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中心錯配精子造錯胎,遭婦女起訴並索賠100萬元。最高法院上訴庭經過一年的思考及訴辯雙方和“法庭之友”的陳詞後,仍未對此烏龍案的判決取得結論。
生育中心錯配精子造錯胎,孩子不是丈夫精子的結晶,婦女在法律上是否有權爲所承受的痛苦獲得賠償?若能得到賠償,法庭應該如何計算?
經過一年的思考及訴辯雙方和“法庭之友”的數輪陳詞後,最高法院上訴庭的五司有待解決這起獨特的烏龍案。
最高法院上訴庭一年前審理,婦女就高庭駁回她有權爲錯配精子造錯胎誕下的女童索討生活費的上訴,之後指示訴辯雙方和“法庭之友”針對一些問題進一步陳詞。法庭有時會委任“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在一些不尋常或新穎的法律論點和關系到公共政策的重要課題上提供專業意見。
由大法官梅達順、趙錫燊法官、潘文龍法官、鄭永光法官和莊泓翔法官組成的五司,昨天續審時把討論延伸到侵權法(law of tort)應否隨著社會發展而有所改變,承認婦女爲被剝奪産下自己孩子的自主權所提出的索賠。
婦女(40歲)在2010年10月通過人工受孕産下一女,但女童的膚色和血型跟這對夫妻的不同,令他們起疑。脫氧核糖核酸(DNA)檢驗證實,女童只有該華族婦女的DNA,沒有她德國籍洋人丈夫的DNA。
康生醫療私人有限公司(Thomson Medical)、康生生育中心和兩名胚胎學家,承認錯把她的卵子跟一名陌生印度族男子的精子配成胎,被婦女起訴疏忽和違反合約。
爲了保護現年6歲的女童,所有可能揭露她身份的資料,包括她母親的名字,都不得公開。
婦女向辯方索討相信至少100萬元賠償,包括女童的生活費,即她從學前至大學的費用、經濟獨立前的日常花費、度假開銷與醫藥費等。
大法官昨天說:“在我們看來,(婦女的)傷害的性質屬于強烈的心理傷害。”
倘若婦女有權爲這類傷害得到賠償,賠償該怎麽估量是五司得斟酌的另一個難題。大法官說:“你怎麽估量痛苦、傷害和壓力?”
最高法院上訴庭也探討,能否用女童的生活費來估算賠償,估算額應否扣除女童給婦女和家人帶來的歡樂。婦女的律師斯尼華申反對這樣的估算法,他解釋說養育孩子的快樂和烏龍給她造成的心理掙紮並無關聯,且她經曆的是長期的心緒煩亂。
然而,大法官指出,長期的心緒煩亂向來不在索賠範圍之內,也反對律師把女童形容爲“持續的禍根”。
大法官說:“(形容爲禍根)對家長來說是不公平的,他們與女童之間的關系已增強,愛的能力、情感聯系的能力,那是超越估算的奧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