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沒有《婚姻法》,有類似該法作用的法律,是《婦女憲章》。一般人對它的了解,大概就是聽說非常保護婦女和孩童的權益。
它到底是怎樣規定的?一起來學習:
1、《 婦女憲章》嚴厲取締賣淫業和侵犯女性的一切不法行爲。
2、 依賴婦女賣淫的收入生活是犯罪行爲,犯者可被判坐牢及罰款。男性的犯人,重犯的可被判坐牢,罰款及鞭刑(叫你不勞而獲賴上女人!)。
▲(示意圖)鞭刑,不開玩笑!
在這點上,警方查辦網上提供賣淫服務的人士的權力非常大。任何人設立網站或通過廣告賣淫的,都是犯了刑法;任何人協助賣淫取利的,也屬于犯了刑法,後果很嚴重!
1、未成年子女,指的是婚生子女而且年齡在21歲以下。注意,一定要是婚生子女,像之前我們有出過一篇獅城沒有這個苦命媽媽和遺腹女的容身地,之所以文中的母女境遇淒慘,主要原因就是母親當初沒有和丈夫舉行婚禮,就生下了女兒,所以像優先申請租賃組屋之類的社會援助,都享受不到。
2、家事司法法院在判准離婚之前,必須確定夫妻已經爲其兒女的福利做好了適當安排,以履行婚姻解除後對兒女的撫養和贍養義務。
3、法院在裁決關于兒女的撫養權的歸屬時,是以兒女的福利作爲第一及最主要的考慮因素。法院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也可能不判准撫養權,而是判准丈夫或妻子對子女的照顧權和控制權,還有探望權。法庭要全盤考慮父方或母方的意願並聽取兒女的期望,才做出裁決。
一般上沒有獲得撫養權、照顧權和控制權的夫妻一方,法院一般上只判准探望權(或稱交往權)而已。
▲(示意圖)離婚後各種權力的裁決,對當事人很關鍵
之前新加坡就有出過一個悲劇,疼愛年幼孩子的爸爸竟把他給殺了,原因就是他和太太鬧離婚,擔心再也見不到兒子,一時想不開就幹了蠢事。
4、撫養權,照顧權和控制權,與探望權的庭令,不是永久不變的,夫妻一方可以因爲個人情況的改變,申請法院變更。
在判決准予離婚時或之後,家事司法法院具有廣泛的司法權和自由裁量權,根據法律和具體案情,分割家庭財産,判准丈夫給付妻子和未成年或未能獨立生活子女的贍養費。
一般上家庭法院是根據“公平和合理”的理念,分割家庭財産而不是一刀切或者平等均分。
以上資訊摘自沈茂樹律師所著的《離婚:以案說法》,是不是感覺很有趣又實用,就是內容有點少意猶未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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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新加坡的婚姻家庭法修改後,唯一用華文編寫的婚姻家庭相關書籍。
在新加坡,如果一個在法庭受理的案件,與過去判決的情況相似,一般上法庭會遵守過去的判例作出裁決。沈律師這本書,正是通過以案說法的方式,幫助讀者預知其所處案件可能的結果,非常難得。
《離婚》以在新加坡生活的人爲對象,講述跨國婚姻的夫妻在分割家庭財産、申請贍養費和爭取子女的撫養權等糾紛所産生的沖突,執行判決問題及解決方法。
更也專門討論了現行中國和新加坡的婚姻家庭法的區別,以便在新加坡生活的中國夫妻,一旦發生婚變,可以在實際和有利的角度上擇地行訴,即在新加坡或中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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