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稅務總局發布有關增值稅政策新公告!
兩部門發文明確
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
5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昨日發布關于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文件規定,爲促進汽車消費,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改爲減按0.5%征收增值稅。
沒看懂?小編精心准備了15個問題,看完就明白了!
15個問題理清
二手車交易涉稅問題
一、什麽是二手車?
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准之前進行交易並轉移所有權的汽車(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即原農用運輸車,下同)、挂車和摩托車。
二、什麽是二手車交易市場?
二手車交易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爲買賣雙方提供二手車集中交易和相關服務的場所。
三、二手車經營主體有哪些?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從事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鑒定評估的企業。
四、二手車經營行爲包括哪些內容?
二手車經營行爲是指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鑒定評估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二手車經銷是指二手車經銷企業收購、銷售二手車的經營活動;
(二)二手車拍賣是指二手車拍賣企業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二手車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經營活動;
(三)二手車經紀是指二手車經紀機構以收取傭金爲目的,爲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車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營活動;
(四)二手車鑒定評估是指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對二手車技術狀況及其價值進行鑒定評估的經營活動。
五、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二手車應如何開具發票和交稅?
經批准允許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有關規定,收購二手車時將其辦理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銷售時再將該二手車過戶登記到買家名下的行爲,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銷售貨物的行爲,應按照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減按2%。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又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以下簡稱17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改爲減按0.5%征收增值稅。
除上述行爲以外,納稅人受托代理銷售二手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23號公告)規定,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預付貨款;
(二)委托方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直接開具給購買方;
(三)受托方按購買方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銷售貨物則爲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
舉個例子:甲公司是一家從事二手車代理銷售業務的二手車經銷企業,甲公司的經營模式分兩種:
第一種:收購二手車時不辦理過戶登記,銷售時該二手車直接從賣方過戶到買方,由賣方向買方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甲公司不預付貨款,按買方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與賣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在這種經營模式下,甲公司不屬于銷售行爲,不征收增值稅,《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由二手車交易市場統一開具》。需要注意的是,滿足代銷條件時甲公司雖不繳納銷售車輛的增值稅,但對其取得的手續費收入,需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第二種:收購二手車時將其辦理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銷售時再將該二手車過戶登記到買家名下的行爲,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銷售貨物的行爲,應按照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根據17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改爲減按0.5%征收增值稅。
六、什麽是二手車直接交易?二手車直接交易如何開票?
二手車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車所有人不通過經銷企業、拍賣企業和經紀機構將車輛直接出售給買方的交易行爲。
二手車所有人(除其他個人)按照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産的現行規定,即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並按照規定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售方憑發票聯(購買方記賬憑證)和相關資料到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如果是其他個人銷售二手車,憑相關資料直接到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手車直接交易應當在二手車交易市場進行。銷售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行爲不屬于銷售二手車行爲,不征收增值稅。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企業發票使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0號)
七、《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票樣及聯次是什麽樣的?
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代碼編碼規則是什麽樣的?發票的車價合計欄是否包含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收取的車輛價款以外的其他費用?哪幾聯由開票方留存,哪一聯由購車方記帳,哪一聯交公安交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票種核定的時限是多長?
二手車統一銷售發票爲一式五聯計算機票。計算機票第一聯爲發票聯,印色爲棕色;第二聯爲轉移登記聯(公安車輛管理部門留存),印色爲藍色;第三聯爲出入庫聯,印色爲紫色;第四聯爲記賬聯,印色爲紅色;第五聯爲存根聯,印色爲黑色。
分類編碼一共12位,第1位爲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爲17。發票號碼爲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
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車價合計”欄次僅注明車輛價款。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收取的其他費用,應當單獨開具增值稅發票。
存根聯、記賬聯、入庫聯由開票方留存;發票聯、轉移登記聯由購車方記賬和交公安交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台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規定:“三、納稅人辦理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票種核定事項,除稅務機關按規定確定的高風險等情形外,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即時辦結。”
八、二手車發票從何時起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應當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九、《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由誰開具?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要交增值稅嗎?
《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由從事二手車交易的二手車經銷企業(包括從事二手車交易的汽車生産和銷售企業)、從事二手車拍賣活動的拍賣公司和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
(一)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二手車或二手車拍賣企業拍賣二手車時,應向購買方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並按規定繳納增值稅。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改爲減按0.5%征收增值稅。
(二)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直接交易、二手車經紀機構和消費者個人之間二手車交易,以及二手車經銷企業從事二手車代購代銷的經紀業務由按國家規定設立並經主管部門備案的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行爲不屬于銷售二手車行爲,不征收增值稅。
十、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要交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因此其他個人(自然人)銷售二手車不交稅。
十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要交增值稅嗎?
要交稅,可以分爲簡易計稅和一般計稅兩種:
(一)簡易計稅
1.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可以享受增值稅3%征收率減按2%征收。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屬于以下四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3%減按2%征收增值稅:
(1)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産時爲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爲一般納稅人後銷售固定資産。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産,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3)營改增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産。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已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入的固定資産。
(二)一般計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的固定資産,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一般納稅人銷售自2013年8月1日起取得的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並且按規定已抵扣過進項稅的,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十二、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使用過的汽車發票如何開具?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凡按規定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十三、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確認哪些信息?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確認賣方的身份證明,車輛的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車輛保險單、交納稅費憑證等。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出售、委托拍賣車輛時,應持有本單位或者上級單位出具的資産處理證明。
十四、二手車交易完成後,買賣雙方應持哪些法定證明、憑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辦車輛轉移登記手續?
交易完成後,買賣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下列法定證明、憑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辦車輛轉移登記手續:
(一)買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二手車交易市場、經銷企業、拍賣公司按規定開具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五)屬于解除海關監管的車輛,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車輛轉移登記手續應在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所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完畢,並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確。
完成車輛轉移登記後,買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持新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到有關部門辦理車輛購置稅、養路費變更手續。
十五、優化二手車交易稅收政策的原則是什麽?
優化二手車交易稅收政策。按照“統一稅制、公平稅負、促進公平競爭”原則,結合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進一步優化二手車交易稅收政策,同時加強對二手車交易的稅收征管。
政策依據:
1.《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二手車銷售發票式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693號)
3.《二手車交易規範》(商務部公告2006年第22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23號公告)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企業發票使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0號)
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二手車便利交易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16〕13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台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
9.《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
(以上爲二手車直接相關文件)
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
1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産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
1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並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
1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並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1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
14.《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