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法令》是新加坡的主要勞工法令。這項法令規定了雇傭事項的基本條件與條款,以及座主與雇員在雇傭合約中的權利與責任。本文將介紹《雇傭法令》的適用範圍、雇傭合約、薪金及工時等重要規定,以期對于企業的新加坡用工有指導意義。
一、適用範圍
1、《雇傭法令》所保障的雇員
《雇傭法令》不分國籍,保護所有在雇傭合約下爲雇主工作的雇員,但從事以下工作者則例外:
每月底薪超過S$4500的經理和執行人員;
海員;
家政工人;
受雇于法定機構與政府部門的雇員。
《雇傭法令》保障所有的本地和外籍員工,包括臨時雇員、合約雇員、日薪雇員或長期雇員。
2、《雇傭法令》下適用于雇員的條款
一般而言,所有條款均適用于受《雇傭法令》保障的雇員。但《雇傭法令》中涉及工作時數、休息日、年假、輪班和其他工作條件的部分,僅適用于每月底薪不超過4500的勞力工人和每月底薪不超過S$2500的非經理和執行人員的其他雇員。
注:勞力工人是指一般從事體力勞動、有技能或無技能的雇員。一些例子包括潔清潔工人、建築工人、勞工和司機。
二、雇傭合約
1、合約中應包括哪些內容?
爲避免誤解,建議雙方制訂清楚說明雇傭條款和條件的雇傭合約(書面雇傭合約或聘用書)。雇傭合約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工作職位;
工作範圍,即必須履行的職責;
聘用開始日期/工作開始日期;
薪水及津貼(如有);
薪水支付期;
應繳付的公積金數額;
每日/星期/班次的工作時數;
加班費;
休息日;
雇員福利,如:年假、病假、住院假等;
終止雇傭合約及通知期。
2、雇傭合約中的條款是否能低于《雇傭法令》中所列出的條件?
待遇低于《雇傭法令》中相相關規定的任何雇傭條款均屬非法和無效。《雇傭法令》中的相關規定應優先于任何待遇較低的雇傭合約條款。
3、雇傭合約與服務合約的區別
雇傭合約是指一方同意雇傭另一方爲雇員;另一方同意成爲其雇員,並爲雇主服務而達成的協議。雇主必須爲雇員繳付公積金,並提供相關的法定福利,如年假和病假等。
服務合約是指一方接受委托,擔任獨立承包人而達成的協議,例如:自雇人土或供應商接受委托,爲公司完成一項工作或項目,並收取一定費用。在此安排下,兩方不屬于雇傭關系,因此提供服務的一方不受《扉傭法令》保障。沒有單一的決定性因素可以區分雇傭合約與服務合約。
在確定雇傭合約時,要考慮的一些因素包括:
(1)控制
誰可以決定招聘和解雇雇員?
誰支付該雇員的薪金?薪金的支付方式?
誰確定生産流程、時問和生産方法?
誰負責提供工作?
控制和監督雇員工作的程度如何?
(2)工作因素的擁有權
誰提供工具和設備?
誰提供工作場所和材料
(3)經濟考慮因素
該人是爲他自己,還是爲其雇主進行業務?
該人是否可以分享任何盈利,或者是否對任何的損失風險負責?
如何計算該人的收入及所獲得的收益?
該人是否有權給工作“定價”或估價?
以上因素其實跟我們在區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時候非常相似。
三、薪金事項
1、支付薪金的周期
雇主必須每個月至少一次,在薪金周期結東後的七日內支付雇員薪水。此外,所有加班費必須在薪金周期結東後的十四日內支付。
2、如何計算加班費?
加班費至少必須按雇員每小時底薪的1.5倍計算。加班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月薪勞力工人:
每月底薪低于2,250的非勞力工人:
每月底薪爲2,250以上的非勞力工人:
計算加班費的範例(勞力工人)
雇傭形式 |
薪金 | 計算每小時底薪的公式 |
每小時底薪的計算結果 |
加班工作時數 |
加班費 |
月薪雇員 |
每月S$1200 |
(12×每月底薪)/(52×44) |
12×S$1200 /(52×44) =S$6.30 |
2每月底薪 |
S$6.30×1.5×2小時=S$18.90 |
日薪雇員 |
每日S$40 |
每月底薪/每日工作時數 |
S$40/8=S$5 |
4小時 |
S$5×1.5×44小時=S$30 |
計算加班費的範例(非勞力工人)
雇傭形式 |
薪金 |
計算每小時底薪的公式 |
每小時底薪的計算結果 |
加班工作時數 |
加班費 |
月薪雇員 |
每月S$1600 |
(12×每月底薪)/(52×44) |
(12×S$1600)/(52×44)=$11.80 |
4小時 |
S$8.4×1.5 ×4小時=S$50.40 |
月薪雇員 |
每月S$2250 |
(12×每月底薪)/(52×44) |
(12×S$2250)/(52×44)=S$11.80 |
2小時 |
S$11.80×1.5×2小時=S$35.40 |
月薪雇員 |
每月S$2400 |
(12×$2250)/(52×44) |
(12×S$2250)/(52×44)=S$11.80 |
2小時 |
S$11.80×1.5×2小時=S$35.40 |
根據《雇傭法令》相關規定,雇主必須支付加班費給每月底薪爲S$4500或以下的勞力工人,或每月底薪爲S$2500或以下的非勞力工人雇員。非勞力工人雇員的加班費頂限爲每月底薪的等S$2250。
3、如何支付薪金?
雇主應在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或雙方所協商的其他場所支付雇員薪金;
或將薪金存人雇員的個人銀行戶頭。
4、雇主應在雇傭合約終止後的什麽時候支付金給雇員?
(1)雇員因行爲不當而遭解雇或雇主終止雇傭合約:
雇主必須在雇員最後一個工作日把全部應付的薪金支付給他。如果因故不能在最後一個工作日支付,則必須在解雇/終止合約之日起的三個工作日內支付薪。
(2)雇員終止雇傭合約
如果雇員已經完成了通知期限,雇主便必須在最後一個雇們日把全部應付薪金支付給他。如果雇員在未事先通知或在未完成通知期限等情況下離職,其薪金應在最後一個雇傭日起的七日內支付。
5、雇主能否扣除雇員薪金?
雇主沒有權利扣除雇員的薪金,除了《雇傭法令》下所允許的原因或因以下三種情況:
法庭命令或其他主管當局作出的命令;
如果雇主代主管當局收回雇員應繳付的所得稅、房産稅或消費稅;
所得稅司長的指示。
《雇傭法令》下所允許可扣除薪金的原因包括:
曠工;委托給雇員的貨品或金錢如果因爲雇員的疏忽或過失而直接造成毀壞或遺失,所扣除的金額不能超過每月薪水的25%,而且只能在確認段壞就遺失是因爲雇員的硫忽或過失所造成的,才能扣除其薪水;
雇主在雇員的要求下所提供的膳食費;雇主提供,雇員也接受的住宿或設施與服務費用。扣除的住宿或設施與服務費用不能超過一個月薪金的25%;雇員需還清的預支薪水、貸款或調整誘支的薪水。在扣除預付款和貸款的情況下扣除金額不應超過每月薪水的25%;
公積金;按雇員的書面請求爲退休金計劃、公積金或其他計劃所繳付的款項。這些計劃必須是爲了雇員的利益而合法推出的,且得到勞工總監的批准;經過雇員的書面同意,向任何注冊的合作社協會付款;其他個別得人力部部長批准的原因。
6、可扣除薪金的最高數額
每次計薪期可扣除的最高金額是雇員薪金的50%,但不包括以下可扣除的項目:
(1)曠工;
(2)雇員需還清的預支薪金、貸款或調整透支的薪金;
(3)經過雇員同意,向注冊的合作社協會支付的年費、入會費、分期付款的貨款、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
7、如何計算工作時間不足一個月的薪金?
雇主可利用以下公式,計算工作不足一個月月的雇員的月薪:
工作不足一個月的應得薪金= 每月薪金總額1/當月工作天總數2× 雇員當月實際工作天總數3
1、 指包括津貼在內的在員應得月總額,除了:
(1)以下額外報酬項目
A. 加班費:
B. 花紅;
C. 年補助;
(2)任何雇員因工作之需的特別支出而應得的補償
(3)勤工獎勵金以及
(4)出差、夥食或住宿津貼。
2、不包括休息日,非工作日;但包括公共假日。
3、包括公共日,有薪住院病假或年假(如有)。
每個工作日的實際工作時數如果在五小時或以下,薪金將按半日計算;多于五小時,則按一個工作日計算。
舉個栗子:如何計算工作時間不足一個月的薪金
小A的工作周期是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五天制,每月底薪爲S$700,月薪總額爲S$800。他已提交了辭職信,最後一個工作日是8月26日。他在8月間于11日至14日體了四天的有薪年假。星期日是小A的休息日。
8月應工作總天數=31-5個星期六-5個星期日=21個工作日
8月實際工作天數=13天+4天有薪年假+1天公共假日=18天
8月應得薪水=S$800(月薪總額)/21天(8月應工作天總數)×18天(8月實際工作天數)=S$685.71
四、工作時數
1、雇員每日成每個星期的工作時數
在雇傭合約下,雇員每日的工作時數不得超過8小時或每星期44小時時(一星期是指始于星期一,止于星期日的連續七天),其中不包括餐飲或休息時間,所有超過合約規定的工作時數的工作,均可被視爲加班。
2、每日工作時數的頂限
雇員每日的工作時數不能超過12個小時。
3、每月加班時數的頂限
雇員每月的加班工作時數不能超過72個小時。只有在雇主得到人力部勞工總監的批准豁免後,才能超過這個頂限。
五、休息日
1、每星期雇員應享有的休息日
雇員每星期可享有一天的無薪休息日。此休息日可以是星期日或該星期的任何一天。如果雇主無法給予輪班工作的雇員一整天作爲休息日,也可以把連續30個休息小時當作休息日。
2、能否要求雇員在休息日工作?
可以,但必須征得雇員同意。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否則雇主只能要求,但不能強迫雇員在休息日工作,如果雇員是按雇主的要求在休息日工作,並且工作時間超過合約規定的每日工作時數的一半,雇主便必須支付雇員兩天的薪金。總工作時數也不應超過法定的限制時數。
3、如何計算雇員在休息日工作的薪金?
應付金額取決于工作時數及工作請求是由雇主或雇員所提出的。
工作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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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合約中規定的每日工作時數的一半 |
多于一半,但不超過合約中規定的每日工作時數 |
超過合約中規定的每日工作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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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要求在休息日工作 |
半天的薪金 |
一天的薪金 |
a)一天的薪金,加上 b)加班費*:至少每小時底薪的1.5倍×超過合約中規定的每日工作時數的時間 |
雇主要求雇員在休息日工作 |
一天的薪金 |
兩天的薪金 |
a)兩天的薪金,加上 b)加班費*:至少每小時底薪的15倍×超過合約中規定的每日工作時數的時間 |
*非勞力工人雇員的加班費頂線爲每月底薪的S$2,250。
舉個栗子:如何計算在休息日工作的薪金
小B的每月基本薪金爲S$1000,5.5天制的工作。雇主要求他星期一到星期五必須工作8小時,星期六工作4小時。雇主要求小B在星期日,即他的休息日,工作10個小時。小B在該天的薪金計算如下:
a)前8個小時工作時間的薪金應該按每工作日的底薪計算,乘以兩天的薪金:
12×每月底薪/(52×員工每星期必須工作的平均天數)×2=(12×S$1000)/(52×5.5)× 2=S$83.92
b)額外2小時加班時間的加班費應按每小時底薪的1.5倍,乘以兩小時計算:
12×每月底薪/(52×44)×1.5×2=12×S$1000/(52×44)×1.5×2=S$15.73
因此,小B在休息日工作10小時應獲得S$99.65(S$83.92+S$15.73)的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