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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公布一則重要的消息!
對于在新的小夥伴們是非常重要滴,因爲設計到大使館辦事兒的絕對大事兒!
且不說護照啥的,就是常駐新加坡,想結婚,不也得麻煩大使館嗎?
很不容易滴!大使館整天也是很忙的,裏面傳出的消息,絕對是要知道的。
這次公布的證叫——公證
全文如下
駐新加坡使館辦理公證有關情況的通知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確立的真實、合法原則,參照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關于公證執業“五不准”的通知》相關精神,申請人申請辦理涉處分房産或其他重大財産的有關公證,應提交房産證明或財産權屬證明、身份證明、夫妻關系證明等辦證材料原件,且駐外使領館作爲行使公證職能的國家機關應對有關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核實。鑒于駐外使領館不具備對上述材料進行實質審查的條件,因此不再辦理涉處分房産或其他重大財産的有關公證。
根據上述原則,對于涉股權交易、貸款、行使股東投票權利等公司事務類公證,駐外使領館亦不予辦理。
二、如申請人堅持辦理涉處分房産或其他重大財産的有關公證,或涉股權交易、貸款、行使股東投票權利等公司事務類公證,本館審核同意受理相關申請後,將在公證詞中加注:“本公證書僅證明所附文書上的簽字、指印或者印章屬實,不證明文書中提及的身份證、房産證等其它財産權屬證明的真實性,亦不證明文書申請人對文書中提及的財産等具有處分權。”同時,申請人須書面承諾同意本館在公證證詞進行加注並自行承擔公證書不被國內用文單位接受等風險。
三、對申請人同意加注辦理的涉房産或其他重大財産處分的委托公證,應當遵循“重大事項一次一委托”的原則,1份委托書中不得同時出現授權受托人辦理抵押、解押、出售等2項或以上重要事項的內容;不得設定委托不可撤銷、受托人代爲收取售房款等類似內容;不得出現“本委托書可反複使用”等類似內容;應明確委托期限,不得出現“至委托事項辦理完畢爲止”等類似內容。涉股權交易、貸款、行使股東投票權利等公司事務類公證參照上述原則辦理。
四、不辦理“擔保性委托書”公證。“擔保性委托書”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貸時,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權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權處分相關房産作爲歸還借款擔保爲主要內容的委托書。“擔保性委托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規定,本館不予辦理。
五、經了解,新加坡公證員(具有公證資格的律師)可爲中國公民涉房産或重大財産處分事項、或涉股權交易、貸款、行使股東投票權利等公司事務辦理公證,申請人可將擬用于國內的相關文書在新加坡公證後,依次到新加坡相關機構和本館辦理領事認證。同時,申請人須自行承擔認證書不被國內用文單位接受等風險。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1日起執行。
發現神馬問題了沒有?下面,小圈兒拆開了看!
這麽大的事情,下次發通知,能不能時間別這麽“提前”啊!
新加坡圈房産專欄作者:吳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