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年頭,除了流行登報找老公,原來還有人會刊登啓示公告天下,要與兒女斷絕關系。
今天紅螞蟻翻開《聯合早報》第7版和《海峽時報》第C3版時,被同一則“斷絕親子關系”的通告吸引了,除了因爲需要讀好幾次才能理清裏頭的人物關系外,更多的是紅螞蟻的小腦袋裏打了很多個問號,感歎究竟是多大的事情,才會導致家庭關系這樣破裂呢?(好奇心太重)
這則啓示分別刊登在訂閱量較高的兩份報紙上,中英兩份,似乎要確保讓更多人讀到。
啓事中提到的人物,他們的關系如下:
男子:Richard Poon Kai Ming (潘凱明,譯音),他有一對兒女。
他的父親:Poon Chew Yin (潘朝英)
他的母親:Yim Yuet Oi (任月娥,譯音)
潘凱明連同自己的父母,刊登的聯合聲明有兩點:
- 兩兒女/孫子孫女將“沒有權利,也不會有權利代表我們同意,或讓我們被任何合約、同意書、商業談判所束縛。”
- “謹此在不可撤銷、毫無條件並不可逆轉下宣布”,從今天起“與兩兒女/孫子孫女脫離關系,並取消兩人的繼承權”。表明他們不能繼承遺産。
簡單來說,父親要與一對子女斷絕關系,而祖父母要與孫子和孫女斷絕關系。短短的一段文字,“切斷”了兩段感情。
這三人顯然是單方面提出斷絕關系,否則也不需要走到“花錢登兩報把家醜外揚”這一步。通告上,用了非常肯定的字眼“不可撤銷”、“不可逆轉”,而人物的名字、“脫離關系”、“繼承權”的字全都用上了粗體,看起來、聽起來,這三人“要斷絕關系”的態度都非常強硬。
通告中雖然沒提到兩兒女/孫子孫女的名字,不過三人都附上了自己的身份證號碼,即使沒有指名道姓,要斷絕的對象也不會搞錯。
不過,父親和祖父母決定不指名道姓,是對孩子們還留有一點情面,不想影響他們的聲譽和生活?還是別有用意?
相信大家最想八卦都是爲何要撇清關系?孰是孰非?真相只有當局者懂。
自古以來要搞到六親不認的局面,通常都離不開一個“錢”字!但不知道這家人是不是這樣,有網民猜是因爲爭家産,有網民說應該有一方欠了大耳窿。
于是紅螞蟻查找了這三人的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記錄,看看他們的家境如何。資料顯示,潘凱明與父母曾是一家包裝公司的董事以及股東,公司1970年由父親潘朝英創立,目前已停業。
潘凱明也在1987年至2004期間擔任一家塑料生産公司的董事,公司目前仍在營業中。潘凱明的父母也做過其他生意,父親曾在黃埔一帶開過一家素食餐館,而母親之前也曾經營一家零食工廠。
潘凱明注冊地址是位于諾維娜(Novena)的一家公寓單位,而他的父母則是武吉知馬的公寓。但不知道三人是否還住在那裏。
照理來說,這三人應該累積了好一些財産。讀了通告的蟻粉,應該都發現整篇文“缺少”了一個人,這對兒女的母親、潘凱明的妻子,她在這個家庭的關系耐人尋味。
不過,要割斷親子關系,不是登個報就能搞掂。畢竟血濃于水,血緣關系在法律上是無法切斷的。
資深律師朱時生告訴《新明日報》說,
這樣的通告一般不含有任何的法律效力,不能算是法律文件,只能用來通知認識的人。
資深律師鍾庭輝也曾經說過,
新加坡的法律根本沒有這樣的條款,登報斷絕關系,只是向公衆表明大家之間的關系不佳。
陳其玉律師也指出,
就算發了通告,父親仍無法與兩名兒女脫離關系。“這種血緣關系,法律上是無法改變的。”
他也指出,若兒女在未經三人授權下使用他們的名義,即使沒有這樣的啓示,他們仍可能因欺騙罪名被控上法庭。
那麽,這三人登報的真正原因是什麽?還是事情已經鬧到上法庭,而登報只是爲了走個程序而已?
陳其玉說,男子如果不願讓孩子繼承家産,就得通過法律途徑立下遺囑。
若沒有立遺囑,家産將根據“無遺囑繼承法令”(intestacy law)進行分配。根據法令,如果過世者有配偶與子女,配偶將獲得一半遺産,另一半遺産由子女平分。
套一句老話說:“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清官難斷家務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