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被判監20年和鞭打15下的被告阿敏因患病無法挨鞭,法官因此改判他延長刑期30周,阿敏就此提出上訴。高庭駁回上訴,三司指出,阿敏沒有認罪,是在受審後被治罪,除了運毒也面對擁毒控狀,即使多坐牢30周,按照法令總刑期仍算偏低。
當一名被判處鞭刑的囚犯被確認不適合打鞭時,法官雖有權讓他以坐牢取代鞭刑,但是高庭認爲仍須視每起案件的情況而定,以較長的刑期代替鞭刑並非必然結果。
高庭昨天審理一名運毒犯的上訴時,澄清法庭若遇到不適合受鞭的罪犯,在什麽情況下以及是不是應該延長他的刑期。
原本被判坐牢20年和鞭打15下的被告阿敏(48歲)因患病無法挨鞭,國家法院法官因此改判他每一鞭必須額外坐牢兩周代替,共30個星期。阿敏就此提出上訴,因爲他覺得20年刑期對他來說已經很長了。
主控官蔡成龍副檢察司指出,遇到不能挨鞭的被告,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法庭都應該延長他們的監禁期。鞭刑帶有強烈的阻嚇作用,以更長的監禁期取代打鞭是爲了確保刑罰不失阻嚇作用。
根據刑事程序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囚犯若經醫療人員檢查後確定不適合受鞭,法庭有權免除他的鞭刑,或是以坐牢替代,最長爲12個月。
大法官:即使沒有好理由 未必得加刑期
大法官梅達順代表三司發表裁決駁回阿敏的上訴,不過他認爲此案點出了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刑事程序法中的相關條文存有解讀空間,法庭雖有權延長被告的刑期以替代打鞭,但是不表示即使沒有很好的理由,法庭也非得那麽做。
三司不認同控方的立場,大法官說:“法庭應該視個別案件的情況,來決定是否有必要加重刑罰。”
由大法官、上訴庭法官趙錫燊和高庭法官施奇恩組成的三司將在日後發表判詞,詳細地解釋有關裁決。
以“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身份爲本案提供獨立意見的許振熹律師早前說,法庭在決定是否要判處額外刑期時,應該考慮到被告的總刑期與罪行是否相稱,以及原有的判刑是否足以懲戒被告,或者應該加重他的刑罰。
阿敏因販運不少于13.23克二醋嗎啡(diamorphine,海洛英的違禁成分),前年被判最低刑罰,即監禁20年和鞭打15下。另一項擁毒控狀則判坐牢三年,兩項罪狀的刑期同期執行。
不過,監獄醫療人員過後證實阿敏患罕見疾病無法接受鞭刑。沒有律師代表的阿敏促請高庭使用酌情權免除鞭刑,並稱認識至少三名原本應該挨鞭的囚友因身體狀況不佳,最終都被豁免鞭刑,也無需延長刑期。
按照法令,販運介于10克至15克二醋嗎啡的毒犯,可被判坐牢20年至30年或終身監禁,外加鞭打15下。
三司指出,阿敏沒有認罪,是在受審後被治罪,除了運毒也面對擁毒控狀,即使多坐牢30個星期,總刑期仍算偏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