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的父母生育了6個子女,他是老大,也是家中唯一的兒子,後面還有五個妹妹。按理說,妹妹己經出嫁,父母的遺産應由兒子繼承,張先生自己也是這樣認爲的。然而,現實是,法院支持了母親生前立下的遺囑,判決張先生不具有對母親財産的繼承權!
怎麽回事呢?
原來,張先生的父母生前建有土坯結構房屋及牛欄、廁所等附屬設施,後因爲拆遷,獲得了補償款96萬余元。張先生與五個妹妹因拆遷補償款的分配問題産生爭議,妹妹們向法院提起繼承權訴訟。
妹妹們認爲,張先生不盡贍養義務,不照顧父母,不給付贍養費,母親還爲此到法院起訴了張先生。反而是五個女兒經常性的照顧母親,幫母親做事,給付生活費。母親是名老黨員,一生勤奮、爲人正直、受人尊敬!母親生前立下遺囑一份,言明將屬于自己的財産由五個女兒繼承,應當按母親的遺囑執行,分配拆遷補償款。
張先生則認爲,自己對父親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母親體弱多病,自己也出錢出力照顧她,帶她去治療。父母在村裏不講公德、橫行霸道,得罪了村裏鄉親。母親去世後,還是自己帶著兒子給鄉親們下跪,鄉親們才肯過來幫忙,處理好後事。遺囑是妹妹們挑唆母親立下的,而且沒有辦理遺囑公證手續,是無效的。自己是父母唯一的兒子,應當由自己繼承全部或大部分的財産!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房屋及附屬設施是張先生父母所建,屬于其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産。其父親生前,未立遺囑,其財産應按法定繼承方式繼承。其母親生前對屬于其個人部分的財産立下遺囑,言明由5個女兒繼承。立遺囑時,當事人身體健康、思維清晰,遺囑由律師執筆,有6個在場人見證,是所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當予以尊重其生前意願。
因張先生父親先于母親去世,法院在處理時,先將財産分成兩半,一半屬于張先生父親的遺産,由張先生兄妹6人及母親平均分配繼承。另一半屬于張先生母親的遺産,則由五個妹妹平均分配繼承。最後判決張先生繼承拆遷補償款69021元,張先生的5個妹妹每人各繼承179456元拆遷補償款。
爲了更好的理解法律的規定和法院的判決,我們首先要弄明白幾個常識性問題。
首先,女兒也有繼承權。在傳統習慣中,由于女兒外嫁,父母財産一般由兒子繼承,女兒也不會來爭繼承權,但這並不意味著女兒就沒有繼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此外,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也享有繼承權。張先生認爲自己是唯一的兒子,應當繼承全部或大部分財産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其次,繼承前,配偶間應先平均分割共同財産。《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産,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産,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産的一半分出爲配偶所有,其余的爲被繼承人的遺産。”所以,本案中,張先生父親去世後,其生前的夫妻共同財産,應先分割出一半作爲其母親的財産,其母親對該一半的財産享有所有權、使用權,當然也就有處分權,可立遺囑進行處分。
最後,遺囑是否必須要公證呢?這個問題很重要,也是很多人很困惑的,答案是否定的!遺囑分爲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幾種形式,只要是立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財産來源合法,擁有財産的處分權,則所立遺囑都合法有效。
但爲什麽大家又強調遺囑要進行公證呢?主要是怕立遺囑時當事人身體狀況不好,影響真實意思表達,或前後反複立過多份遺囑,內容有抵觸,不知以那份遺囑爲准。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爲准;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爲准。”也就是說,有多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時,以公證遺囑爲准,而不是說遺囑必須公證,這是兩個不同概念。
贍養父母,恪守孝道,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也是爲人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本案張先生母親取消他的財産繼承權,合法、合情、合理,無可非議。
法與生活,生活與法,法就在身邊!我將陸續推出與我們生活很近的法治小故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也希望大家喜歡。#你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