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法官翁安德烈指出,證據顯示黃麗華雖患有抑郁症,但未嚴重得造成她在2012年8月2日缺乏立遺囑的能力,所以她不把任何遺産留給楊元音姐弟的決定並非受抑郁症影響。
高庭裁定,在老字號品牌楊協成創辦人的後代爭産案中,老婦雖有抑郁症卻不影響她立遺囑時的心智能力,所以確認她把大部分遺産留給第三個兒子的遺囑有效。因此,挑戰遺囑有效性的長子嫡孫分文未得。
長子嫡孫分文不得
楊爲理(68歲)和三弟楊爲亨(65歲)是本地家喻戶曉食品品牌楊協成創辦人的第四代子孫。他們的母親黃麗華在2013年去世,終年88歲。她在離世前一年立的最後一份遺囑,把一棟獨立式洋房和一棟半獨立式洋房留給楊爲亨,另一棟獨立式洋房則由楊爲亨和次女的女兒平分。剩余的遺産全屬楊爲亨所有。換言之,楊爲亨能繼承黃麗華大部分的遺産。
身爲長子的楊爲理和其子,即黃麗華的嫡孫,也是唯一的內孫子楊元翰(36歲,法律顧問),分文不得。楊爲理的女兒楊元音同樣不是遺産受益人。
相比之下,黃麗華立于2002年的遺囑,把武吉知馬一帶的祥端道64號(Sian Tuan Avenue)獨立式洋房留給楊元翰,而華登台6號(Watten Terrace)的半獨立式洋房由楊元音繼承。不過,在2008年的遺囑中,楊爲亨已取代楊元音爲華登台6號的繼承人。
黃麗華2009年修改遺囑時,也剔除楊元翰這個繼承人,改列已婚無子女的楊爲亨爲祥端道64號和華登台6號的受益人。2012年的遺囑則僅改執行人,沒有更換2009年遺囑所列的繼承人。
楊爲亨在母親逝世的同年,通過德博拉巴克高級律師和拉曼律師,要求高庭確認2012年遺囑有效。
不過,楊爲理質疑母親當時是否有心智能力立遺囑,因爲她在2006年開始變得虛弱和精神混亂。此外,他認爲,以母親傳統的性格,不會一點遺産都不留給長子嫡孫的。
高級法官翁安德烈在昨天發表的81頁判詞中說,證據顯示黃麗華的抑郁症並不嚴重得造成她在2012年8月2日當天缺乏立遺囑的能力,所以她不把任何遺産留給楊元音姐弟的決定並非受抑郁症影響。
2011年藥物劑量增加後 楊母情緒有起色
盡管沒精神科醫生鑒定黃麗華當時的精神狀態,但訴辯雙方的專家證人根據執行遺囑的律師洪惠容(譯音)的敘述,都相信黃麗華雖有重郁症,卻並非精神錯亂。不過,楊爲理一方的精神科醫生認爲,黃麗華撤掉楊元音姐弟倆爲繼承人的決定,是因她低落的情緒削弱了判斷力。
法官不以爲然,並說:“我覺得難以接受的是,只因黃女士患有重郁症,她的遺願就得被撤銷。”
法官指出,立遺囑者的抑郁症必須嚴重得讓他沒有心智能力決定誰可受益,但關鍵證人洪惠容律師形容黃麗華在2012年立遺囑時頭腦機敏。此外,在2011年藥物劑量增加後,黃麗華的情緒已有起色。
黃麗華在2012年立遺囑前,數次向楊爲亨和兩名女兒表達剔除楊元音姐弟爲繼承人的想法,並曾在楊爲理一家人面前以福建話直言“不給他(們)”遺産。
她曾告訴洪惠容律師,她因楊元翰的妻子不是基督徒而對他感到失望。虔誠的基督徒黃麗華獲知楊元翰將娶一名非教徒後非常生氣,在2009年5月改遺囑,把原本留給他的祥端道64號改由楊爲亨繼承。楊元翰于兩周後結婚。
法官相信,盡管黃麗華沒給長子嫡孫留下任何遺産,但這不等于她欠缺心智能力。何況,當黃麗華在世時,子孫都繼承了楊協成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份,四名子女也已各得至少一個房地産。
至于楊元音,法官相信黃麗華知道楊爲理會替女兒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