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顯示,被告、受害者以及被告一名20歲的朋友,案發時在一間貨倉上班,是同一個貨倉組的組員。被告朋友被受害者的外貌吸引,想與她交往。
受害者有點微醉,喝了一杯烈酒後就躺在床上睡著。
受害者是23歲的女郎,案發時是被告的同事。
被告認罪後,法官指示控方准備報告,看他是否適合被判入青年改造所,案展4月17日過堂。
被告是19歲青年,星期一承認一項協助他人強奸的控狀。
之後,被告還問朋友是否可以“共用”,遭朋友拒絕。
爲保護受害者,法官令媒體不得報道任何會泄露女同事身份的資料,包括被告名字。
青年與朋友訂酒店房,與同事喝酒聊天,豈料青年竟將醉倒的女同事抱進廁所裏讓朋友強奸,星期一(3月20日)早上認罪。
被告朋友不久後躺在受害者身旁,觸摸受害者屁股後性起。由于當時房燈已關,被告看見朋友抱受害者,知道朋友對受害者有意思,主動提議將受害者抱進廁所。被告朋友事後進入廁所強奸受害者。
被告與朋友後來在同月28日,預定了京華酒店(Hotel Royal)客房。兩人之後到老巴刹與另七人聚會,當中包括受害者。被告、被告朋友和受害者等八人過後在晚上11點分批搭兩輛德士到酒店,並在酒店房裏續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