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前新聞報道,某女停車管理員在去年一個月間,沒去停車場巡邏,卻胡亂開了總額$1000的54張罰單給30名車主。其中一名車主發現“貨不對辦”,找上建屋局查證,才揭發此事,女停車管理員被判坐牢四星期。
這個月頭也發現一起與稽查員有關的氣聞,某德士司機因與人起爭執,被對方打傷倒地不起,停放在路邊的德士居然被經過的稽查員開罰單。有目擊者宣稱,主動告知稽查員所發生的事故,但稽查員依舊公事公辦。雖然事後陸交局說查明真相後取消了罰單,卻已讓人對此事議論紛紛,認爲稽查員這麽刻板根本是多此一舉兼且浪費大家的時間。
高擡貴手的法外人情
我們都知道執法必須嚴格,不然等同虛設,但法律也不外乎人情,只是這個人情的底線到底在哪裏,絕對是塊又大又範圍不定的灰色地帶。而另一個重點則是,很多時候到底該“如何執法”,其實是操縱在處理案件的執法人員手中。
舉個例子,我是開車者,曾因在限制時速80公裏的高速公路上超速(不超過頂線時速20公裏),收到交通部寄來的罰單。當時以爲罰款和扣分跑不掉,但因爲“證據確鑿”,也只好認命,誰知道幾個星期後交通部又寄來一封信,說這次予以警告,希望往後能遵守交通規則雲雲。
我後來向開車的親朋戚友詢問過,體驗過超速被捉的,有跟我一樣只接到警告,卻也有逃不過罰款扣分,至于標准在哪裏,衆說紛纭,莫衷一是。
關于在什麽情況下不給予處罰,我相信交通部自然有一套外人不知道的准則,只是這套准則到底有多硬性?是否也存在著網開一面的額外人情?如果有,又是如何決定什麽時候可以發放人情的呢?
另一個例子,是多年前我帶家人去看醫生,當時是下著雨的夜晚,已接近診所關門時間,最近的停車場又爆滿,只好停在殘障人士停車位,先把病人帶到診所登記後,我再獨自跑回去把車子開到更遠的停車場。前後也就不過五分鍾左右,神出鬼沒的稽查員已在我擋風玻璃上留下了“三萬”。
事後,我寫信到有關當局解釋求情,很“幸運”的,有關當局撤銷了罰單,但下不爲例。對于處理這件事的幕後執法人員,我由衷感謝,相信像這樣的事件,不可能會有全套的鐵律標准,只能個別處理,他/她願意高擡貴手,就是彰顯法律也有人情的最佳範例。
毫不留情的公事公辦
當然,反過來“鐵面無私”的執法人員也大有人在。數年前我在路上開車,當時在我前面的貨車開得很慢(真的,我有看時速表,是30km/h),于是我就在確認旁邊沒車之後超車,再駛回原來的車道。誰知道,也是神出鬼沒的交警突然出現,把我截停,說我沒開訊號燈,要開罰單給我。
我有點愕然,超車換道轉彎要開訊號燈當然是衆所皆知的交通規則,但沒遵守這條規則的車主根本多如過江之鲫,每天在路上出現的同類違規情況也多不勝數,爲何偏偏選中我?
當下我向交警求情,說我開車數十年,從未發生意外,每年的汽車保險NCD都是最高50%,甚至這也是第一次在路上被交警截停,可不可以當作初犯網開一面。交警目無表情,完全不回應我的陳情,執意繼續開罰單。
說實話我當時深深不忿,比我更魯莽駕駛,甚至危險駕駛十倍、百倍的車主何其多,比這更驚險百出的路況天天在上演,看新聞就知道了,又不見得你們去捉?
交警當時只冷冷回了一句:
“You think I am ghost? Can be everywhere?”(你以爲我是鬼魂嗎?可以無處不在?)
言下之意很明顯:你被我捉到,就是你倒黴,別怪我公事公辦。
無法讓人愉快的報案經曆
人情不人情之外,多年前發生過的一件事,也曾經令我對我國執法人員的態度的辦事法不敢恭維。
也是發生在路上,我在單行道上行駛,後頭的車主趕著去投胎,竟然冒著危險駛在反向車道超車,他因爲要避開迎面而來的車子而快速駛回車道,結果在越過我的時候把我車子刮花了。自知理虧的他沒有停下來,反而加速絕塵而去。事後,我開著車子到附近警局報案。因爲該所警局沒有毗鄰的停車場,我就把車子停在路邊。
甫一走進警局,坐在“櫃台”的一個兩杠年輕警員就黑著臉用無比威嚴的語氣,隔著落地窗指著我車子問:“這是你的車?去停在停車場。”我告訴他,車子被刮了,我來報案,你們要不要先看一看或拍照存證之後,我再去把車子停好?那警員瞪著我:“去停在停車場。”
我幾乎想翻白眼,心想好啊停車場這麽遠,等下你們要浪費時間腳力走去看證據是你們的事。重點是,你那什麽態度啊,語氣不可以好一點嗎?我是來報案,又不是犯人,你以爲在演“青天攻略”嗎?
停好車子之後倒回警局,換了一個態度要好得多的警員跟我錄口供。口供寫好,過目簽名後,他就說好了我可以走了。我問他,你們不須要去看一看我車子刮花的程度嗎?他說不用。
我不知道這是不是正規程序,但我一直以爲口說無憑,眼見爲憑,作爲“物證”的車子都來到警局了,爲什麽不看一看或拍照存證呢?原來單憑報案者一面之詞就可以立案了,是因爲口供我簽了名就要負責的關系嗎?
就這樣結束了報案,我默默等待後續。一等半年過去,什麽消息都沒有,我打了好幾次電話到警局,處理部門和負責人換來換去,兜兜轉轉,都說還在處理。
又過了幾個月,我親自到交警總部,要求與負責警員會面,終于,見到了本尊。對方先是說不能單方面以我的說辭判定,需要徹查,已去信給那個肇禍司機,但對方一直沒回應。我問他,如果司機一直回避,就算了嗎?警員說當然不會算了,他們會按照地址去找他,然後又是叫我先回家等消息,並打包票一定會跟進,而且無論結果都會給我一個交待。
結果?十年過去了,到現在完全無聲無息,“懸案”繼續懸,不了了之。
如果那位負責警員有如他自己所說的跟進,並且最終得出一個結果,那他一定會通知我,但我一直等不到後續,原因是什麽,應該很明顯了。我國治安之良好,有目共睹,可以歸功于整個執法部門的辦事能力與效率。但執法部門是由人組成的,既然有人,就不可能盡善盡美,難免會有人爲疏漏。
如果硬要說執法人員全數都是盡忠職守的“完人”,那只會是自欺欺人的說法,因爲從過去到現在的各種案例,都顯示害群之馬是無處不在的。
所以說治安好並不是終點,有待進步的地方還很多,我們當然不會要求到“夜不閉戶,路不拾遺”這麽誇張的大同社會(事實上那也不可能)願景,卻還是希望執法人員辦事時能在最大程度上,讓人民安心、寬心,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