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司馬3忌”的實名舉報信
2020年2月13日,微博博主“司馬3忌”的一封實名舉報信(後又多次補充舉報),將韓紅及其基金會推入了輿論漩渦。
在此之前,韓紅基金會在武漢對抗新冠病毒中的傑出表現,被媒體極盡推崇,韓紅更被稱作是“娛樂圈的驕傲,衆星楷模!”。
事實上,真正讓我對這個事件感興趣的是作爲被舉報方的韓紅基金會以及對其進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卻出奇的冷靜,甚至連整個審計行業(或許忙季的原因),都無任何回應。
要知道,哪怕僅僅是一個普通人,面對別人的當衆“侮辱誹謗”,輕則會毫不猶豫的進行言語反擊,重則會拳腳相加,更何況視聲譽和公信力爲生命的慈善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呢?
事實上,民政局等管理部門之所以強制要求基金會進行年度審計並通過各種途徑公示審計報告,正是因爲慈善機構性質的特殊性以及相信通過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專業的審計可以促進中國慈善事業的良性發展。
作爲一個因疫情導致大部分工作停滯,宅家過程中無所事事吃瓜群衆;作爲一個注冊會計師和審計行業的多年從業者,職業的敏感激發了我的興趣,而最終的見到的現實也超出我初始時的想象。
02 數據博弈
慈善機構的管理費,總能挑動大衆的神經,甚至連韓紅也不例外。要不韓紅也不會在節目中說到:“教訓是我們再也不把錢,好幾百萬給了某某基金會了,因爲他們要從中獲取很多的管理費……爲什麽你做不到,做不幹淨,那就別怪社會質疑,活該!”。相信也正是這句話,引起了我們普通人的強烈共鳴,所以這段視頻才能夠在坊間廣爲流傳。
下面我們回歸主題:既然韓紅在節目中大談管理費,那到底韓基金的有無管理費呢?
根據韓紅基金會2018年年度審計報告,韓紅基金會公益事業總支出1,438萬元,管理費125萬元,管理費占全年總支出的比例爲7.91%。
當然,舉報者司馬3忌完全不認同韓紅基金會審計報告中公示的管理費數據。他不僅認爲韓紅基金會的管理費用數據嚴重不准確,更是懷疑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串通韓紅基金會財務造假。
根據他的測算:韓紅基金會管理費用的支出金額高達311萬元,占全年總支出的比例達到21.6%,是審計報告公布規模的三倍。其中無論是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還是行政辦公支出,單項就超過韓基金已經公布的管理費用總和。
若事實真的證實如此,那韓基金的管理費確實創造了新高,審計師協助(或者漠視)韓紅基金會調整基金會管理費規模的推斷也基本得到證實。要知道,同期的中國紅十字會費用總支出達到2億多元(是韓紅基金會的9倍),管理費金額也僅有310萬元,管理費率占比僅有1.5%。
03 專業解析
要專業、客觀的分析韓紅基金會的管理費,自然要抛開個人情感,以法律爲准繩,以證據爲依托,才能保證結論公正而不偏頗,而這正是我們寫文章的目的。
爲了准確的分析數據的真實性,我們將論證過程分爲三步:
第一步:公衆最關心的問題:“法律法規允許不允許基金會發生管理費”?
答案是明確的,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慈善機構可以發生一定規模的管理費。並且根據公募私募性質不同、淨資産規模不同制定了不同的管理費比例。
根據2016年民政部、財政部、國稅總局共同印發的《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中第七條規定 :“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八條規定:“慈善組織中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按照以下標准執行:
(二)上年末淨資産低于6000萬元高于800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三(韓基金2017年末、2018年末淨資産均處于此期間)。”
換句話說,如果你是公募基金會,如果當年發生100萬元總支出(含管理費),則允許有10萬元管理費支出(上限)。
如果是淨資産在800萬元-6,000萬元之間的私募基金會,如果當年發生100元的總支出(含管理費),則允許有13元的管理費支出(上限)。
更形象一點:如果基金會支出100元的捐贈款(貨),即使在無其他任何支出的情況下,扣除管理費後,到達受捐助者手上的資金爲90元(87元),即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
回到韓基金2018年年度審計報告:管理費用爲125萬元,占全年總支出1,428萬元的的7.91%,這個比例低于10%,自然也低于13%,看起來自然是完全合規的。
那舉報者的舉報有無可取之處呢?
老規矩:我們首先重複下他的最終結論和計算方式,畢竟兩千年前的兵聖孫武說過 “知己知彼,百算百對”。
舉報者認爲:韓基金管理費合計311萬元 =①行政辦公支出147萬元+②工作人員工資福利164萬元。
其中 :①行政辦公支出147萬元=審計報告裏的全部管理費用125萬元+應計未計的房屋租賃費21萬元+未計入的辦公室的1萬元辦公室物業費(因1萬元較小,後續我們不在單獨展開考慮)。
②工作人員工資福利164萬元=支付員工工資總數162萬元+未計入工資的理事長李建的薪酬2萬元。
所以得出管理費占支出比=311萬元/1,438萬元=21.6%
爲了更加直觀(怕吃瓜群衆看不懂),我們制作了一個圖表:
要解決上面的差異,除了要知道法律法規對管理費用的比例限制外,還得明確到底什麽是法規所說的管理費?
第二步:什麽是慈善組織的管理費?
根據2016年10月民政部等多部門共同頒布的《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對慈善基金會各項支出屬于什麽類別做了明確的規定。
“第五條:對慈善組織的管理費用有如下定義:“慈善組織的管理費用是指慈善組織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爲保證本組織正常運轉所發生的下列費用:
(1)理事會等決策機構的工作經費;
(2)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障費;
(3)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無形資産攤銷費、資産盤虧損失、資産減值損失、因預計負債所産生的損失、聘請中介機構費等。
第四條:慈善活動支出是指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慈善活動,向受益人捐贈財産或提供無償服務時發生的下列費用:
(1) 直接或委托其他組織資助給受益人的款物;
(2) 爲提供慈善服務和實施慈善項目發生的人員報酬、志願者補貼和保險,以及使用房屋、設備、物資發生的相關費用;
(3) 爲管理慈善項目發生的差旅、物流、交通、會議、培訓、審計、評估等費用。
慈善活動支出在“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核算和歸集。慈善組織的業務活動成本包括慈善活動支出和其他業務活動成本。”
第六條:慈善組織的某些費用如果屬于慈善活動、其他業務活動、管理活動等共同發生,且不能直接歸屬于某一類活動的,應當將這些費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項活動中進行分配,分別計入慈善活動支出、其他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
上述三條規定簡而言之:與執行慈善項目直接相關的費用支出可以進入慈善支出,與公司行政管理相關的支出進入管理費,如果兩者模糊不清,則找個一個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
爲了看起來更加直觀,我們制作了下面的圖表:
注:由于法律規定與財報披露略有細節差異,上述圖表可能略有瑕疵。
實踐中,無論是中國紅十字會或者是韓紅基金會,在所有費用支出中占比最大的均爲業務活動成本,其次便是管理費用,二者合計占比超過全部支出的90%(依據審計報告)。
正因爲兩者占比和金額都很大,部分業務性質又存在相似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具備了財務操作空間,因而更容易髒汙納垢。
並且法律對管理費占比的嚴格限制,更加有可能促使相關機構施展財務魔力,以滿足管理費用占比合規性的要求。相信關注過財經新聞的人還記得6年前中鐵建8億天量招待費一年內歸零的神奇事件。
有時候,財務就像變魔術,看起來非常真實,實際卻暗藏玄機。而這些玄機之後,多是利益的魅影。
第三步:韓紅基金會到底有多少管理費?
通過前面的法規我們知道,基金會的管理費用主要分爲三大類人員工資、辦公費用、其他支出等。
其中管理費用(人員工資)≠所有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所有辦公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只有管理人員、行政人員的工資福利才計入管理費用,而具體項目實施人員的工資福利並不計入管理費用,哪怕他是基金會的全職員工。
其中管理費用(辦公費用)則主要由基金會辦公室的租金、水電、物業、電腦、辦公桌、沙發等固定資産的攤銷、以及聘請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的相關費用構成。因若實施了某個具體項目,租賃了房屋、支付了房租或者發生了其他任何支出,自然可以計入項目成本,而不用計入管理費用。
了解完畢後,現在回到舉報的第①點行政辦公費造假;即通過人爲操縱的方式將房屋租賃費調整進入了文化傳播項目,而按照相應法規,這本應該計入管理費用。
(注:按照韓基金在北京民政局公示的數據做了表格,原表見下圖)
當然若確實是爲了開展“公益文化傳播項目”而租賃房屋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規定計入項目成本自然無可厚非。然而根據官網上的年報查詢,這個項目主要內容主要是是給北京市懷柔區的敬老院送去了一些生活必須品、過節物品,共度重陽節,自然不會因此而支付20多萬的房租。
再看一下這筆大額支出的支付對象,爲北京京信大廈,而該大廈正是韓紅基金會的辦公地點,並不是距離幾十公裏外的懷柔某養老院。
那會不會存在“無意識”的填寫錯誤呢?即這比房租實際上已經計入管理費用下面的某個明細項目,而在填寫重大公益慈善項目大額支付對象中填寫錯誤呢?
我們查詢了韓紅基金會2018年的管理費用明細:
通過上面的數據很明顯可以看出:能獨立“吃下”這筆21萬房租的只有兩個明細項目:行政人員公司費用、行政管理物品耗費和服務開支。
但是僅從名稱看,基本就排除了這種可能性,因爲相信無論是財務人員或者是注冊會計師或者是不懂財務的小白,都很難錯誤的將房租計入這兩個明顯不相關科目。
所以並無任何明顯的證據支持從管理費用明細項目下剝離出該筆房租,基本可以認定韓紅基金會將本應計入管理費用的辦公室房租計入了項目成本,並且很有可能是人爲因素。因爲這麽一大筆款項,基金會不會不知道如何去進行財務處理。
基于證據,可以認爲該筆舉報基本屬實,韓基金管理費中辦公費至少少計入了21萬元。
當然舉報者在“管理費用(行政辦公費)”的計算中也犯了一個嚴重的錯誤,他使用的管理費用總額125萬元加上21萬元(未計入房租)以及其他零星費用求和,從而得出了147萬元的結果,然而卻忽略了審計報告中125萬元的管理費用自身已經包含了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費用,既然要②中單獨計算人員費用,自然不能在管理費用辦公費用重複計算。
綜上分析:韓紅基金會的“管理費用-——辦公費”既不是舉報者所稱的147萬元,也不是韓紅基金會的79萬元,而是100萬元(125萬元-46萬元(工資)+21萬元)。
接下來論證下管理費用項目下的②人員工資福利問題(注:爲了簡便,我們不在考慮和分析李建的2萬元。)
根據前面法規的介紹我們已經了解到:管理費用≠所有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只有管理人員、行政人員的工資才計入管理費用(工資薪酬),而具體項目實施人員的工資福利並不計入管理費用。
所以舉報者將應付付資裏面支付162萬元(或者164萬元)全部計入管理費用,存在概念性錯誤。
那韓紅基金會2018年審計報告中公示的45.6萬元行政管理人員工資是否准確呢?
事實上要想得出這個結果,分析上要比辦公費複雜的多,因爲工資與基金會的多方細節有關,比如要先知道韓紅基金會到底是個什麽架構、到底有多少人,其中又有多少人領薪,領薪的人中多少是行政管理崗位,多少是項目執行崗位…才能真正的得出相對准確的結果,這個我們會在下一篇“韓紅慈善基金會的高工資?”進行專業分析。
在這裏直接給出我們的基礎結論:審計報告中45.6萬元基本准確,舉報者存在概念性錯誤,舉報無明確依據。
解決完上述兩個問題:可以得出韓紅基金會的管理費用規模爲100辦公費+46人員工資福利=146萬元,相比全年支出1,438萬元來說,超過10%,但是小于13%。
作爲公募基金,韓紅基金會是超標的,而作爲私募基金,韓基金是合格的。
當然韓紅基金會在不具公募資格的情況下進行公募的事實,只能另當別論,因爲在北京民政局的網站申報時,韓基金將自己的資料填寫爲“私募”,而隱瞞了自己已經違規公開募集的事實。
分析出結果使得心情稍微放松了些,至少韓基金的管理費率沒有舉報的這麽離譜。當然分析出結果的同時內心裏也知道,基金會基于合規考慮,只有可能人爲調低而不會傻到調高管理費用,所以我們計算的結果肯定是保守的。
輕松之余,又爲究竟有多大比例的捐款真正送至需要的人群的手中感到憂慮;因爲通過了解管理費規定我們知道,捐款要想真正到達獲捐者手中,不只是管理費這一筆“買路費”。
03 後記
相信絕大多數捐贈者在捐贈時都是抱著樸素的情感,將自己辛苦賺的的錢捐贈給了基金會,他們並不貪圖任何回報。並且很多捐助者自身,就是最需要得到捐助的人。
捐助者捐贈出自己最爲珍貴的東西,自然也希望基金會能把自己的心意分毫不差的捐贈給真正有需要的人,以實現慈善的真正意義。
抛開理性和法條,我自然有同樣的想法:憑什麽普通人都可以不圖名利的捐贈善款,而天天喊著做慈善的有錢人已經借助慈善謀得了好名聲,卻還在想著收我們的管理費來牟利呢?
然而回歸理性,我們也必須知道,難道慈善人注定要幹守清貧?做慈善就必須先自己捐的一無所有嗎?
理性告訴我,不是的,公益人也應該享有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尊嚴的收入,也只有這樣,慈善事業才能招募更多的專業人才加入,慈善工作也才會越做越好。
茨威格說過“聲譽有聰明的,也有愚蠢的;有公正的,也有不公正的;聲譽有短促的、輕率的、昙花一現的;也有緩慢的、艱難的、緊跟著創造後面羞怯而來的。有的聲譽凶多吉少,還總是姗姗來遲,並耗盡了人的心血。”
願韓紅慈善基金會不忘初心,經得住質疑、守得住這份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