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生前向退休校長表姐借30萬元,她的英國籍丈夫洛奇在她死後越洋來新向亡妻的家人追款,稱30萬元是禮物,必須歸入亡妻遺産。退休校長于是向管理表妹遺産的洛奇展開訴訟,日前獲判可連本帶利拿回貸款。
傅麗雲 報道
患癌女物理治療師生前向表姐借30萬元,表明賣了芽籠店屋就歸還貸款,豈知錢過賬一年後她就離世,店屋也沒賣成。
徐維維安的英國籍丈夫洛奇(70多歲)對她的財務狀況一無所知,卻在她死後不久即刻采取行動,越洋來新向亡妻的家人追款,稱30萬元是禮物,必須歸入亡妻遺産,還要索討店屋租金,甚至要其家人列出亡妻在這裏的資産。
退休校長何興玲因索不回表妹生前借的30萬元,于是向管理表妹遺産的洛奇展開訴訟,日前被判勝訴,可連本帶利拿回這筆貸款。
根據高庭判詞,死者自小就住阿姨陳秀梅(起訴人的母親)的家,把阿姨當母親看待,也與起訴人等的關系密切。
死者表明貸款准備賣店屋
起訴人打消送30萬元想法
死者1970年嫁給洛奇後兩人幾乎就分離,死者在本地住了八年才回英國。兩人也沒有孩子。
1988年至1992年,她來新工作,以便照顧母親、阿姨和弟弟。
2010年,死者診斷患上第三期癌症。兩年後,她弟弟二度中風,幾乎全身癱瘓。死者很照顧弟弟,1994年至2014年往返新英多次,也承擔其生活與醫藥費。
陳秀梅于2010年過世,把循環路組屋均分給起訴人、三個弟妹及長孫五人。2013年,組屋賣得30萬元淨收益。
死者當時向起訴人借錢,說一旦賣掉店屋,就會歸還。
根據起訴人,她和弟妹原本要把30萬元送給死者,但得知死者准備賣店屋,加上死者一開始就表明要貸款,所以改變主意。
經弟妹同意,起訴人以個人身份貸款給死者,30萬元于2013年4月間轉入死者的戶頭。
死者後來借用起訴人同母異父的弟弟的戶頭,隔天把錢轉進對方的戶頭。同年5月和6月,她分兩次把錢提完。
結果,這名起訴人弟弟被牽扯,給答辯人洛奇列爲第三造,說如須償還30萬元,對方須承擔全責。由吳立志律師代表的起訴人弟弟否認所指,證明錢進了其戶頭後,死者就要求提出。
2013年8月,死者要以220萬元賣屋卻賣不出。
2014年5月3日,死者的弟弟過世,同月30日她也過世。因沒立遺囑,身爲丈夫的洛奇以其遺産管理人身份將繼承她所有遺産。
2014年9月,起訴人爲店屋申請禁售令。她向表妹夫索款不果,去年1月起訴他。
洛奇供證時聲稱與死者很恩愛,讓高級法官賴秀珠感到懷疑。
法官說,死者結婚44年,其中16年住在本地。40多年來,她不斷往返新加坡和英國,洛奇卻從沒陪伴她,除了其母于2005年過世的那一次。
法官指死者嫁給洛奇後就離開他八年,兩人毫無聯系。洛奇沒收到妻子的回信,還得通過英國駐新加坡最高專員公署的協助“尋妻”。
法官:洛奇對亡妻許多事
都不清楚且證詞矛盾
洛奇對死者的許多事都不清楚,包括不知她銀行戶頭的詳情,其證詞矛盾,充滿猜測性。
比如,他指妻子是循環路組屋的屋主,卻因擁有芽籠店屋,才把組屋注冊在阿姨名下。可是,他卻無法證明妻子如何“非正式地”擁有組屋,只說自己不知詳情。
在妻子死後,洛奇的連串行爲無法讓人看出他對妻子的愛,也顯示他對妻子的本地財務狀況毫無頭緒。
法官說,起訴人和弟妹有權改變“送禮”的主意,覺得不必這麽大方,因爲死者扣除弟弟的份額,可從店屋獲得130萬元的收益。
她裁定,起訴人已證明30萬元確實是貸款。身爲死者遺産管理人的洛奇既然無法證明這筆錢是禮物,就必須償還。
她也指洛奇沒理由把起訴人同母異父的弟弟列爲第三造,令他承擔後者的訟費和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