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指出,在缺乏更多證據的情況下,不能斷定被告帕加斯所獲的500令吉酬勞過高。而被告等人采取謹慎手段販運他所以爲的漏稅香煙,也是合理的。此外,毒品與香煙的重量差距不大,未必足以讓人察覺。總的來說,沒有充分證據顯示帕加斯對于參與運毒是知情的。
37歲男子被指明知道袋子裏裝有海洛英,卻故意視而不見,與兩名同夥一起運毒,落網後辯稱以爲自己是走私漏稅香煙。最高法院上訴庭認爲,無論是男子所賺取的酬勞,或毒品與香煙之間的重量差距,都不足以證明男子對運毒是知情的,因此裁定他上訴得直,男子成功脫罪並逃過死刑。
被告帕加斯涉嫌于2017年2月8日,與同黨淡米賽文販運不少于19.42克的二醋嗎啡(diamorphine,海洛英的違禁成分)給一名叫英南的男子。三人面對共謀運毒控狀,早前一起在高庭受審,都被判罪成和死刑,之後上訴至最高法院上訴庭。
由大法官梅達順、上訴庭法官潘文龍與莊泓翔組成的上訴庭三司上周五(18日)發出書面裁決,推翻帕加斯的運毒罪名。
根據判詞,案發當天早上,帕加斯與淡米賽文騎著電單車去到裕廊西52街第518座組屋。淡米賽文先搭電梯到四樓與英南會面,再撥電聯絡帕加斯走樓梯上到四樓。帕加斯抵達後,把一個白色塑料袋交給英南。
三人並不曉得,原來中央肅毒局人員藏身于對面一座公寓,監視他們的行動。三人完成交易後,肅毒局人員現身,將他們逮捕並搜出毒品。
帕加斯在審訊期間辯稱,他以爲自己是在走私漏稅香煙,他不知道袋子裏裝的是毒品。但高庭法官審理後認爲,帕加斯是故意對袋子裏的毒品視而不見。
在法官看來,帕加斯心知肚明,若所販運的是漏稅香煙,那他所獲取的酬勞不可能“高達”500令吉(約165新元),販運手法也不必如此“詭秘與複雜”。而且,被起獲的毒品整體重量比帕加斯所聲稱走私的兩箱香煙還重380克,帕加斯在案發時不可能沒有注意到。
不過,三司不同意高庭法官的裁決。三司指出,500令吉是帕加斯協助多達三次販運活動的整體酬勞,案發當天販運兩箱香煙的酬勞只有125令吉;在缺乏更多證據的情況下,不能就此斷定這筆酬勞過高。
由于漏稅香煙也是違禁品,三司認爲,被告等人采取謹慎的手段來販運是合理的。此外,毒品與香煙之間的重量差距不大,未必足以讓人察覺。總的來說,沒有充分證據顯示,帕加斯對于自己參與運毒活動是知情的。
辯方律師屢次無法答題 三司:人命關天須慎重
至于另外兩名被告淡米賽文與英南,控方則舉出其他證據,證明他們對販運毒品是知情的。不過,三司指出,由于上訴庭決定推翻帕加斯共謀運毒的罪名,淡米賽文與英南的相同罪名也因此難以成立。三司指示控方修改兩人所面對的控狀,再提呈法院。
上訴案審理期間,其中一名辯方律師在庭上屢次無法回答三司的問題,三司爲此在判詞中提醒所有律師,必須慎重對待自己替當事人打官司的職責,尤其是當案件關乎人命;這包括在上庭前做好准備工作,熟悉案情與審訊細節等。