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7日,包括中國在內的46個國家作爲首批簽約國在新加坡簽署了《聯合國關于調解所産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簡稱《新加坡公約》)。《新加坡公約》旨在從國際層面上提高經由調解所達成的和解協議的執行效率,其作用與《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對仲裁裁決所起的作用相同。
根據《新加坡公約》,對于經由調解而達成的國際和解協議,在協議一方拒絕遵守和解條款或試圖將相關爭議再次提起法院訴訟的情況下,《新加坡公約》的簽署國(及其法院)將承認與執行該和解協議中的條款。《新加坡公約》修改了2002年版的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調解示範法》,並附有其示範立法文本。關于該公約何時適用及如何適用的更多信息,請詳見本所關于《新加坡公約》的文章(查看“閱讀原文”)。
《新加坡公約》是推動調解進一步成爲訴訟和仲裁等傳統商業糾紛解決程序的有效替代方案所邁出的重要一步。我們看到,許多客戶對多層次的爭議解決機制展現出越來越多的興趣,考慮通過調解來緩和沖突從而更有效地解決爭議。承認並執行通過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將爲此帶來更大確定性,並將會進一步普及此類條款以及非機構調解的適用。
該公約將在至少三個簽署國正式批准後的六個月生效。本所對此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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