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4歲送貨司機在兩家物流業公司工作超過15年,雇主均指司機只是合約工人,沒爲他繳交公積金,以及給予應得的年假和病假。
在尋求人力部幫忙後才發現自己是一名雇員,成功追討回13萬元(約39萬令吉)公積金。
李先生從2000年起,就在物流業公司當送貨司機,4年半後,再加入了另一家物流業公司長達11年。
他接受媒體《新明日報》訪問時透露,雖然在公司分別工作了4年多和11年,兩份工作的雇主都指他是一名合約工人,而沒有爲他繳交公積金。
據了解,公司將他列爲在“合約服務”(contract for service)下提供服務,而非“服務合約”(contract of service)。
根據現有規定,通過“合約服務”方式爲企業工作的合約工人,被視爲向客戶提供服務的承包商,而不是爲雇主工作的雇員,因而不受雇傭法令庇護。
後來,張先生是在進行另一份工作不幸受傷後,從同行的朋友那裏聽聞,原來之前的雇主沒有爲他繳交公積金以及給予病假和年假等,都是違例的。
他坦言,雖然對友人的話半信半疑,但還是透過朋友提供的聯絡號碼,找上人力部尋求解答。
他說,人力部的職員分享了合約工人及雇員(employee)的差別後,他才了解自己是一名雇員。
“我開的車,以及身上所穿的制服等,都是由雇主提供。這樣來說,我就是一名雇員,而不是合約工人。”
李先生坦言:“我非常感激人力部,他們成功幫我從兩名前雇主那裏追討回6萬元(約18萬令吉)和7萬元(約21萬令吉)的公積金。”
“我希望讓更多像我一樣的工人了解到,如果在工作上遇到不公平的待遇,其實是可以向人力部尋求幫助的。”
資料來源:《新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