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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合約”及“雇傭合約”有什麽差別?一名羅厘司機因簽錯合約,結果被當自雇人士,前後有15年不同雇主都沒給他公積金,幸好求助人力部後,成功討回13萬元公積金。
這是最近的一條新聞。而很多網友都在看過之後,在後台留言表示,不太理解“服務合約”和“雇傭合約”有什麽具體的區別,希望政策君能詳細解讀一下。所以,今天就來給大家說道說道。
服務合約(contract for service),雇傭合約(contract of service),這兩個在英文裏面只有一個單詞的差別,但是相關的待遇和權益卻大不相同。
雇傭合約下的職工,享受到的權益,在之前的政策裏面我們有講過,想了解的同學可以戳藍色字體複習【17.3.8新政】關于保護職工權益 新加坡雇傭法令到底都說了什麽?
而關于二者的區別,我們看下人力部的界定:
根據新加坡MOM(人力部)的定義,雇傭合約(contract of service)是雇主和雇員之間簽署的合約。一方同意雇傭另一方作爲雇員;另一方同意成爲其雇員,並爲雇主服務而達成的協議。雇主必須爲雇員繳付公積金,並提供相關的法定福利,如年假和病假等。
而服務合約(contract for service)是一個獨立的承包商,比如說自雇人員,攤販之類,爲公司完成一項工作或項目,並收取一定的費用。雙方不屬于雇傭關系,因此提供服務的一方不受《雇傭法令》保障。
根據人力部的規定,沒有單一的決定性試驗可以區分雇傭合約與服務合約。在確定雇傭合約時,要考慮的一些因素包括:
1.控制
• 誰可以決定招聘和解雇雇員?
• 誰支付該雇員的薪金?薪金的支付方式?
• 誰確定生産流程、時間和生産方法?
• 誰負責提供工作?
• 控制和監督雇員工作的程度如何?
2.工作因素的擁有權
• 誰提供工具和設備?
• 誰提供工作場所和材料?
3.經濟考慮因素
• 該人是爲他自己或爲其雇主進行業務?
• 該人是否可以分享任何盈利,或者他是否對任何的損失風險負責?
• 如何計算該人的收入及所獲得的收益?
• 該人是否有權給工作“定價”或估價?
(信息來源:新加坡M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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