845座組屋二樓的四房式組屋。女屋主當時答應把單位以月租3300元出租,爲期兩年。
金燕說,在簽合約前,女屋主就一直催她交錢,她陸續先交了一個月半房租,到2023年1月6日簽合同時,又交出剩余的一個半月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