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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台接連有幾位朋友問到辭職的事情。今天政策君給大家說說人力部《雇傭法令》(Employment Act)的相關規定。
1.我已經從公司離職,但是我的雇主還沒有支付我的工資。我要怎樣要回我的工資?
根據《雇傭法令》,如果您已經在提前通知期服務期滿,您的雇主應當在您雇傭的最後一天將最後一次的工資支付給您。如果您在未提前通知或者無需在提前通知期繼續上班的情況下離職,您的雇主應當在您離職的七個日曆日內將最後一次的工資支付給您。
如果您的雇主沒有將您應得的工資支付給您,您可以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向人力部提出拖欠工資的投訴:
(a) 您的月薪不超過$4,500,且不屬于經理或行政主管;以及
(b) 投訴申請超過申請遞交一年以上;和
(c) 如果是針對工作通知期的代通薪金的投訴,您必須在離職的六個月內遞交申請。
您可以撥打6438 5122致電我們的聯絡中心,與人力部顧問預約探討相關事宜。您也可以通過以下鏈接在線報告您的案件:http://www.mom.gov.sg/services-forms/labour-relations/Pages/esol-individual.aspx.
2.我的雇主將我辭退。我應該在何時收到我的工資?
如果您是由于行爲不當或雇主終止您的雇傭合同,您的雇主應當在您雇傭期的最後一天將最後一次的工資支付給您。如果無法在最後一天支付給您,則必須在您被解雇或雇傭合同終止之日的三天內支付給您。
3.如果雇員不知道有辭職通知期,而沒有提前通知,那麽雇主是否可以根據通知期扣除雇員的工資或者要求補償?
根據《雇傭法令》,雇傭合約的任何一方均可以終止合約,不過需要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限,或者向另一方支付工作通知期的代通薪金。
預先通知期將按雇傭合約中的條款而定,或者由勞資雙方協議商定。如果雇員未能提前給予適當的通知期限,雇主有權因通知期不足扣除雇員的工資或者要求賠償。與雇傭合約提前終止的現金補償相關的條款屬于私下協定,不受《雇傭法令》保障。此類糾紛歸民事法庭管轄。您不妨向您的律師咨詢相關信息。
只有在雙方未協定通知期的情況下,則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圖片來自MOM官網截圖
4.我的公司/雇主拒絕接受我的辭職,並要求我補償毀約損失。我應該怎麽做?
公司/雇主不可以拒絕員工辭職。公司/雇主拒絕讓員工離開是觸犯條例的。任何毀約賠償都不在雇傭法令範圍內。你應該和公司/雇主洽談或向律師咨詢意見。 注意:如果公司/雇主不想接收交上的辭職信,你可以挂號方性郵寄給公司/雇主,並留下副本和郵局收條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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