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曉華 唐浩森
新冠疫情席卷全球,截至4月1日,處于亞歐大陸另一端的英國確診人數超過25474例,累計死亡1793例。疫情日益嚴重下的英國已于3月20日起關閉所有中小學校,滯留在此的小留學生備受關注。
黨中央高度重視和關心海外中國留學生人員的健康和安全,尤其是在英國的中國小留學生,約1.5萬居世界首位。黨中央非常重視這個特殊群體,使領館也努力幫助他們解決目前的困境。根據外交部發布的最新消息,中國駐英大使館正組織小留學生們在倫敦時間4月2日從倫敦乘包機直飛山東濟南,此次包機僅限孩子乘坐,相關費用自理。外交部發言人在4月1日舉行的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上介紹,外交部正在積極協調民航等部門,將于明天增加臨時航班赴英國,爲確有困難的海外學子歸國提供便利。
此前,百名英國小留學生家長聯名向中國外交部、駐英大使館遞交《關于對滯留在英國的未成年中國小學生開展領事保護的申請》,請求政府包機接回小留學生,引發部分網友的不同意見。我們不應忘記,也不應忽視,留學生這個特殊群體爲國家民族做出的貢獻。
就近而言,在此次疫情發生之初,廣大海外同胞尤其是留學生心系祖國,主動捐款捐物,體現了寶貴的愛國情懷。再往前追溯一百多年,留學生這個中國近代史上不可忽略的一個角色群體,如當年考取庚子賠款而留美的中國學生,在後來的幾十年間成了中國學術界最閃亮的明星,包括清華大學校長梅贻琦、大名鼎鼎的胡適、語言學家趙元任等,以及後來的中國科技界很有建樹的許多專家,都成爲中國現代化進程中強有力的中堅力量。
從現實而言,接回正處于水深火熱中的在英小留學生也刻不容緩。小留學生在英國無法得到應有保護,英國政府和英國民衆未對疫情引起足夠重視,依然有大部分英國人“酒照喝,舞照跳”。這與歐洲人潛在意識不無關系:在部分歐洲人的邏輯中,只有生病的人才會戴口罩。因此戴口罩出門的小留學生們成爲當地“另類”。疫情發生以來,國外超市等發生驅逐戴口罩的中國人事件也屢見不鮮。其次,由于學校關閉,許多小留學生無法繼續寄宿學校,部分住宿家庭明確拒絕接收中國留學生。即便有寄宿家庭,他們也不能給小留學生群體們提供充足有效的防護措施,小留學生群體感染的風險依然存在。加之國際航班的縮減,回國機票一票難求,部分12周歲以下的孩子更因無人陪伴而無法購票,這些情況更是讓小留學生群體的回國路“雪上加霜”。
實際上,即使在疫情發生之前,這些小留學生們也面臨著比同齡人大得多的學習和居住壓力。筆者一曾于2001-2003年間赴英國倫敦東倫敦大學留學並獲得碩士學位。因課程對語言的需要,加入過英國校方開辦的語言班。通過和班級中的許多青少年留學生們長達一年多的相處,筆者深刻體會到這個特殊群體的不易之處:受當時英國政府限制中國留學生在銀行開戶政策的影響,只能帶現金上學的小留學生們極易發生被偷盜的情況;許多針對小留學生群體的中介機構大多盡不到全托全管的義務,而尋找合適的寄宿家庭又並非易事,許多小留學生的日常生活和健康都無法保障,甚至被詐騙、被部分當地人惡意歧視。因對該情況觸動極大,筆者回國後還曾在2004年提出過以保障和改善小留學生群體生活爲主題的提案。
筆者一在英國留學攻讀法律碩士學位留影
筆者二2016年赴英留學並就讀于愛丁堡大學法學院。留學海外這不僅是對個人學習能力的考驗,也是對生活自理能力等綜合能力的一次鍛煉。如何平衡繁重的學業與生活是每個留學生都必須面對的問題。對“小留學生”群體來說,他們更是在小小年紀就經曆了一次“人生大考”。疫情當前,越來越多的海外“大留學生”群體已經行動起來響應號召,給予小留學生群體們更多力所能及的幫助和支持。
筆者觀點
筆者認爲,在當下世界性公共衛生危機面前,沒有國家可以獨善其身。秉承“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意識,我們必須攜起手來,衆志成城,共克時艱。作爲漂泊在異國他鄉的小留學生們,理應在法律上受到保護。具體來說,關于該問題,可以嘗試從以下幾個法律角度進行分析:
(一)民事法律關系層面
1.正確處理小留學生與寄宿家庭的關系
英國官方對于監護人有強制性的要求,凡父母雙方不是英國公民或在英國陪讀,如果孩子未滿18周歲,必須在英國當地指定合法的監護人或監護公司,來代替父母履行監護義務。在英國私立學校,學生是不允許單獨外出的,即便是學校組織的外出活動,也必須提前讓監護人知曉。因此,寄宿家庭(Homestay)的家長並不等同于監護人,寄宿家庭只爲孩子提供食宿,並沒有義務照顧孩子,不享有孩子的監護權。
在英國,可選擇的監護人包括:學校提供的監護服務、專業的監護機構(英國本土公司或華人監護機構)、專業監護個人等。英國《2016年特別監護有關規定(修正版)》《1989年兒童保護法》《2002年贍養及兒童保護法》等法律明確規定,未滿18周歲的全日制留學生必須配備合法的監護人。監護人每天24小時隨時待命處理緊急情況,例如突發疾病、交通意外、財物損失、國際航班延誤,以及校園內的狀況等。英國的法定假期比較多,寄宿學校一般在周末或假期不允許學生住校,學生就需要到監護人那裏居住,孩子生病也需要監護人幫忙看病。因此,針對仍滯留在英國的小留學生,因學校停課,與寄宿家庭、監護人三方都保持聯系溝通是非常重要的。
2.與學校及時溝通,確保學業完成
應當提醒家長注意的是,對于尚未完成學業的小留學生,應當關注一系列後續需處理的問題。如回國是否影響小留學生的學業,作爲學生簽證的擔保方,學校對學生出勤有嚴格的管理。如果學生經常曠課、請假導致出勤率不達標,校長有責任將情況上報至英國出入境管理部門,嚴重的可能會直接取消簽證。因此,一定要和校方溝通好並做好安排,並關注簽證有效期等問題。
3.建議購買相關保險
根據最新消息,從英國回國的第一批小學生必須簽署《責任承諾書》,其中包含“本人自願承擔未成年子女搭乘臨時商業航班回國過程中的任何風險”等內容。而機票裏面含有的保險一般是航空公司因自身的責任造成航空旅客人身傷亡,應對航空旅客賠償的責任保險,但它是航空公司爲自己的承運責任購買的保險,並不是替乘客購買的人身險。因此,爲了給自己提供人身意外保障,最好在出發前爲小留學生購買一份航空意外險,它是保險公司爲航空旅客專門設計的一種針對性很強的商業險種,保險期限從被保險乘客踏入保單上載明的航班班機的艙門開始到飛抵目的港走出艙門爲止。
(二)行政法律關系層面
根據行政法相關理論,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指行政法律關系中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實施領事保護的主體是政府等行政機關,在國外是駐外使領館。在中國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在所在國受到侵害時,中國駐當地使、領館依法向駐在國有關當局反映有關要求,敦促對方依法公正、妥善處理,從而維護海外中國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作爲駐外使領館,其所依據的法規主要包括公認的國際法原則、有關國際公約、雙邊條約或協定以及中國和駐在國的有關法律法規。而作爲行政相對人的中國公民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人身安全、財産安全、合法居留權、合法就業權,法定社會福利、人道主義待遇等。
因此,筆者認爲,結合當下特殊情況,我們可以初步認爲駐英大使館與包括小留學生群體在內的中國公民形成了某種准行政法律關系。具體來說:
《國家安全法》第33條規定,國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海外中國公民、組織和機構的安全和正當權益,保護國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脅和侵害。筆者也注意到,在《中國領事保護和協助指南》中類似的規定也清晰可見:凡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具有中國國籍者,都可以得到中國政府的領事保護。換句話說,只要是中國公民,無論是定居國外的華僑,還是臨時出國的旅行者;無論是大陸居民,還是香港、澳門和台灣同胞,都是我們提供領事保護的對象。
2018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提到:駐在國發生武裝沖突、政治動亂、嚴重自然災害、恐怖襲擊等重大突發事件,中國公民因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需要幫助時,駐外外交機構和駐外外交人員應當及時了解核實有關情況,敦促駐在國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保護中國公民人身安全。在確有必要且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可聯系、協調有關組織或者機構提供救助;該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一條詳細規定了關于費用的承擔問題: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獲得領事保護與協助的,應當自行承擔其食宿、交通、通訊、醫療、訴訟費用及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三)國際法律層面
國家作爲參與國際法律關系的重要主體之一,中英兩國在國際法大框架內均應受到相應約束。從法律層面而言,小留學生們作爲中國公民,理應享有其應當享受的各項權利,中英兩國都有義務和責任從到國際法律層面對他們實施有效的保護,具體來說:
結合《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第五條的規定分析,一旦中國公民在當地所享有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中國駐外使、領館有責任在國際法及當地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實施領事保護。
針對保障兒童權利問題,聯合國于1989年決議通過《兒童權利公約》,該條約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約定,適用于全世界18歲以下的任何人。1991年12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批准了《兒童權利公約》,從此《兒童權利公約》成爲我國廣泛認可的國際公約。該公約提到的兒童權利多達幾十種,如姓名權、健康權、醫療保健權、受父母照料權、隱私權、表達權等。
筆者也注意到,根據聯合國國際人權公約的相關規定,其實際上將《世界人權宣言》中規定的權利以法律形式固定成爲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條約,各締約國應承擔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這對國際政治和國際法産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我國于1979年開始派觀察員出席聯合國人權委員會,1982年成爲該委員會正式成員國。我們應該看到,人權本身不是國際法創設的,國際法只是通過國家的合作,尊重和保護有關權利或促進其更好地實現。其中,生存權和發展權是最基本的人權。而小留學生群體,毋庸置疑,應當享有最基本的人權。
總結
小留學生們始終是國家的骨肉,是祖國未來建設的中堅力量。小小年紀的他們遠渡重洋,有家難回,這份成長的記憶也許是刻骨銘心的。在當前特殊情況下,任何一個看到孩子們無助眼神的人都不會無動于衷。總而言之,接回小留學生們是政府應盡的責任,危難時刻,祖國已經行動起來,爲他們提供最堅實的保護。(筆者爲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