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美建交以來,兩國關系間的“雷聲”從未如此之大。上個世紀末中國改革開放後,美國一直宣稱要引導中國融入世界體系。今天雖然還能聽到美國領導層這麽說,但其聲音已經相當微弱。而顯而易見的是,兩國“對著來”的姿態已然浮現,當然還說不上是對抗,但至少是輕度的互相抵觸,或者說是如大洋中兩條巨鯨對面而行,雖然還沒有對撞,但彼此所激濺起來的浪花,已經在空氣中迎頭碰擊,發出的鼓嘯之聲讓周邊的大魚小蝦爲之不安。
對于善于發掘“對抗”迹象的觀察者來說,近年來當今世界兩大強國之間的沖突是明顯的。微觀層面的,中美海軍已經在南海演練“逼近”與“警告”,兩國外交部門與涉外官員開始各種唇槍舌劍。宏觀上看,奧巴馬政府的“重返亞洲”和亞太“再平衡”政策,已經廣泛地被解讀爲意圖遏制中國。美國推行的“太平洋夥伴關系協定”(TPP),是有史以來規模最大經濟融合程度最深廣的自由貿易協議,卻刻意將中國排除在外。中國發起的“一帶一路”,尤其是亞投行,也被國際國內的主流媒體理解爲某種程度上的反擊。
目前在中美兩國都有一定影響力的一個觀點是,中國的崛起旨在推翻美國爲主導的國際秩序。美國政學界日漸認爲,中國的對外政策目標是取代美國在國際體系中的霸主地位,並建立以中國爲主導的有利于中國的新的規則體系,並假設認爲這將是一個不平等的體系。美國外交關系委員會,一個對美國外交政策有著極大影響力的一個智庫,最近發布的一份報告直白指出,美國幾十年來試圖引導中國融入國際體系的努力已經不利于美國國家利益,美國應徹底改變對華的整體戰略,以強硬應對中國。在中國國內,也有不少人認爲中國強大後,推翻現有國際體系本來就是題中應有之意,對此無須大驚小怪。
對于這個爭論,我們有必要問以下兩個問題:第一,當代國際秩序是不是一個不利于中國因而強大後的中國必須予以推翻的體系?第二,如果意圖破舊立新,對當今國際秩序有好的替代體系嗎?
當代國際秩序是二戰以後建立起來的,包括國際政治秩序和經濟秩序。國際政治秩序主要體現爲一套以聯合國制度爲基石、以公認的國際法規則爲行爲規範的國際政治體系,這個體系背後的依托力量是美國的軍事和經濟實力,以及美國通過一系列複雜的協議安排在全世界各地建立的同盟關系。國際經濟秩序基本指的是所謂的布雷頓森林體系,即二戰後在美國新罕布什爾州布雷頓森林的國際會議所建立的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和關貿總協定(現爲世界貿易組織)爲核心的國際貿易投資和金融制度,其核心是基于比較優勢的自由貿易,以及有限度的資本和投資在國際間的自由流動。
當代的國際秩序是否不利于中國的發展?改革開放以來的發展曆史證明,首先就經濟而言,中國實際上是當代國際經濟秩序的最大受益者之一。就是在這一套體系裏,中國推進了對外開放政策,積極自願地將自身融入其中,與西方國家簽訂了不計其數的經濟協議,並加入了WTO(標志著中國成爲世界經濟中平等而最重要的一個成員之一),通過這些,中國累計和充分發展了自己的比較優勢,實現經濟總量翻了好幾番,從開始落後的狀態起步,現在成爲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和公認的“世界工廠”。可以說,對這個體系的規則結構,中國並沒有什麽應該抱怨的。事實上,我們對此也心知肚明,這也是爲什麽中國現在已經成爲高舉自由貿易大旗的國家,比西方發達經濟體還要堅定捍衛自由貿易、反對貿易保護主義。那麽國際政治秩序又如何?我們可以說,沒有國際政治秩序所提供普遍安全和和平(尤其是亞太地區的和平穩定),經濟發展也無從談起。
當然這並不是說當代國際秩序就完全對中國公正公平。平心而論,隨著中國實力的增強,當代國際秩序– 尤其是經濟秩序 – 已經不能正確反映中國應有的國際地位。表現在中國在國際機構的話語權上,中國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世界貿易組織、亞洲發展銀行等的投票權或影響力,遠遠低于中國現在的經濟實力,而這個局面很難通過這些機構自身的程序規則進行改變。這一是因爲中國是一個後來者,而現有的格局和安排在中國強大之前已經完成;二是因爲國際社會的既得利益者不願根據新的國際形勢作出調整而給予中國應有的話語權。在這個意義上,中國通過“一帶一路”、亞投行、金磚銀行等新的動作,以自身的經濟實力、通過對外經濟合作的手段來爭取自身在國際經濟秩序中地位的提升,這其實是值得稱許的和平崛起姿態。南海諸島的爭端,也並不是中國挑戰國際政治秩序的行爲,而不過是當代國際秩序範疇內通過國際法可以解決的領土爭議。
概括而論,中國無意也沒有必要挑戰現有的國際秩序,中國國際地位的繼續提升,也完全可以在現有國際體系內根據其既有規則得以實現。當然,在這個過程中,中國也必然會受到體系內“既得利益者”的阻攔。對此的最佳應對,一是要繼續增強自身的實力,因爲實力是掙得話語權的必要條件。二是要展現維護而不是破壞規則的姿態,並且要努力培養精通國際規則的人才。在以規則分配利益的時代,精通規則的人才比軍隊還重要。三是要善于闡明自已的意圖,並善于在現有規則體系內發展出一套說辭(discourse)來爲自己的所有行爲,不管是宏觀的政策取向還是具體的行動,提供法律和道義上的合法性基礎。
本文作者王江雨博士爲新加坡國立大學副教授、亞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海外優秀學者講座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爲國際貿易與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商法、中國法律傳統,以及中國公司證券法。爲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大學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英國牛津大學校友。近年來多關注新加坡政治與國際關系。本文首發于2015年05月27日 星期三 新京報 A4版(法雨政風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