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目前可引用來管控漂綠的法令包括:保護消費者公平交易法令、證券與期貨法令、公司法令,及誤導性陳述法令(Misrepresentation Act)。
“漂綠行爲揭露更大的社會問題,即一些人對全球暖化冷感,並缺乏對漂綠如何阻礙推動可持續發展,影響地球宜居與否的意識。
“不過,管控漂綠的同時,也要避免造成企業擔心一時疏忽受罰,幹脆放棄環保努力,因此如何拿捏刑罰力度是重要課題。”
漂綠行爲一旦泛濫,不僅削弱各方對企業的信任,企業也可能面對更嚴格監管,也阻礙綠色投資等可持續發展。
通過教育提升識別和舉報“漂綠”能力
陳偉芬也是公司的環境、社會與企業治理、公共政策及競爭聯席主管兼反壟斷東南亞區域聯席主管。她指出,漂綠問題近幾年備受關注,各地政府通過法律管控漂綠,新加坡也不例外。
我國“漂綠”管控獲贊揚 法律仍須與時並進
她說,各地政府近來積極推動對抗漂綠的討論,並推出新措施,其中一些得到環保界支持,各國領導者或能參考。
在證券與期貨法令下,任何人都不可發布可能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虛假或誤導性信息。企業若假報環保等數據以影響證券市場價格或抵觸這項法令,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最多25萬元、坐牢最長七年,或兩者兼施。
CMS Holborn Asia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希娜·雅各布(Sheena Jacob)律師也提及,新加坡廣告標准管理局擬定了《廣告守則》,規定企業刊登廣告時應清楚解釋並充分證明達成環保目標的內容,企業若違反守則可能被當局制裁。
“這種行爲被視爲全球金融體系一大禍根,削弱各方對企業的信任,企業也可能因此面對更嚴格的監管,營運上綁手綁腳。若減少碳排放等環保承諾無法兌現,綠色目標將無法達成,人類也可能隨之走上不可逆轉的滅亡之路。”
例如,英國正在辯論數碼市場、競爭與消費者法案(Digital Markets,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Bill),倘若此案通過,競爭與市場管理局將賦予更多權力,向被證實進行漂綠的企業開出高達全球營業額10%的罰款,以阻嚇漂綠行爲。
漂綠的本質是誤導陳述,而誤導是對消費者不公平的做法。根據保護消費者公平交易法令,新加坡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有權針對這種“不公平做法”展開調查。若事後向法院提出申請,法官經評估後也可能向采取這種不公平做法的企業發出禁令。此外,消費者也可以引用法令把企業告上法庭。
希娜認爲,隨著全球暖化爲生活帶來的影響更明顯,越多公衆關心地球宜居與否,可持續發展的討論將越來越熱。
在公司法令下,漂綠也可能被視爲公司董事失責,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5000元或坐牢最長12個月。此外,受影響股東也可向失責公司發起民事訴訟。
安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首席經濟師)陳偉芬律師說,簡而言之,漂綠行爲泛濫將阻礙綠色投資等可持續發展。
李玮琳因此建議,如果法律接下來可以針對指定領域的漂綠行爲立法,或許能更全面且有效地打擊漂綠。
支持環保的消費者,看到商品注明“環保”或“可持續性”一般會傾向購買。但這類術語含糊且無法證明,一些商家可能趁機掩蓋不利環保的作業方式而張貼誤導性標簽,這種行爲就稱“漂綠”(greenwashing)。本期《說法識法》邀請三位律師,講解漂綠的概念、有哪些法令可管控漂綠,以及法律如何有效鏟除漂綠禍根。
陳偉芬說,企業涉及領域衆多,營運模式不同,運作也會隨著時間改變,法律事實上難以做到一刀切,全面防範各種漂綠行爲,但擬定法令的意義在于設定基本營運標准。她指出,法律能否有效管控漂綠問題,關鍵在于條例是否清晰、刑罰力度是否足夠。
在管控漂綠以推廣可持續發展方面,新加坡在亞太區屬前衛。
盡管如此,法律仍得與時並進,根據大環境做出適當調整,方能更有效杜絕漂綠問題。
新加坡立傑律師事務所銀行和金融部合夥人、可持續性部門主管李玮琳律師接受《聯合早報》訪問時說,“漂綠”指企業選擇性或欺騙性披露環境、社會、治理(ESG)相關信息。
根據誤導性陳述法令,若乙方相信了誤導性陳述而簽約,結果蒙受損失,他可以引用這個法令向甲方索取賠償。
李玮琳認爲,漂綠是誤導性陳述的一種,可以通過法律監管問題,卻只是鏟除問題的途徑之一。
“更多公衆傾向支持綠色企業,企業領導應意識到,漂綠行爲不僅會抵觸法令,得面對法律制裁,也可能導致企業名譽受損,公衆不再信任産品,進而影響業績。”
企業環保有真假,漂綠問題近幾年備受關注。爲迎合環保聲浪,許多企業近來重組業務,確保經營模式對環境可持續性有益,但一些企業止步于表面上爲環保盡一分力,甚至誇大貢獻,事實上卻說一套做一套。
“因此,通過教育提升公衆識別和舉報漂綠行爲的能力也有助更好打擊問題。”
她解釋,我國管控漂綠的方式建立在透明與問責的原則上,企業有責任確保發布的環保信息屬實,否則可能面對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