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控方敘述,興隆的兩名職員于2020年3月19日電郵彙豐銀行,提呈銷售合約、單據和燃料轉讓證明書,稱興隆售賣燃油給中國航油(新加坡)公司,後者將在同年4月17日付興隆約5606萬美元。職員發電郵的同一天,彙豐銀行批准融資申請,當天發放全額款項給興隆。
四天後,林恩強、女兒林慧清和兒子林志明致電彙豐銀行代表,聲稱因爲興隆內部的“溝通失誤”,才錯誤提呈融資申請,實際上,興隆與中國航油(新加坡)和聯合石化新加坡的交易都還沒有落實。
林恩強(81歲)是被清盤的石油貿易公司興隆(Hin Leong Trading)創辦人。他一共面對130項包括欺騙、教唆僞造文件以及教唆僞造有值證券的罪名,指他在2019至2020年之間,欺騙國內外多家金融機構發放逾27億元資金。
“燃油大王”林恩強被指教唆他人僞造文件,制造公司進行燃油交易的假象,欺騙金融機構發放數億元資金案,星期二(4月11日)在法庭展開審訊。
控方在開庭陳詞中說,興隆進行燃油交易時,若需等一段時間才收到客戶付款,就可向彙豐銀行申請應收賬款融資(accounts receivable financing)。若申請獲批准,彙豐銀行將“提前”發放該筆資金給興隆,等客戶付款時再拿回,然後向興隆征收一筆費用。
控方指林恩強教唆職員僞造文件,制造興隆與中國航油(新加坡)公司和聯合石化新加坡進行交易的假象,向彙豐銀行申請融資,欺騙銀行發放超過1.11億美元(1.48億新元)給興隆。實際上,興隆與這兩家公司根本沒有進行交易。
彙豐銀行于是聯系兩家公司要求付款,才知他們和興隆根本沒有進行交易,彙豐銀行于是在2020年4月21日報警。興隆在同月17日向法院申請破産,商業事務局接著進行調查,後來將林恩強控上庭。
由于林恩強無法站立,文達星要求法官讓林恩強在審訊中全程坐下,獲法官批准。
興隆必須在申請中提交數份文件,包括與客戶的銷售合約、商業發票,以及海運提貨單或燃料轉讓證明書,證明已經售賣和轉讓燃油。
控方指林恩強主導融資申請
控方就涉及彙豐銀行的三項罪狀進行審訊,其余127項罪狀暫時擱下。坐輪椅出庭的林恩強聆聽通譯員讀出控狀後,以華語表示不認罪。
控方也指在同年3月20日和23日,興隆的職員再通過電郵提呈僞造文件給彙豐銀行,稱興隆售賣燃油給聯合石化新加坡,後者將等到同年5月4日才會支付約5580萬美元。彙豐銀行也批准這項申請,于3月23日將全額款項轉給興隆。
控方就涉及彙豐銀行的三項罪狀進行審訊,其余127項罪狀暫時擱下。坐輪椅出庭的林恩強聆聽通譯員讀出控狀後,以華語表示不認罪。
興隆貿易曾是全球最大燃油交易商之一。然而,因冠病疫情引起的油價暴跌和燃料需求驟降,公司財務狀況急速惡化,累計拖欠23家銀行共約38.5億美元,于2020年4月申請破産保護。
控方不接受興隆指融資申請僅是“錯誤”的說法,指林恩強主導這些申請,有意欺騙銀行。控方證人包括處理融資申請的彙豐銀行職員、接獲被告指示僞造文件的兩名興隆職員、中國航油(新加坡)公司和聯合石化新加坡的代表等。
案件審訊預計長達49天,審案法官是主任地方法官杜漢立,林恩強由高級律師文達星(Davinder Singh)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