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收到持EP網友的求助信,和雇主的矛盾焦點在于足有上萬元的notice pay in lieu(替代通知的薪水)。一方面雇主不願意給,另一方面雇員卻覺得很不合理。到底它是怎麽定義的,又怎樣才能妥善解決這個難題?我們照函全等網友來信,請大家集思廣益的同時,希望也能幫到更多網友應對相似情況。
小弟入職接近3年,持有EP,前不久在和老板有點不愉快的談話後,被立刻解雇。理由是我工作態度不好,有一些工作我故意找理由不做或者推給別人做。
由于立刻解雇,我沒有notice,也不給我notice pay in lieu(編者注:指替代通知的薪水,一般會在合約中寫明,如果雇主要停止雇傭關系,必須給予雇員的數月薪水)。
▲這個說法更容易讓人明白
理由是合約有一個條款。全文如下:
Employer may, in its sole discretion, terminate the employment of the Employee without notice of 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 if the Employee is or becomes:………………….
(vi) continually or significantly neglectful of his/her duties under this Agreement;
(大意是~如果雇員有持續或明顯的玩忽職守現象,雇主可以不必付停止雇傭關系的替代薪水,就單方面宣布解聘。)
按照合約,我應該有長達3個月的notice pay in lieu,算起來就有10,000+新幣。公司執意按照上面這個條款執行,我覺得很不公平~就是一些口頭說的一些事我沒有做,就說我故意忽視不做,但是其實沒有實質的證據,就要“吞”掉按合約該給我的1萬塊?
我不是PR,所以馬上就要離開新加坡了,我想問問眼哥有沒有遇到類似的例子?
我最近也研究過是不是去MOM(人力部)申訴,也有打過電話,不過MOM無法給我有用的建議。我也存在一個舉證的問題
- 如何證明我沒有neglectful呢?
- 關于不給我notice pay的那個條款,由于他用詞是“is or becomes” neglectful, 是不是即使公司沒有實質證據,也可以用becomes來引用這條?
- 另外還想問下,關于這個條款,是不是可以引用新加坡的The Law of Negligence進行判斷?
根據網友提供的信息,我們咨詢的新願人力資源專家的答複如下:
- 我們建議是跟雇主盡可能協商好,協商不好再走訴訟或者人力部的協調。
- 簽署的合同一旦通過試用期,之前簽署的notice對雙方都有約束,約束的依據就是: The party that breached the terms of employment will be liable to pay salary in lieu of notice(編者注:意思雇主和雇員任一方毀約,都要向對方賠付替代通知的薪水。換句話說上例中,如果是雇員提出不幹,也需要付雇主3個月的薪水)。
- 如果一方以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來認定另外一方的行爲都是不可取的,所以雇主和員工都有自己的說辭,這個只有你們當事人才能評估事件的真實性。
- 當然,我們的意見還是覺得,雙方還是盡可能和氣解決問題,通過有效的溝通渠道來解決問題,如果要走法律程序,有點過于繁瑣和費用較高。人力部可能只能裁定像拖欠薪水這些比較直接的權益,Notice payment可能要走相關的法律程序。
網友表示:“非常感謝眼哥的建議。由于這件事發生大約3周,開始很懵,我也不知道究竟如何解決比較好。我和公司的協商基本是沒有可能,因爲公司既然已經解雇了,而且當天趕走我,當然是能少付錢就少付錢。”
“我還有一個情況沒有說,我還有11天annual leave,但是公司也不給我錢,也不讓我使用,直接說forfeited due to termination。但是合約完全沒有這種條款。其實是可以看出公司態度是非常差的,目前是一分錢都不給。。。”
“由于我的notice這塊是最大部分,應該來說,這部分可能性決定了我下一步怎麽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