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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時間,新加坡頻繁發生襲警事件,讓一向已嚴刑峻法聞名于世的新加坡臉上火辣辣的!
執法警察都被當豆腐欺負了,我們真的還待在新加坡嗎?
一組數據:去年新加坡有484起內政人員執勤時遭受語言侮辱或暴力對待的案例,比2014年多出超過65%;前天再發生八名男女分別被控辱罵或襲警。
翻天不成?
新加坡對于襲警處罰也是蠻嚴厲的,雖然不像美國那樣直接把人KO,但違法成本也不低。
根據新加坡法律,襲警罪的刑罰是坐牢最長七年,或另加罰款,或另加打鞭,或任何組合的刑罰。企圖逃脫警員合法監管的刑罰是坐牢最長一年,或另加罰款,或兩者兼施。
侮辱警官的刑罰是坐牢最長一年,或罰款不超過5000元,或兩者兼施。
不過…事實上,襲警或傷害執法者的被告一般上都被判監兩個月至九個月不等,但國家法院沒有量刑框架可以參考。盡管如此,這類罪犯若沒有加重刑罰因素,通常被判坐牢三個月;有加重刑罰因素的被告一般入獄半年至一年。
從今天開始,一切就又不一樣了,新加坡高庭制定框架闡明對襲警被告的量刑,根據襲警者的罪責和所造成的傷害,把刑罰歸爲三個組別。此外,高庭確認襲警的被告一般上都會被判監禁,除非是很特殊的情況。
襲警框架主要分爲三個範圍——
第一框:傷害輕、罪責輕,面臨著罰款或長達一年監禁;(新加坡發生的大部分襲警也都在這一類)
第二框:傷害重、罪責輕或傷害輕、罪責重,面臨著一年到三年監禁;(例如使用武器)
第三框:傷害重、罪責重,則面臨著三年到七年監禁。(公然挑戰警員的權威)
看第一框,還有罰款,也能不吃牢飯…
這個別想簡單了,罰款也是有標准的,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案件中才會施加。
究竟有多特殊——即罪行在傷害—罪責組別中被列爲最輕微的,例如一個非常年輕的罪犯不在公衆視線和耳際之內,就那麽一次輕輕推撞了警員,並且他是認罪的。
看清楚是不在“公衆視線和耳際之內”,被警察以外的人看到、聽到,你就別想交了罰款了事。
目前,框架只針對保護特定一群的公務員——警員和執行相似警務的公務員,包括輔警、商業事務局人員及志願特警。
因爲警察與其他維護法紀、維持秩序和押送犯人等執行相似警務的公務員,是日常生活中最顯眼的一群執法人員。因此,如果不保護他們,可能出現不良的後果,如削弱公衆對他們的信心和難以招募新血。
此外,該框架是以被告認罪及沒有類似案底爲准。
若被告抗辯、前科累累或對受害人作出無理的指控,法官可酌情調高刑罰。
此外,高庭確認法庭對襲警者一貫判監的做法。蓄意傷害在執行任務的公務員或妨礙公務員執勤的被告,觸犯刑事法典第332節條文,面對長達七年監禁、罰款或鞭刑,或多項刑罰兼施。
數據顯示,在2005年7月至今年7月裏,在335起這類案件中,318起的被告都被判監禁。大部分案件屬傷害和罪責都較輕的一組。那些使用過度暴力、武器或在致傷警員過程中嘗試搶奪或使用警員佩槍的被告還可能被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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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圈房産專欄作者:吳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